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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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讲义)日前,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10月2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以修正案形式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规则的修改背景现行规则由我部于2016年公布,主要规范了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和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际民航组织不断完善航空情报服务有关制度,充实了情报服务内容,就跑道表面状况的评估和报告形成了新的规则。为此,有必要对涉及到的规则作出相应修改。第二部分:规则的修改内容一是对

2、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建立的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增加了确保航空情报准确性、及时性、完好性等要求。二是优化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与审核机制,增加了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对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核实、颁发、符合性检查等要求。三是在航行通告方面增加了无线电频率干扰、航天活动、烟花等影响空中航行的危险情况,以及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雪情通告等内容。第三部分:规则的修改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评审。“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

3、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九)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地形、地理信息等”。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的原始资料符合规定的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核实和验证程序,对收到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审核,

4、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来源于规定的原始资料提供部门;“(二)符合规定的格式;“(三)正确执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四)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五)有必要发布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经审核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其退回并说明原因。”五、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签订原始资料提供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要求,确保及时和完整地提供原始资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协调、定期培训I机制;建立资料定期符合性检查机制,对发布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校核;建立航空资料和航空

5、情报原始资料的复核机制,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用等情况反馈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六、将第八十七条第十二项修改为:“(十二)未在航空资料中公布的障碍物、军事活动、航空表演、航空竞赛、大型跳伞活动、无线电频率干扰、航天活动、烟花等影响空中航行的危险情况的出现”。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五项:“(二十五)影响空中航行的冲突区,包括有关该冲突威胁的性质、范围和后果”。七、将第九十四条修改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评估湿和污染跑道表面状况,满足跑道表面状况通报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提供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最长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原始资料自动

6、失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提供新的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根据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按照规定的格式及时发布雪情通告。”八、将第九十五条修改为:“雪情通告的最长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雪情通告自动失效。“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到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新的跑道表面状况报告原始资料后,应当及时发布新的雪情通告,上一份雪情通告同时失效。“雪情通告出现错误时应当发布新的雪情通告,不得签发雪情通告更正报,错误的雪情通告同时失效。“失效的雪情通告不得作为运行依据。”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

7、调整,重新公布。第四部分:规则的全文学习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11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

8、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的技术研究与创新。第八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

9、包括:(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评审。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第十一条

10、依法发布的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由下列内容组成:(-)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二)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告;(三)航空资料通报;(四)有效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和明语摘要。第十二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中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根据需要可在公布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中添加英制注释。第十三条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地理位置坐标和高程数据应当基于国家规定或者批准的大地坐标系统及高程系统。对外提供的地理坐标和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对外提供的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时间参考系统应当采用协调世界时。第十五条民

11、用航空情报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依法发布的民用航空资料,未经民航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第三章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包括:(一)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三)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第十八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由民航局设立或者批准设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实施,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第十九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协调全国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二)负责与联检单位、民航局有关部门、

12、民航局空管局有关部门等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建立联系,收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三)审核、整理、发布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军用备降机场手册,负责航图的编辑出版和修订工作;(四)提供有关航空资料和信息的咨询服务;(五)负责我国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发行;(六)负责国内、国际间航行通告、航空资料和航空数据的交换工作,审核指导全国民航航行通告的发布;(七)负责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承担全国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九)向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第二十条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

13、职责:(-)协调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收集、初步审核、上报本地区各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三)接收、处理、发布航行通告,指导检查本地区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四)组织实施本地区航空资料和数据的管理;(五)负责本地区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六)向本地区机场航空情报单位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可同时承担所在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职责。第二十一条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收集、初步审核、上报本机场及与本机场有关业务单位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二)接收、处理、发布航行通告;(三)组织实施本机场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

14、情报服务;(四)负责本单位及本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所需的航空资料、航空地图的管理和供应工作。第二十二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24小时航空情报服务;其他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负责区域内航空器飞行的整个期间及前后各90分钟的时间内提供航空情报服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安排航空情报员在规定的服务时间内值勤。第二十三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应当每年组织应急演练。第二十四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差错追究制度。第二十五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使用配置统一的航空情报自动化处理系统和连

15、接航空固定电信网的计算机终端;(-)配备符合提供航空情报服务工作需要的,持有有效航空情报员执照的专业技术人员;(三)设有值班、飞行准备和资料存储等功能的基本工作场所;(四)配备满足工作所需的办公、通讯和资料存储等基本设施设备和工具;(五)配备本单位所需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产品,与航空情报工作紧密相关的法规标准和规定,供咨询和飞行前讲解使用的参考图表和文件等;(六)国际机场及其他对外开放机场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与之通航国家的航空资料以及相关的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七)配备航空情报服务需要的其他设施和设备。第二十六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在便于机组接受航空情报服务的位置。第四章航空情

16、报人员资质与培训第二十七条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航空情报员执照,并按规定保持有效。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第二十八条航空情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航空情报人员的专业培训,航空情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航空情报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承担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民航局规定数量的教员;(二)具有民航局认可的教材;(三)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第三十条航空情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补充、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航

17、空情报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三十一条民用航空情报员应当加入飞行机组进行一年不少于两次的航线实习。第五章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第三十二条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分为基本资料和临时资料。基本资料是有效期在半年(含)以上较为稳定的资料,主要用于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各种航图以及航空资料通报。临时资料是有效期在半年以内和临时有变更的资料,主要用于发布航行通告和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第三十三条下列有关业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一)空域规划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

18、差异;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和航路的设立、变动或者撤消;空中交通管制、搜寻援救服务的规定及变动;空中走廊、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等特殊空域的设立、改变或者撤消;炮射、气球、跳伞、航空表演等影响飞行的活动;航路的关闭、开放;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程序;机场的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主要临近机场;噪声限制规定和减噪程序;机场地面运行规定;飞行限制和警告。(二)航务管理部门:机场运行标准和航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机场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三)通信导航监视部门:通信导航监视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机场或者航路的导航和地空通信设施的建立、撤消、工作中断和恢复,频率、识别信号、位置、发射种类和工作时间的改变及工

19、作不正常等情况;地名代码,部门代号的增减或者改变。(四)机场管理机构:机场地理位置和管理资料;机场地勤服务和设施;机场服务单位工作时间;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的布局、数量、物理特性及其变化;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者运行限制;直升机着陆区域;目视导航设施、机场助航灯光系统、风向标的设置及其主要部分的改变、中断和恢复、撤消;跑道、滑行道、机坪、飞机等待位置等道面标志和障碍物位置标志的设置、改变或者撤消;飞行区和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起飞、爬升、进近、着陆、复飞安全的障碍物的增加、排除或者变动,障碍灯或者危险灯标设置、中断和恢复;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及其影响跑道、

20、滑行道、机坪、停机位使用的,其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机场救援和消防设施保障等级及其重要变动;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积雪、积水情况及其清除和可用状况等发布雪情通告的情报;扫雪计划,扫雪设备和顺序;鸟群活动。(五)机场油料供应部门:机场航空油料牌号和加油设备的可用情况。(六)气象服务机构:气象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机场气象特征和气候资料;气象设施(包括广播)及程序的建立、更改或者撤消。(七)国际运输管理部门:简化手续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国际运输规定;海关、出入境有关规定;卫生检疫的规定。()航行收费管理部门:

21、国际飞行的收费规定。(九)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地形、地理信息等。第三十四条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与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保持直接的、固定的联系。第三十五条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述的时间要求,提前将原始资料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生效的航空情报,应当在共同生效日期表中选择适当的生效日期,并在预计生效日期80天前提供原始资料。(二)不按照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生效的航空情报,应当至少在生效日期56天前提供原始资料,但用于拍发航行通告的除外。(三)以航行通告发布的航

22、空情报,应当在生效时间24小时以前提供原始资料。临时性的禁区、危险区、限制区以及有关空域限制的,应当在生效日期7天前提供原始资料。不可预见的临时性资料应当立即提供。第三十六条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原始资料时,应当填写本规则附件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提交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等。向同级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原始资料时,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需对外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专用技术名词等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应当附有英文译稿。第三十七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依据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编辑修订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签发航行通告。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应作为正式记录存档备查。原始资料

23、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详细、准确地填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必要时,应当增加附图。第三十八条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的原始资料符合规定的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第三十九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第四十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核实和验证程序,对收到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来源于规定的原始资料提供部门;(-)符合规定的格式;(三)正确执行航

24、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四)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五)有必要发布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经审核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其退回并说明原因。第四十一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签订原始资料提供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要求,确保及时和完整地提供原始资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协调、定期培训I机制;建立资料定期符合性检查机制,对发布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校核;建立航空资料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复核机制,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用等情况反馈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第六章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第一节一般规

25、定第四十二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分为基本服务产品和非基本服务产品。基本服务产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及其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和航空资料通报。非基本服务产品是指根据民航发展和用户需要制作或者发布的专用航空资料。第四十三条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编印发行。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综合配套,并保证准确和完整。第四十四条采用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的航空资料,其执行日期应当从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的共同生效日期表(以下简称共同生效日期表)中选定。共同生效日期表见本规则附件三。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一般按照共同生效日期表挑选相近的日期发行资料

26、。采用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的航空资料具体见本规则附件四。第四十五条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的航空情报基本服务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生效日期应当从共同生效日期表中挑选;(二)生效后的28天内不得进行更改,除非持续时间不超过28天;(三)至少在生效日期前42天颁发;(四)以纸张印刷形式颁发的,应当标注AIRACo共同生效日期无资料颁发的,应当在该生效日期的前一个周期内,以航行通告或者其他适宜的方式,颁发“无资料”通知。第四十六条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逐步实行电子媒介和互联网分发,减少纸张发行。第四十七条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以快捷、可靠的方式直接分发至用户指定的地址,并建立用户记录和分发反馈

27、记录。第四十八条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需双方相互提供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第四十九条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修订、更换和销毁。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用户,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可靠、准确、完整。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是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必备的综合性资料。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应当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用中、英两种文字编辑出版。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五的要求,包括经批

28、准国际机场及其他对外开放机场、航路、设施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内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应当采用活页资料形式,每页资料上印有易于查找的页码标志,并且在资料下方注明出版日期、生效日期。第五十四条需要对外提供未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的资料,应当由民航局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节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第五十五条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是我国民用航空器进行境内飞行必备的综合性资料,应当使用中文编辑出版。第五十六条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六的要求,包括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路、设施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内容。机场需要编印和提供使用的航图种类,应

29、当符合本章第四节的要求。第五十七条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应当采用活页资料形式,分成若干分册出版。每页资料印有易于查找的页码标志、资料的出版日期和生效日期。第五十八条为保证我国民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备降的需要,应当出版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作为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的补充。编入军用备降机场手册的军用机场资料应当经有关军事单位批准。第五十九条仅用于通用航空的民用机场航空资料可以由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根据需要参照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的要求编辑、分发,并向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备案。第六十条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不得向外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第四节航图第六十一条航图是保证航空器运

30、行以及其他航空活动所需要的有关规定、限制、标准、数据和地形等,以一定的图表形式集中编绘、提供使用的各种图的总称。第六十二条航图分为特种航图和航空地图。特种航图包括机场障碍物A型图、机场障碍物B型图、精密进近地形图、航路图、区域图、标准仪表进场图、标准仪表离场图、仪表进近图、目视进近图、机场图、机场地面活动图、停机位置图、空中走廊图、放油区图等。航空地图包括世界航图、航空图和小比例尺航空领航图等,航空地图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绘制、使用。第六十三条编辑制作航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要求。第六十四条绘制航图应采用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航空地图或者地形图作为参照图或者底图。绘制的航图比例尺应当等于或

31、者小于参照图或者底图的比例尺。航图一般使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其中航路图、区域图使用等角正割圆锥投影。第六十五条航图应当标绘与其飞行阶段相关的资料,标绘的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资料的标绘应当准确、清晰、不变形、不杂乱,在所有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均易于判读;(二)航图的着色或者色调和字体大小,便于驾驶员在不同的自然或者人工光线的条件下判读;(三)不同航图上标绘的资料,应当按相应的飞行阶段,从一幅图平稳地过渡到另一幅图。第六十六条航图上应当标注航图的种类名称、地名和机场名、航图代号、出版单位、出版日期、生效日期、磁北、真北、磁差、比例尺等要素。第六十七条航空地图为特别制定的航图补充基础资料,主要用

32、于目视飞行及制定飞行计划。第六十八条航路图主要用于机组仪表飞行时,沿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和程序实施领航。航路图标绘的资料密集,难以清晰表示时,应当绘制区域图。第六十九条提供仪表飞行的机场及其跑道,应当绘制标准仪表进场图、标准仪表离场图。第七十条提供仪表飞行的跑道,应当绘制包括进近、着陆、复飞、等待程序及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等内容的仪表进近图。提供II、In类精密仪表进近的跑道,还应当绘制精密进近地形图。第七十一条提供目视飞行的跑道,应当绘制目视进近图。第七十二条对于民用机场,应当绘制机场图。机场图中无法清晰表示滑行道与停机位置之间的滑行路线的,应当补充绘制机场地面活动图;需要进一步清楚地表示停机

33、位置的,应当补充绘制停机位置图。第七十三条对于民用机场,应当绘制机场障碍物A型图,起飞航径区内无重要障碍物的机场可以不绘制,但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和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予以说明。机场周围净空条件复杂的,应当绘制机场障碍物B型图。第七十四条空中走廊图、放油区图等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绘制。第五节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第七十五条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应当公布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的临时变更,或者有效期不到3个月但篇幅大、图表多的临时性数据资料。第七十六条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以黄色纸张印刷,补充资料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有效的,该补充资料应保留在航空资料汇编中。第七十七条航空资料汇编补

34、充资料不定期出版,按照日历年顺序编号。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发布后应当以触发性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示。第六节航空资料汇编修订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内容的变更,应当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修订、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修订等航空资料汇编修订,以保持汇编资料的准确和完整。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发布后,应当以触发性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ZjSo第七十九条每期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单中,应当标明修订资料汇编的名称、编号、出版部门、出版日期和生效日期等。修订应当采用固定、统一的格式,便于用户识别换页。第八十条以航行通告方式发布过的航空

35、情报,需要纳入或者修订相应的航空资料汇编时,应当及时印发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并在修订单中注明被编入的航行通告编号。第八十一条航空资料汇编修订页中主要内容的变动,应当以明显的符号或者文字注释予以提示。第八十二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定期印发航空资料汇编校核单,校核单应当列出全部有效资料的页码编号和出版日期。第七节航空资料通报第八十三条涉及法律法规、空中航行、技术与管理、飞行安全等方面内容,但不适宜以航空资料汇编或者航行通告形式公布的,应当以航空资料通报方式公布(具体内容见本规则附件七),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设施的任何重大变更的长期预报;(二)有关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解释性和咨询性

36、资料;(三)有关技术、法律、行政性事务的解释性和咨询性资料或者通知。第八十四条航空资料通报不定期印发,航空资料通报应当按日历年连续编号,每年至少发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航空资料通报校核单。第七章航行通告第八十五条航行通告是有关航行的设施、服务、程序等的设立、状况、变化,以及涉及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及其变化的通知。航行通告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工作,应当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航行通告。第八十六条航行通告分为国际、国内和地区系列的航行通告,S系列的雪情通告,以及V系列的火山通告:(一)国际系列航行通告,用于国际分发,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发布。(二)国内系列

37、航行通告,用于国内分发,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发布。(三)地区系列航行通告,用于本地区内分发,由各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发布至所在地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四)S系列的雪情通告,由各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直接发至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以及与本场航班运行有关的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对外开放机场的雪情通告,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向国外转发。雪情通告自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从OOOI号开始编发。(五)V系列的火山通告,由火山所在地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或者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负责发至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及有关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全

38、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通告室负责对国外转发。第八十七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一)机场或者跑道的设立、关闭或者运行重要变化;(二)机场、航空情报、空中交通、通信、气象、搜寻救援等航空服务的设立、撤消或者运行的重要变化;(三)无线电导航和地空通信服务的设置、撤消及工作能力的重大变化,包括:无线电导航和地空通信服务的中断或者恢复、频率的更改、服务时间的变化、识别信号的变化、方向性助航设施的方向调整、设施位置的改变、总发射功率50%以上的增减、广播时间或者内容的变化,以及任何无线电导航和地空通信发生异常或者不可靠的情况;(四)目视助航设施的设置、撤消或者重要变动;

39、(五)机场灯光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的中断或者恢复;(六)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的设立,撤消或者重要变化;(七)机动区内重大缺陷或者运行障碍的出现或者清除;(A)燃油、滑油和氧气供应的限制和改变;(九)可用搜寻援救设施和服务的重要改变;(十)标志空中航行重要障碍物的危险灯标的设置、撤消和恢复;(十一)有关规定中出现更改或者变化而且需要立即执行的;(十二)未在航空资料中公布的障碍物、军事活动、航空表演、航空竞赛、大型跳伞活动、无线电频率干扰、航天活动、烟花等影响空中航行的危险情况的出现;(十三)起飞、爬升、复飞、进近区和跑道升降带内影响空中航行的障碍物的设置、移除或者变动;(十四)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的设

40、立或者中止,包括生效和停止时间及使用状况的变化;(十五)存在拦截可能并且需要在VHF紧急频率121.5MHz长守的区域、航路或航段的设立或者中止;(十六)地名代码的分配、取消或者更改;(十七)机场救援和消防设施常规保障水平的重要变动。只有涉及改变保障等级时,方可签发航行通告,并说明变化的等级;(+)活动区内因雪、雪浆、冰和积水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消除或者重要变化;(十九)由于发生流行病而需要更改防疫注射和检疫要求;(二十)太阳宇宙射线预报;(二十一)火山活动有关的动态重要变化,火山爆发的地点、日期和时间,火山灰云的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包括移动方向以及可能受影响的飞行高度层、航路或者航段;(二十

41、二)在核子或者化学活动中,向大气层释放辐射物质或者有毒物质的事发地点、日期、时间,受影响的飞行高度层、航路、航段以及活动方向;(二十三)人道主义救援任务的实施以及由此受到影响的空中航行的各种程序或者限制;(二十四)空中交通服务和有关支持服务中断或者部分中断所采取的短期紧急措施;(二十五)影响空中航行的冲突区,包括有关该冲突威胁的性质、范围和后果;(二十六)发生可能影响航空器运行的其他情况。第八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不得以航行通告形式发布,应在飞行前讲解或者通知驻地航空公司:(一)停机坪和滑行道上的例行维修工作,不影响航空器安全活动的;(二)施划跑道标志的工作,但航空器可以在

42、其他可用跑道上安全运行,或者施工设备可以随时移开的;(三)机场附近有临时障碍物,但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四)机场灯光设施局部故障,但不直接影响航空器运行的;(五)地空通信出现局部、暂时的故障,但有适当备用频率可用的;(六)缺少停机坪信号指挥服务及道路交通管制的;(七)机场活动区有关位置标记牌、目的地标记牌或者其他指令标记牌不适用时;(A)其他类似的临时性情况。第八十九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行通告的校核制度。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每个日历月至少拍发一次规定格式的航行通告校核单,校核单应当列出现行有效的航行通告清单。第九十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定期印发有效航行通告明语摘要。第九十一条航行通

43、告应当按照标准格式,通过航空固定通信网络发布。第九十二条航行通告的发布应当采用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将航行通告直接分发给预先指定的收报单位。第九十三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就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的发布,签发提示生效信息的触发性航行通告。触发性航行通告的生效日期应当与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的生效日期相同,并保持14天有效。第九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评估湿和污染跑道表面状况,满足跑道表面状况通报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提供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最长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原始资料自动失效

44、,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提供新的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根据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按照规定的格式及时发布雪情通告。第九十五条雪情通告的最长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雪情通告自动失效。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到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新的跑道表面状况报告原始资料后,应当及时发布新的雪情通告,上一份雪情通告同时失效。雪情通告出现错误时应当发布新的雪情通告,不得签发雪情通告更正报,错误的雪情通告同时失效。失效的雪情通告不得作为运行依据。第九十六条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或者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到火山活动的报告应当发布火山通告。火山通告最长有效时间为24小时,当

45、告警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发布新的火山通告。第八章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第一节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第九十七条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主要包括:飞行前资料公告、讲解服务及资料查询。第九十八条接受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单位,应当与有关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服务内容与方式等。第九十九条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航空情报员,应当于每日本机场飞行活动开始前90分钟,完成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了解当日的飞行计划和动态;(-)检查处理航行通告;(三)了解机场、航路、设施的变化情况和有关的气象资料;(四)检查必备的各种资料、

46、规章是否完整、准确;(五)检查本单位设备的工作情况。第一百条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飞行前资料公告至少包括制作时间、发布单位、有效期、起飞站、第一降落站及其备降场、航路以及与本次飞行有关的航行通告和其他紧急资料;(二)提供的飞行前资料公告不得早于预计起飞前90分钟从航行通告处理系统中提取;(三)飞行前资料公告的提供情况应有相应记录。第一百零一条航空情报员认为有必要或者机组有要求时,应当提供讲解服务。第一百零二条航空情报员在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按照讲解服务清单,逐项进行提示或者检查,结合不同飞行的要求,对有关项目进行重点讲解。讲解服务

47、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法规与程序,包括航空资料及其修订、航空资料补充资料、空域使用的程序、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二)气象服务简况,包括气象设施、预报和报告的可用情况以及其他获得有效气象情报的规定;(三)航路及目的地信息,包括可用航路的建议,保证航路安全高度的航迹、距离、地理和地形特征,机场和机场设施的可用性,导航设施的可用性,搜寻援救的组织、程序和设施;(四)通讯设施和程序,包括地空通信设施的可用性、通信程序、无线电频率和工作时间;(五)航行中的危险情况;(六)其他影响飞行的重要信息。第一百零三条为我国机组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时,航空情报员应当讲解和受理查询与该机组飞行任务有关的资料。为外国机组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时,航空情报员只能讲解和受理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批准对外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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