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医院财务管理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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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医院财务管理的规定根据XX省审计厅对我校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反馈意见要求,结合校医院收费等实际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校医院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强化管理责任,现作以下规定,请认真执行:一、明确财务管理责任校医院必须在学校财务进行账务处理,不得私设财务记账业务,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各项收入,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再次重申,院长是财务第一责任人。经手人、验收人及负责人对财务各个事项负责,保证经济业务真实合法。二、规范各项经济业务1、校医院应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加强医药器械、药品采购管理,药品价格、挂号费、检查费、器械耗材等收费严格执行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擅自

2、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2、加强收费资金管理,教职工就诊使用“医保卡”;学生就诊使用学校“一卡通”收费,不得使用其他方式收费,不得擅自停用“一卡通”;非校内职工、离休干部等其他人员就诊,严格按标准收费,可以收取现金,但必须于收费当天下午到建行储蓄网点,将资金交到学校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工资卡、微信、支付宝等形式存取、截留、挪用资金。3、利用校医院资产、人员开展对外服务或合作项目,必须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资金使用按规定执行。4、就诊收费、药品折扣、合作项目等收取的资金,尚未交学校记账处理的,必须交到财务处入校医院账套核算,否则按私设“小金库”处理。三、违规问责校医院会计人员要恪尽职守,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为教职工、学生和离退休人员做好服务,如违反财经政策,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发生责任事故的,追究院长及会计人员的责任。对发现未能履行会计责任,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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