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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指经过高考招生录取后,取得我校学籍,且学习满一年以上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我校根据其修业情况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第二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历证书的管理、发放及学历证书的验证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第三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
2、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第五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除外)。第六条毕(结)业资格审查实行学院初审和学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教务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第七条学历证书记载内容如有错误,在证书发放七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申请更正。逾期无法更正的,责任自负。第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毕业生可在当年的九月之后,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自己的学历证书信息。第九条在学历证书的管理、发放及学历证书验证工作中
3、,对错发的证书或证明,一经发现,要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对单位书面提出的学历证书验证请求,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学历证书丢失或损毁者,可向教务处申请补发学历证明书(证明),学历证明书(证明)与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的程序:(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补发原因。(二)在学校档案室查询所学专业和毕业证书编号。(S)在XX日报刊登包括学校名称、专业名称、毕业时间、学历层次、姓名和毕业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的遗失声明。(四)备齐小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同版照片两张。(五)在学校档案室复印下列三表:1、录取简明登记表(加盖学校档案室和招生部门的公章)。2、学生历年成绩表(加盖学校档案室和教务处的公章)。3、毕业生情况登记表(加盖学校档案室和教务处的公章)。(六)以上材料齐全后,持本人身份证到教务处,补办毕业证明书(证明)。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