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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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有关精神,切实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特修订本条例。第二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对教学质量监控决策系统的参谋和咨询,对教学目标监控系统的评价和修正,在教学实施过程监控系统中的监督和指导,对教学信息监控系统的补充和核实。第三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以督促导、以导带督、督导结合,重在指导”的原则。第二章组织和聘任第四条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学院二级督导专家组成。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专家一般为203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学校

2、聘任;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专家一般为23名,由学院聘任。第五条学校本科教学督委员会专家的选聘由学院推荐,教务处提名,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由各单位组建,教务处备案。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第六条督导专家应由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在本专业领域里有一定影响的在职或离退休教授、副教授、教学管理专家组成。第七条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科。第三章主要工作职责第八条教学督导专家围绕课程教学开展活动。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通过课堂听课、开展专项检查与调研等多种形式,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师教学水平、讲课质量、教学态度、教学秩序及教学管理等情况,分析

3、和评估课堂教学效果,检查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并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有关情况,为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建议和决策咨询,在督促教师遵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指导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促进学风建设和改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九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专家每周听课不少于5学时,学院教学督导组专家每周听课时数由各学院按需要自定,每次听课均需完成听课记录。第十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专家每两周将听课记录送交教务处,以便汇总听课信息和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学院。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和有关学院反馈信息;每月召开一次督导专家例会,交流和探讨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完成一份督导报告,提出完善本科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专家有权深入全校所有教学场所及教学管理单位,检查、了解教学运行及管理工作,列席学校及学院重要教学工作会议。第十二条各学院和教师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和情况汇报;可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教务处申诉。第十三条教务处负责向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按督导工作量向其支付工作酬金。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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