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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高频考点精讲笔记 一、监理概论部分1.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 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3. 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4.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5.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内容和主要方式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7.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档案资料管理 一、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06 分)【2018.1问、2017.2问、2016.1问、2015.1问、2014.2问、2013.1问】 考点主要来源: 一、招标投标法第二、三、四章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三、四章(对应概论教材第二章第一节相关内容) 二、概论教材第四章第一、二节 1. 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通过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不收费),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2. 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 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3、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为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不足的,应顺延截止日期。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4、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10(2)日前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4.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5、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例如: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理的;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投标人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和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6、;要求投标人递交超过规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 5. 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6.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7、均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7. 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8.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汇总表 区别 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作用 约束所有投标人 约束中标人 提交时间 投标时(前) 中标后,签合同前 份额 项目估算价的 2%(为具体的金额, 不宜是百分比) 中标价的 10% 9. 标底及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开标前)。标底在开标时公布,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
8、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10.投标 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此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1.
9、 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或不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 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
10、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投标人的重大财务变化、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的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一定期
11、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13. 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
12、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之间串通 属于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视为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4. 开标、评标和中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专家应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
14、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u 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书面形式)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按照要求进行澄清或者说明的按废标处理) 注意: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u 投标无效和投标瑕疵 拒收 ( 不开标就能发现) 否决其投
15、标 ( 开标后才发现) 澄清、说明 ( 评标委员会要求) 未按要求密封 1. 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未签字 2. 联合投标没有共同协议 3. 资格不符 4. 提交两份标书或报价( 未说明哪一个有效) 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低于成本价或高于限价竞标 6. 未对招标文件实质问题作出响应 7. 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 1. 内容含义不明 2. 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 未送达指定地点 逾期送达的 未通过资格预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招标人据此确定中
16、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判。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u 中标 1) 中标人的确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17、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 签订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签订后5日内
18、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当投标人使用银行担保函或其他第三方信用担保等不发生银行存款利息的保证金时,不存在利息退还问题)。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以后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5.建设工程监理评标内容 (1) 工程监理单位的基本素质。包括: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技术及服务能力、社会信誉和企
19、业诚信度,以及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和经验。 (2) 工程监理人员配备。 (3) 建设工程监理大纲。 (4)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其应用能力。 (5) 建设工程监理费用报价。16.建设工程监理投标工作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的投标工作内容包括:投标决策、投标策划、投标文件编制、参加开标及答辩、投标后评估等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投标文件的核心是反映监理服务水平高低的监理大纲,尤其是针对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的监理对策,以及向建设单位提出的原则性建议等。 17.监理大纲内容包括: (1) 工程概述 (2) 监理依据和监理工作内容 (3)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方案 (4) 建设工程监理重点、难点及合理化建议 【例题】某工程,
20、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开标由公证机构组织并主持,在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开标,并由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开标程序及其他开标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开标前1小时,设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担任评委会主任, 主持评标会议,但不参加评标打分。评委由6人组成,招标单位3名,其余3名在该市的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 事件2: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结束,由评标委员会写出评标报告。按投标单位的得分高低,向招标单位推荐了E、F、G、H四家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已得到授权)直接确定排名第一名为
21、中标单位。 事件3:评标时,发现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只加盖了公章,但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只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被授权人的签字;B投标单位因施工工艺落后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他投标单位;C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联合体投标单位向招标人提供了投标文件而没有共同投标协议。 事件4:施工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的部分建议如下: (1)拥有国有股份 (2) 省外投标人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承担过类似工程; (3) 投标入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日前提交投标保证金; (4)联合体中标的,可由联合体代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5)中标人可以将某些关键性工程分包给符合条件的分包人完成。 事件5
22、: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项目估算价的10%;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还需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额的20%;招标文件从2017年5月1号开始出售,于同年5 月3号停售;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招标人必须拒收;不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经过评审,评标委员(建设单位授权)会直接确定了A为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第45天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10日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但不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问题: 1. 工程监理评标的内容包括哪些? 2. 事件1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说明正确做法
23、。 3. 事件2中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 分别指出事件3中A、B、C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5. 逐条指出事件4中监理单位是否应采纳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6. 分别指出事件5中描述的是否妥当,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1. 答:工程监理评标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工程监理单位的基本素质、工程监理人员配备、工程监理大纲、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其应用能力、工程监理费用报价。 2. 答:不妥之处:开标会议由公证机构组织并主持不妥。 正确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会议应该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不合理。
24、正确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 答: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 答:A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没有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未签字的才否决其投标。 B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招标文件中对高报价没有限制,不能判断是否高于限价竞标。 C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
25、:投标报价大写与小写不符属于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修正后仍属于有效投标书。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无效。理由: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将投标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5. 答:(1)不能采纳。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2)不能采纳。理由:招标人不得以本地区工程业绩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3)不能采纳。理由: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提交投标保证金。 (4) 不能采纳。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 不能采纳。理由:项目的部分关键性
26、工作,不可以进行分包,属于违法分包。6.答: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项目估算价的10%;不妥。理由:投标保证金为项目估算价的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妥。理由:签订合同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退还。 中标人还需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额的20%;不妥。理由: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文件从2017年5月1号开始出售,于同年5月3号停售;不妥。理由: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招标人必须拒收;妥当。 不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妥当。 经过评审,评标委员(建设单位授权)会直接确定了A为
27、中标单位;妥当。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第45天签订了合同;不妥。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签订后的第10日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但不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理由: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17】案例四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编制监理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提出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工程监理资质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2) 不得组成联
28、合体投标 (3) 已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4) 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 事件2: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了排序。建设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同时,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中标候选人拒绝了建设单位的要求。 问题: 1、逐条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针对投标人提出的条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1. 答:(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不妥当。理由: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是否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2) 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妥当。理由: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
29、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 投标人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不妥当。理由:招标人不得以地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 投标人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的要求不妥当。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 2. 答:不妥之处:5日后公示,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不妥之处: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
30、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016】案例四 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监理任务,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时间: 事件1:因工程技术复杂,该工程拟分两阶段招标。招标前,建设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投标人应在第一阶段投标截止日前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第一阶段提交的技术建设书中明确相应的投标报价; 参加第二阶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投标人中产生。问题: 1.逐项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要求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1.答: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 投标人应在第一阶段投标截止日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妥。理由: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1、,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投标人应在第一阶段提交的技术建设书中明确相应的投标报价,不妥。理由: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参加第二阶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投标人中产生,妥当。 【2014】某工程分A、B两个监理标段同时进行招标,建设单位规定参与投标的监理单位只能选择A或B标段进行投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在监理招标时,建设单位提出: (1) 投标人必须具有工程所在地域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2) 应组织外地投标人考察施工现场 (3)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之日起算 (4) 委托监理单位有偿负责外部协调工作
32、 事件2:拟投标的某监理单位在进行投标决策时,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A、B两个标段进行了比较分析,确定的主要评价指标、相应权重及相对于A、B两个标段的竞争力分值见下表 序号 评价指标 权重 标段的竞争力分值 A B 1 总监理工程师能力 0.25 100 80 2 监理人员配置 0.20 85 100 3 技术管理服务能力 0.20 100 80 4 项目效益 0.15 60 100 5 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0.10 100 70 6 其他条件 0.10 80 60 合计 1.00 - 问题: 1. 逐条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要求是否妥当,并对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 事件2中,分别计算A、B两个
33、标段各项评价指标的加权得分及综合竞争力得分, 并指出监理单位应优先选择哪个标段投标。 1.答: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要求是否妥当及理由如下: (1) 不妥;理由: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监理业绩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 不妥;理由:没有组织所有投标人考察施工现场。 (3) 不妥;理由:投标有效期应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4) 妥当。 2答: (1) A标段各评价指标的加权得分为:25、17、20、9、10、8, 综合竞争力得分: 25+17+20+9+10+8=89 (2) B标段各评价指标的加权得分为:20、20、16、15、7、6, 综合竞争力得分: 20+20+16+15+7+6=84 (
34、3) 应优先投标A标段。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04 分)【2017.1 问、2016.1 问、2014.1 问】 考点主要来源: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对应概论教材第四章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关内容: 1.定义与解释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人(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
35、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
36、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 通用条件; (5)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37、: (1) 严重过失行为的; (2) 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涉嫌犯罪的; (4) 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
38、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3. 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建筑法规定为:监理单位、内容、权限)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
39、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4. 违约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
40、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专)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 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
41、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专)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专)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
42、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专)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专)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
43、酬金。 【2017】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3:中标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就以下四项工作是否可作为附加工作进行了协商; 工程建设过程中外部关系协调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施工合同争议处理竣工结算审查。 问题: 3.分别指出事件3中四项工作是否可作为附加工作?说明理由。 3.答: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本是建设单位的工作,属于监理工作范围外的工作可以作为附加工作。 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是使用单位的工作,监理单位做为监督单位参与验收, 但不承担施
44、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 不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属于监理的正常工作范围。 不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属于监理的正常工作范围。 【2016】某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3: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更换了不称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口头告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因工作需要调离原总监理工程师并任命新的总监理工程师后,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问题: 3.事件3中,监理单位的做法有何不妥?写出正确做法。 3.答:(1)监理单位更换了不称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口头告知建设单位,不妥。正确做法: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因工作需要调离原总监理工程师并任命新的总监理工程师后,书面
45、通知建设单位,不妥。正确做法: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应征的建设单位同意才可以任命新监理总监。 【2014】事件1:建设单位与A标段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签订了监理合同,并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附加工作酬金为20万元/月。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资金未到位致使工程停工,导致监理合同暂停履行,半年后恢复。监理单位暂停履行合同的善后工作时间为1个月,恢复履行的准备工作时间为1个月。 问题: 1.计算事件1中监理单位可获得的附加工作酬金。 1.答案:附加工作酬金=(1+1)20=40(万元) 【2009】事件1:建设
46、单位于2005年11月底向中标的监理单位发出监理中标通知书, 监理中标价为280万元;于2006年1月10日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约定:合同价为260万元;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每延长一个月增加监理费8万元;监理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服务期26个月。 事件2: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施工总工期延误5个月,监理服务期达30个月。监理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增加监理费32万元,而建设单位认为监理服务期延长是施工单位造成的,监理单位对此负有责任,不同意增加监理费。 问题: 1. 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作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作法。 2. 事件2中,监理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增加监理费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1.答: (1)2006年1月10日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正确做法:应在发出监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