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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补充规定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1、从XXXX年开始,学校每年在6月1日至6月10日受理当年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结业申请。2、因成绩不合格等原因作结业处理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当年12月1日前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可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日期为实际发证日期。3、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须在申请毕业的同时,申请学士学位。学校12月1日至12月10日只受理当年由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学生学士学位的申请,逾期不予办理。4、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