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娄底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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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娄底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函202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娄底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6日娄底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膏等粘胶材料、砂根据不同功能需求掺入外加剂、掺合物等成分,经专业生产企业拌制后,经专门包装或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等。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工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发展、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发展、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宣传、贯彻执行预拌砂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预拌砂浆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服务;负责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认定的初审工

3、作;负责建设工地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市发改部门负责预拌砂浆项目的备案和预拌砂浆价格监督。第六条市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抽查不合格的情形予以依法处理;负责定期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格,将预拌砂浆纳入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管理。第七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预拌砂浆项目用地规划和审批工作。第九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规

4、划管理第十一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供需、鼓励竞争、节能环保、有序发展的原则,科学规划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编制娄底市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发展规划,避免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娄底市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进行项目评估。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根据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提出意见,经市工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发改部门备案。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交如下资料:(一)娄底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表;(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

5、明;(三)企业营业执照。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转让、转借试验室合格证书,不得擅自设立分场(站)。第十五条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加入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材料供应商名录。第十六条对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预拌砂浆生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相关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等,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备案、用地、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四章生产和使用第十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预拌砂浆出厂时应当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等符合质量要求的

6、相关资料。第十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预拌砂浆,不得使用袋装水泥。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中使用粉煤灰和脱硫灰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制造的掺和料和机制砂,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等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程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使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实施

7、统一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所涉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参与有关工程评奖活动。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第二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供需合同,约定供应数量、有关技术参数、违约责任等内容。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向取得试验室合格证书、经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公布的预拌砂浆企业购买预拌砂浆。政府投资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供应商名录管理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8、,下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工作;自2021年12月31日起,县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第二十五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工地使用预拌砂浆、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管力度,大力推进建筑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第二十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散装水泥使用量、预拌砂浆销售量及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有关统计数据。第二十七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全监控范围。运输车辆应当符合规定核载量,不得超载。运输车辆应当保障车况良好、车容整

9、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禁行、禁停路段和地点的,其所属单位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通行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一个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第二十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予以处罚。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不得参加优良工程、安全文明工程和绿色建筑的评选。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预拌砂浆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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