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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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某省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履行“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采购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国*集团公司采购监督管理规定中国*集团公司采购从业人员履职行为规定中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集团公司物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集团公司电力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外包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2、法所称采购包含工程、物资、服务的采购。工程类包括:生产、基建及其他项目的施工等;物资类包括:除燃料以外,与电力、煤矿、供热、交通运输企业相关的基本建设、生产维护、大小修、技术改造和科技环保、信息化等项目的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服务类包括:生产、基建及其他项目的可研、勘察、设计、监理、调试、咨询、试验、聘请中介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全资及控股或受托管理的基层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一)依法治企、从严治企,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二)公开、

3、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三)三级管理,两级集采;(四)制约制衡,效率效益并重;(五)上网采购率、集采率和公开采购率达到集团公司先进水平。第五条 采购业务应基本实现流程化操作。按照需求、执行、决策、监督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实现专业化分工。应有效运用风险及内控管理方法加强风险评估,制定应对策略,实现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采购业务有效融合。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采购监管机制,明确监督办法,对采购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应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及采购信息系统,采用公开方式进行采购,充分引入竞争,确保采购行为依法合规。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各级法人

4、企业。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各级企业。第二章 采购管理范围第八条 按采购需求划分,公司采购可分为基建采购、生产采购、其他项目采购。(1) 基建采购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火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煤矿、供热、交通运输项目及项目配套工程的勘察、设计、物资、施工、监理、调试、咨询及其他服务等。(2) 生产采购项目包括生产类工程、生产物资和与生产有关的技术服务项目的采购。其中生产类工程包括技改、检修、主辅设备运行维护、生产类小型基建等项目;生产物资包括技改、检修、运行维护等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以及生产零

5、购、小型基建材料等;与生产有关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生产项目可研、勘察、设计、监理、调试、试验、咨询、聘请中介机构等。(三)其他项目采购包括:1. 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2. 信息化项目;3. 办公场所装修、拆除、修缮工程;4. 固定资产;5. 非基建非生产类的技术服务、专业咨询、评估、审计、评价、培训等专业中介机构的选聘;6. 其他非基建非生产类的付费型服务采购项目。第三章 采购管理权限第九条 集团公司明确的集团公司集采范围(即一级集采),公司各业务领域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集采范围外的采购工作,按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公司各业务领域应制定相应的集采目录(即二级

6、集采),明确公司集采范围,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条 基建采购项目管理权限基建采购项目管理权限遵照中国*集团公司电力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国*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具体采购管理权限执行公司基建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采购项目管理权限生产采购项目管理权限遵照中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外包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具体采购管理权限执行公司生产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其他采购项目管理权限(一)信息化采购项目管理权限遵照中国*集团公司信息化招标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统筹项目、集团公司统谈分签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采

7、购,深化应用项目、公司统筹项目由公司负责组织采购,自建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采购。(二)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采购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采购,对未成立项目建设单位或未明确项目主体单位的由公司负责组织采购。(三)其他非基建非生产类的技术服务、专业咨询、评估、审计、评价、培训等选聘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他付费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管理权限遵照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各业务领域的相关规定。(四)各单位办公场所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固定资产采购项目按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组织采购。第四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采购领导小组,采购

8、领导小组是公司采购管理的领导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确定公司采购工作的总体思路、总体原则,对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组成如下:组长: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副组长:分管各相关业务领域的副总经理级领导成员:总助级干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中安全生产部、基本建设部、审计部参加采购领导小组全部会议,经理工作部、计划发展部、财务部、市场营销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监察部按照业务需求参加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1)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审定公司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 (2) 审定公司权限内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3) 审定公司权限采购项目的主要原则(标

9、段划分、审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等);(4) 审定公司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5) 指导、监督公司采购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下设相应业务领域的采购工作组,分别负责相应业务领域的采购实施管理工作。各工作组组长由相关业务领域的副总经理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相关基层企业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人员组成。各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指导、监督公司各业务领域的采购工作;(2) 审核公司各业务领域的采购管理办法;(3) 审定公司权限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结果;(4) 审核公司权限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

10、并提出采购推荐意见,报请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定;(5) 协调处理采购项目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报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议;(6) 审定公司招标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承包商库。第十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业务领域采购有关工作。(一)相关业务需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拟定所管业务领域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细则;2.组织、监督所管业务领域的采购工作;3.对公司基层企业所管业务领域的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4.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一级集采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5.按集团公司要求,完成所管业务领域的采购计划编报、供应商评价、采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1、:1.财务部:负责将采购有关绩效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负责与采购行为有关的财务问题的审核。2.经理部:负责与采购行为有关的法律问题的审核。(三)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监察部:负责采购工作的监督,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2.审计部: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参加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全部例会,并对采购结果执行情况进行再监督。第十六条 各基层企业负责本单位的采购准备、合同签约与执行等相关采购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设立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细则和流程;(二)组织、监督本单位权限内的采购及相关

12、基础工作; (三)根据管理权限,拟订采购招标申请(含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报上级单位审批;(四)配合上级单位组织的招标评标工作;(五)负责组织合同谈判、合同签约和合同执行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单位上报合同执行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企业招标管理工作实际及需求,积极推荐评标专家入库人选,支持评标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公司的评标工作。第五章 采购计划管理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采购实行计划管理,严禁无计划采购和超计划采购。各单位应按照年统领、季调整、月执行的原则,增强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可操作性。采购计划分为集团公司一级集采计划、公司二级集采计划、基层企业自行采购计划。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一级集采计划

13、(一) 年度采购计划各基层企业根据公司关于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通知要求,编制报送年度采购计划,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年度一级采购计划,物资部汇编,报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二) 季度和月度采购计划集团公司物资部根据年度一级采购计划和实际需要,按季度、月度编制采购计划后执行。季度采购计划调整由物资部会同有关业务需求管理部门审定,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第二十条 公司二级集采计划依据集团公司制定的年度一级采购计划,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所管领域的年度二级采购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执行。第二十一条 基层企业自行采购计划依据制定的集团公司一级集采计划、公司二级集采计划

14、, 各基层企业制定年度自行采购计划并报公司备案,根据实际需要执行。第6章 采购方式的选择第二十二条 采购行为分为招标和非招标两大类。(一)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二)非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分为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1.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2.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

15、式。3.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第二十三条 基建采购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一)集团公司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物资、施工、监理、调试、咨询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且实行公开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调试、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公司管理的基建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范围,不得小于集团公司确定的必

16、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公司基建采购项目的招标、非招标采购范围、方式按公司基建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生产采购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一)集团公司规定,电力生产外包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且实行公开招标:1电力生产工程类外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科技环保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3.服务类外包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公司生产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范围,不得小于集团公司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17、(三)公司生产采购项目的招标、非招标采购范围、方式按公司生产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其他采购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方式(一)信息化采购项目1信息化采购项目遵照中国*集团公司信息化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进行招标:(1)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设备、产品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信息化非工程建设项目设备、产品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信息化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上述信息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18、,但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信息化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按中国*集团公司信息化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二)委托审计采购项目遵照中国*集团公司委托审计及招标管理办法,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按公司委托审计及其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三)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四)办公场所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采购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用招标方式,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五)其他非基建非生产类的选聘专业中介机构、固定资产采购及其他付费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19、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用招标方式。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须公开招标或招标的采购项目,受客观条件限制,确不具备公开招标或招标条件的,可以选择邀请招标或非招标方式。(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及公司核心商秘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1.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

20、公司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之外的。2.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之内,但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3.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规定必须招标的,但涉及下列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及公司核心商秘、抢险救灾、应急防汛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21、其他情形。4. 因不可抗力、设备严重缺陷、突发事故等情况而提出的紧急采购计划。5需返厂检修的项目。6.生产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使用集团内部检修队伍或技术服务队伍的。8.国家及集团公司科技示范项目。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选择邀请招标方式或非招标方式,依照国家招投标法规要求应取得政府部门相关审批、核准手续的,应按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照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须公开招标或招标的采购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选择邀请招标方式或非招标方式的,须经各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将集体决策意见报上级单位备案。第七章 评标方法和定

22、标原则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又可分为综合评分法和综合排序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投标资格和技术、商务条件的前提下,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的方法。2.综合评分法是综合评估法的一种,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技术、商务、报价分别进行评价、打分后,再乘以技术、商务、报价的权重,计算出综合得分,按照综合得分的高低,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排序的方法。3.综合排序法是综合评估法的一种,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技术、商务进行评价,得出技术、商务得分,并对报价进行评价(修正)后,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

23、进行综合排序的方法。第二十九条 评标办法的选择与制定应贯彻集团公司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公司一般采用如下评标方法:(一)工程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综合排序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权重占总权重的比例一般控制在45%65%。(二)物资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权重占总权重的比例一般控制在50%70%。(三)服务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综合排序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权重占总权重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5%45%。(四)竞争性较弱的采购项目,需要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经招标人(集团公司或公司或基层企业)确定

24、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恶性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恶性竞争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企业成本报价竞标,恶性竞争的,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三十条 定标原则(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二) 符合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三)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评标价格最低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四)

25、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五) 采用综合排序法时,综合排序的原则为:1.评标价格低且技术商务评分高者优先。2.评标价格相同而技术商务评分不同时,技术商务评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不同而技术商务评分相同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3.评标价格高且技术商务评分也高或评标价格低且技术商务评分也低时,排序原则为:(1) 当技术商务评分相近,评标价格相差较大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2) 当技术商务评分相差较大,评标价格相近时,技术商务评分高者优先。(3) 分数和价格“相近”时,应充分考虑该标技术含量的高低和有无特殊要求,以决定侧重于技术还是价格。“相近”的具体尺度应在招标文件中确

26、定或在开标前确定。(六)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函)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款五项标准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八章 招标代理机构第三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公司采购管理权限内的招标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原则选择集团公司内具有甲级招标代理资质的专业公司。基层企业如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选择集团公司内具有甲级招标代理资质的专业公司或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专业公司。根据管理权限,各单位须将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报上级

27、单位审批。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职责和工作要求,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 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并报送招标人审定;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抽取并联系评审专家,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将审查结果报招标人审核,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二) 招标准备工作:编制招标公告、配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文件评审并报送招标人审定、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发出澄清问题答复及补遗文件。(三) 开标评标工作:抽取并联系评标专家,组建

28、评标委员会,布置开标和评标会议室,组织开标、评标会务工作,准备开标、评标工作所需文件,收集、统计与整理开标、评标资料;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形成评标报告。(四) 根据招标人定标意见,发布中标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配合参与合同澄清与谈判。(五) 资料整理:负责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资料及开标、评标资料等整理、归档、备案(包括电子文档),及时提交招标人及项目建设单位。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委托招标代理后的主要职责(一) 参加委托代理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准备工作。(二) 参加委托代理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审定资格预

29、审文件,审定招标文件,组织或督办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工作。第九章 招标采购主要程序第三十五条 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与综合计划或批复的采购计划,基层企业负责拟订招标方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提出招标申请上报公司,按管理权限,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审批。基层企业负责组织的招标项目由其采购领导小组审批招标申请。招标申请主要包括招标项目总体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方式、主要资格要求、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招标文件和审查意见。(一)公司系统内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满足邀请招标条件的,邀请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二)资格审查方式(公开招标时)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对潜在投标人资质和条件的具体要求应一并

30、上报。(三)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明确招标拟采用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须注明技术、商务、价格权重比例,以及技术和商务评价的评审因素及原则。(四)对公司直接管理的招标,上报招标申请时须将经审查的招标文件和基层企业审查意见一并上报公司。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书(合同技术条件)、商务部分由有关项目单位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汇编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须采用公司标准文本或经过公司审定的文本。(五)对公司直接管理的招标,公司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招标申请的审定,负责汇总审定意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与综合计划、招标项目

31、实际需要等因素,书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时)或发出投标邀请(邀请招标时)。(六)对公司本部直接付费的招标项目,由公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招标方案,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招标申请签报,同意后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时)或发出投标邀请(邀请招标时)。第三十六条 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保证其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同时在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招标人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七条 资格审查(一)资格预审1.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

32、方法进行。2.资格预审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组建。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组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资格预审过程由监督人员进行监督。3.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提出通过资格预审名单,资格审查结果须经公司业务领域的采购工作组审定。审定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发标申请签报。同意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

33、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4.经两次资格预审后有效投标人均不足三家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后可采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采购。(二)资格后审1.评标委员会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工作。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组建,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商务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一般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即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通常由招标人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

34、生。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资格后审结果写入评标报告。2.开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第二次招标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后可采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采购。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第三十九条 现场踏勘如有必要,公司或有关项目单位可以组织所有潜

35、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四十条 投标(一)投标人须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应满足投标项目的要求。(二)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牵头单位,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项目不

36、得转包;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第四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明确现场监督人员进行现场全程监督。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可当场答复或提交评标委员会,并制作记录。投标报价的优惠承诺,应在开标时一并唱出。第四十二条 评标(一)评标过程应严格保密。评标须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二)竞争性较弱的采购项目,需要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经招标人(集团公司或公司或基层企业)确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评标委员

37、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三)贯彻集团公司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选择评标方法。(四)开标后可拟定澄清文件,要求有关投标人书面澄清;必要时可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召开澄清会,要求有关投标人澄清有关问题并形成书面澄清文件。澄清文件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评标委员会主任授权的技术组长、商务组长)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发。所有澄清答疑均不能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答疑文件,作为评标依据,由招标工作人员统一印送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按规定编制并提交完整的书

38、面评标报告,提出投标人综合排序意见。评标报告(含综合汇总表)应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四十三条 定标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公司各业务领域采购工作组应及时召开会议,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投标人综合排序,讨论形成中标推荐意见并上报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中标意见或推荐意见;需集团公司批复的招标项目上报推荐意见。公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确定的中标意见或集团公司批复中

39、标意见,书面通知基层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各单位应及时印发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确定预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及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后由公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发布中标通知。第四十四条 合同签订(一)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函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须采用公司标准文本或经公司审定的文本。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要求,由集团公司、公司组织或审批的采购项目,合

40、同须经“集团公司在线法律事务管理系统”提交公司审查。基层企业提交合同审查时,合同及附件须完整,包括本单位内部合同审查表(指未上线基层企业)、商务合同、技术协议、洽谈纪要(须说明技术条款、商务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澄清是否变化)。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一)到投标截止时间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不具有竞争性的;(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重新招标的情况。第四十六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监督人员应同时出具监督报告;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招评标相关资料移交项目单位归档。第四十七条 邀请招标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41、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应选择履约能力强且资信良好的潜在投标人,并按管理权限审批潜在投标人名单,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其发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程序与公开招标方式相同。第十章 非招标采购主要程序第四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并在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上实施。第四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一)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1. 有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可供选择的;2. 履行相关审批手续;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经两次招标,投标人仍不足三家;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

42、购前不能确定具体规格和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二)符合适用条件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基本程序如下:1. 制订采购方案并经审批 承办部门负责编制采购方案,并按照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采购方案包括:项目概况、采购范围、预算金额,拟申请采用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和理由,供应商资格条件及潜在供应商名单,评审方法,时间进度安排等。2. 编制谈判文件承办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编制谈判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3. 向谈判对象提供谈判文件4. 组织实施谈判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后,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应当集中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

43、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价格信息和其他信息。5. 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及谈判情况,可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但必须保证每个供应商得到均等的机会。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并以书面形式确认。6. 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报告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谈判文件确定报价方案评定标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质量、报价和服务综合评议最优的原则,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和应答情况进行评审,编写采购报告,提出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7.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采购结果。第五十条 询价采购 (一)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44、方式: 1.采购金额低于本单位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 2.技术标准或要求相对简单;3.履行相关审批手续;4.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能够形成充分竞争。(二)符合适用条件的询价采购,基本程序如下,1. 制订采购方案承办部门负责编制采购方案,并按照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2. 编制询价文件承办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编制谈判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3. 向询价对象提供询价文件4. 组织实施询价。询价过程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 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密封的报价文件;(2) 应当要求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文件的全部技术和商务要求做出承诺;(3) 询价

45、小组不得同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4) 询价内容发生变动的,询价小组应当确保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5. 编制询价采购报告 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按照质量和服务满足询价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编写询价采购报告,提出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6.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采购结果。第五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 (一)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 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2. 履行相关审批手续。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2) 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

46、能配套要求的;(3) 上级单位有相关规定的。 (二)符合适用条件的单一来源采购,基本程序如下, 1.制订采购方案承办部门负责编制采购方案,并按照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2.编制谈判文件承办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编制谈判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须知、技术要求、报价格式与要求、合同条款等事项。 3.向谈判对象提供谈判文件4.组织实施谈判5.编制单一来源报告谈判小组根据谈判评审情况和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满足谈判文件且价格合理的原则,编写单一来源采购报告并推荐成交供应商。6. 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采购结果。第十一章 异议与处理第五十二条 采购活动的异议处

47、理实行分级管理。异议提出人可以就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集团公司负责受理对一级和二级集中采购活动提出的异议,公司负责受理对基层企业采购活动提出的异议。第五十三条 异议提出人就以下事项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接受和答复异议的时限规定如下:(一) 对采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二) 对采购招标的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三) 对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应在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提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四) 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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