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docx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1616026 上传时间:2022-12-11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217.8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docx(3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1、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2、法的分类: (1) 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 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 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成为主法和助法。 (4) 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宪法又称根本法或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 (5) 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高频考点) 可以从上位法

2、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 3 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法的不同阶层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1) 从上位法到下位法依次为: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标准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3) 地方行政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相同。) (4)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 (5)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6)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标

3、准可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抵触) 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3)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1) 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 (2) 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3)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 4、“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者负责执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人(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4、、个体工商户等);真正全面组织、领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负责人(存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决策人相分离的情况) 6、从业人员:(高频考点) 1)权利: (1) 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2) 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知情权) (3) 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建议权) (4)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5)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

5、险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权) (6)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2)义务: (1)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不佩戴、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培

6、训) (5)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紧急报告) 7、培训 1)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2)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接收学生、相应培训、学校协助)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

7、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档案、如实记录) 4)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7 项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建立制度)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定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订计划)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投钱) (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工作) (6) 组织

8、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订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 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工会: (1)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 工会有权对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

9、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等进行调查、提出意见。 (3) 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规定。) 11、政府: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安全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重大问题。我国实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生产领导) (2) 乡、镇人

10、民政府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协助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协助安监) 12、安监部门: (1)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安全)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地方安监负责本区域安全) 13、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危建档、定期检测、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11、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危备案、报安监+有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结果通报) 14、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危险作业、专人管理) 劳务防护用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标或者行标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危及对方、签订协议、专人管理) 15、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

13、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签订协议、统一管理) 16、安全检查与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经常检查、问题处理、不能处理、上报领导) 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重大隐患、报告领导、如不处理、上报安

14、监)。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组织抢救、不得擅离) 17、管理部门的职权行使: 1)行政许可职责:2)行使的职权 18、检查人员的履职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出示证件、保守秘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检查问题、书面记录、两人签字、如拒绝签字则上报官方。19、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1)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国家+重点领域+建设)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预案+体系) 2)

15、生产经营单位(一般单位+预案) 3)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大的建组织 or 规模小的指定兼职+均需配备物) 4)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2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2)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16、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2)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生产经营单位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1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 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考核)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17、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告知)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记录教育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隐、排、治,记录通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资格)(2) 出租、发包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8、10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1020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 万元)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9、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4、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重要考点) 1)矿山安全的监督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安全。 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3)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 5 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

20、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的 未能按规定提取专项费用的 拒绝安全检查,隐瞒事故的 未及时、如实上报事故的4)行政处罚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安监局) 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现行职责分工由有关主管部门决定。(煤炭局) 2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应当另外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

21、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26、共同管理 (1)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27、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28、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

22、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29、现场扑救时 (1)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2)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使用各种水源;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

23、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30、费用 (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31、特种设备安全生产: (1)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设计文件) (2)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

24、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出厂时) (3)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制造单位) (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施工前+书面告知) (5) 特种设备安装

25、、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32、经营特种设备(中频考点) (1)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3 个应用中文) (3)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

2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进口地+ 提前告知) 33、特种设备的使用(中频考点)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登记) (2)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 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3)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

27、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34、检验、检测(中频考点)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考核)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报告单位+部门) (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限制) 35、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

28、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中频考点) (1) 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2) 可以行使的职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权,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权,查封、扣押报废的特种设备权 (3) 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35、建筑发包 (1)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9、。 36、建筑承包 (1)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

30、再分包。 37、危害公共安全罪 (1) 重大责任事故罪(高频考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频考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a、“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b、“情节特别恶劣”是指: 造成死亡三

31、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高频考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 年)有期徒刑

32、。 “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低频考点):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7 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a.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

33、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c.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d.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8、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

34、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9、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高频考点) (1)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 动者) (2)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

35、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7)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1、劳

36、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重要考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42、试用期: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同一用

37、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3、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38、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5、劳动合同的解除(重要考点) (1)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9、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41、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6、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7、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 1、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

42、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 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

43、度。 48、职业病防治的前期预防(高频考点) 1) 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

44、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4)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

45、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7)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9、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

46、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50、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1、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5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1)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

47、,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2)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常考) (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但不是自动延期,应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 5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 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