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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包括教职工、学生及受邀的校外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根据XX省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根据业务需要,由学校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教学科研人员包括学院、教学部、研究中心、学报等单位教学科研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双肩挑”人员。其他人员从教学项目经费和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时,视同教学科研人员。第三条建立健全差旅审
2、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四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及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其项目所开支差旅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有监管责任。财务处
3、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并提供服务。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类别对应人员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一类L省级、院士2.学校确定的层次人才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一等舱L头等舱2.公务舱、商务舱凭据报销二类校级领导及正高职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三类
4、其他人员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一)一类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二)对于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列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可据实报销。(三)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使用科研经费开支的交通费,按照科研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四)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第七条学校确定的高层次人才人员名单,由人事处提供。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在
5、职人员乘坐飞机出行,须购买公务机票。各单位和出差个人原则上不得租用车辆外出。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出差的,按照学校租车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乘坐飞机出差,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教学科研人员可凭据报销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高铁费。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住宿费标准按照XX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中XX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表
6、中未列城市及地区按照其所在省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表中人员类别省级、厅局级和其他人员分别对应第六条中一类、二类和三类。科研差旅住宿费按相关规定可以实行包干制。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一类人员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可在住宿标准限额内选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三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第十四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自理。使用科研经费开支的住宿费,按科研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因公出差无住
7、宿的,经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到边远地区出差或住在农户、厂矿、科研基地、农场、林场、学生宿舍等无法取得合规住宿发票的,凭情况说明(住宿地址、收款人联系方式等)和付款记录(收款凭条或支付记录)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可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第十六条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住宿费的,凭有效住宿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途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出差人员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写明情况,经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路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章伙食补
8、助费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八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为IOO元/人/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9、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第六章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需提供会议通知。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下述原则办理:(一)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承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再支付。(二)会议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承担费用的,凭会议主办单位通知中“食宿费用自理”证明,按前述规定报销住宿费并发放伙食补助费;没有证明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和发放伙食补助费。(S)会议主办单位统
10、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前述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的差额部分。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差旅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学习、进修、培训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下述原则办理:(一)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学校不再开支。(二)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其住宿费按限额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按下述原则办理:15天以内的每人每天IOO元;第16天至30天(含)以内的每人每天30元;超过30天的,自第31天开始每人每天20元。伙食补助费发放
11、扣除寒暑假,其中寒假按28天、暑假按49天扣除。(三)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工作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本条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与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和伙食费的差额部分。(四)教职工到外地参加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攻读学位等,不执行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五)未经单位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到外地参加学习、进修、培训的,所有费用自理。第二十五条参加校外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第二十六条对到常驻地以外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省外按50元
12、/人/天,省内按25元/人/天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顶岗实习管理教师差旅费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援藏、援疆干部以及安排到外地从事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人员的生活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需在一个月之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乘坐飞机持行程单或发票报销的,需同时提供登机牌。参加会议或学习、进修、培训的,应提供会议通知或学习、进修、培训证明等。
13、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结”原则,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第二十九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个人出差不办理差旅费借款。第三十条教职工利用出差或调动工作机会就近探家,需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其车、船费超过出差直线单程车、船票费用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三十一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不完整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出差人员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书面说明原因,由经费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后,可
14、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到石家庄市主城区四区之外所辖县(市、区)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的一半内凭票据报销。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乘坐单位公车出差,报销过路过桥费、油费,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国内外访学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出国参加会议或培训、学生实习、社会实践、顶岗实习等活动由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经财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五条学生外出参加各类竞赛及其他公务出差,可按不超过三类人员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
15、宿费,食宿自理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定额标准的一半实行包To由科研经费支出的学生差旅补助,可由项目负责人按照不超出教职工出差补助标准酌定。第三十六条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专家或校外人员来校讲座、鉴定、评审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餐费自理的每天IOO元)和市内交通费(未安排接送的160元)。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出差人员对出差活动的真实性负责,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于不按规定开支的费用不予
16、报销。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或不按规定开支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二)虚报冒领差旅费;(S)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五)转嫁差旅费;(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报请学校同意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2021)4号)。除从科研经费开支的差旅费按XX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校科(2021)18号)执行外,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