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力零售用户结算关键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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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电力零售用户结算关键要素(填写模板)甲方(零售用户):乙方(售电公司):甲乙双方就以下各项达成一致:L合同电量为包括尖峰、峰、平、谷各时段的总电量,合同电价为平段价格,合同电价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2 .甲方超用电量记为正值,少用电量记为负值。偏差电量按照偏差电价结算,偏差电价按如下方式确定:超用电价P超用=P当月合同电价X调节系数Ui;少用电价P少用二P当月合同电价X调节系数U2OP当月合同电价为表一中双方约定的合同电价,Ul为正偏差结算调节系数,U2为负偏差结算调节系数。超用电量允许偏差率计为Li记为正值,少用电量允许偏差率计为L2记为负值。当LzW零售用户电量偏差率WL

2、l时,U1=U2=1;零售用户电量偏差率大于Ll时,1WU1WL1;电量偏差率小于L2时,O9U2W13 .双方约定采用总电量及平段电价模式,计算甲方购电费用,作为乙方售电收入。表一:结算关键要素表月份合同电量(兆瓦时)合同电价(元/兆瓦时)正允许偏差率L1(%)负允许偏差率L2(%)正偏差调节系数U1负偏差调节系数U2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H月12月注:1 .合同电量保留3位小数,合同电价保留2位小数,1小L2取整数,Un5取两位小数。2 .双方应于电力交易平台结算关键要素功能开放期间完成相关录入工作。3 .双方约定的合同电价为平段价格,峰谷分时结算按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4 .零售用户结算关键要素内容原则上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果二者有差异,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将以交易平台录入数据为准开展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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