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方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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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方案汇编目 录第一章 医院辐射安全操作规程第二章 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第三章 医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第四章 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第五章 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第六章 医院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第七章 医院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 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九章 医院辐射工作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第十章 医院射线装置维护维修与检查制度第十一章 医院安全与防护设施检查维护制度第十二章 医院射线场所设施退役(报废)制度第十三章 医院射线装置管理制度第十四章 医院射线监测方案第一章 医院辐射安全操作规程1、医用X线诊断工作者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X射线防护知识,认真配合临

2、床医生做好X 射线检查的正当化判断,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合理使用X射线诊断。2、选择使用合适的检查设备以及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受检者的防护),认真选择各种操作参数,力求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是达到预期诊断所需的最低剂量;搞好质量控制,避免重复照射。3、除了临床必须的透视检查外,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采用普通荧光屏透视的工作人员在透视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4、摄影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与之相适应的照射野,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应在屏蔽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操作。5、进行X射线

3、的检查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的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等)采取适当的屏蔽保护。6、施行X射线的检查时应注意候诊者的防护。摄影中除正在接受检查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透视时拟同时进入机房候诊的受检者要适当安置,并有相应屏蔽防护措施。7、只有在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不现实或医学上不可接受的情况下,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包括距离和屏蔽防护等)后,才可使用移动或携带式X 射线机施行检查。携带式X射线机不宜用于常规透视。8、在X射线检查时,对儿童等特殊检查者可采取相应固定的体位。对有正当理由需要检查的孕妇应注意尽可能保护胚胎或胎儿。当受检者需要扶携时,对扶携者应采取相应

4、的防护措施。 9、在放射诊断临床教学中,对学员必须进行射线防护知识教育,并注意辐射防护;对示教病例严禁随意增加曝光时间。第二章 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一)科主任职责1、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2、指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3、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4、参加集体阅片、讨论病例,解决科内的疑难问题,定期进行科内的疑难病例的会诊工作。5、经常检查投照质量和诊断质量,经常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6、组织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学习,使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技术,督促科内人员做好资料积累与登记、统

5、计工作。7、担任教学,做好教学人员的培训。8、组织领导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检查工作人员的防护情况,严防差错,事故。9、确定本科人员的轮换,值班和休假。10、审查科内主要设备,药品,器材的清领与报销,经常检查机器的使用与保管情况。11、科室辐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我院的相关规定对科室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做安排。定期对辐射安全做检查,定期对科室工作人员做培训。如果出现辐射事故,及时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12、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二)主治医师职责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科内某一方面的工作。2、着重担负某一方面的疑难病例的诊断,参加会诊,教学

6、和科研工作。3、主持每天的集体阅片,审签诊断报告单。4、负责完成主任委托的工作。5、其它职责与放射科住院医师相同。(三)住院医师职责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2、完成科内日常各项诊断、治疗工作,按时完成报告,遇有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3、担负一定的科研和教学任务。4、按计划完成各部门轮转,通过阶段考试。5、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四)主管技师职责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科内或技术方面的某项工作。2、指导技师或技士的技术工作,解决技术业务工作中遇到的难题。3、负责照片质量及业务的提高,协助组长搞好业务学习。组织教学及科研。4、主持每周的评片工作。(五)技师职责

7、1、在科主任和主管医师或主管技师指导下工作。2、负责投照工作,参加较复杂的技术操作,并帮助和指导技士工作。3、负责本科机器的检查,保养和管理,督促本组人员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4、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研究。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技术操作并担任一定的教学工作。5、组织集体读片,评片,废片讨论,提高照片质量。(六)技士职责1、在技师,医师指导下,担负所分配的各项技术工作。2、按照医师的要求,负责进行X线投照,洗片工作。3、配合技师进行本科机器的保养,整理和清拭工作。4、负责机器附件,药品,胶片等物品的清领,保管。(七)护士职责1、护士分别在胃肠组和CT组内工作,并负责本组内的护理工作及组长安排的

8、其他医疗业务工作。2、协助组长负责本组内办公用品,软硬家具的保管领取。3、负责督促检查本组的卫生状况。第三章 医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为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院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二、辐射装置在使用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评价报告;使用过程中由省疾控中心每年进行监测。三、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四、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直接接触射线时需按标准穿着防护用品。五、放射

9、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辐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异常照射事件的发生。六、放射工作场所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七、辐射装置使用科室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护监测规范。按照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照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八、发生辐射事故时,应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报告医务科和相关院领导。第四章 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为了预防、控制意外辐射事件的发生以及消除辐射所产生的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及公众的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10、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肤色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一)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并且在考核合格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以后,方可上岗。(二)辐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三)培训计划:1、医务科积极委派相关人员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按照规定及时参加考核并申领合格证书。2、从事放射操作及防护人员因新增、调动等原因发生变动时,及时组织新进人员参加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申领合格证书。3、参加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后,应及时将培训成果传达给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及放射科成员。4、放射科成员及相关人员

11、每季度组织一次内部防护培训,由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监督实施。5、放射防护小组成员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体学习。6、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出台新的放射防护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标准等,由防护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集放射科人员及防护领导小级成员学习。第五章 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为有效处理放射性事故,强化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将放射意外可能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以保护患者、工作人员、放射设备安全和减少财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11年卫生部令第16号)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2、二、成立放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医院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职责是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应急救援小组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领导。组长:黄贵尊(院 长)副组长:刘海滔(副院长)成员:陆树慧(放射科主任)梁美菁(医务科科长)古 冰(急诊科主任)磨力耿(内科主任)黄连娥(检验科主任)吴少山(总务科主任)应急救援小组的职责:(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本预案:1.放射源泄漏污染2.放射源丢失3.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二)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三)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四)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

13、定和组织实施工作。1.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查,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2.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确定污染的范围、水平,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3.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4.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防止演变成公共卫生事件。三、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一)迅速报告原则;(二)主动抢救原则;(三)生命第一的原则;(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五)保

14、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第六章 医院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为加强对放射源管理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控制放射性物质的照射,规范放射工作防护管理,保障相关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个人剂量监测1、我院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由医务科组织,医务科负责联系有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司参与放射源管理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2、个人剂量监测期内,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检测一次。佩戴周期第三个月份的月底各有关部门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收齐本部门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仪后交至医务科更换佩戴个人剂量计,医务科统一将个人剂量计送至有资质机构检测并领取新的

15、个人剂量计。3、剂量监测结果一般每季度由医务科向各有关人员通报一次;当次剂量监测结果如有异常,医务科通知具体放射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4、医务科负责建立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医务科联系有放射人员体检资质的医院,组织相关放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未经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三、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设备科负责联系有放射设备性能、工作场所防护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院放射设备进行每年一次的设备性能与防护监测。1、外部监测:根据需要联系有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院放射工作设备性能与场所辐射防护进行监测或环境评价。2、内部监测:由医务科每季度初指定

16、专人对我院存放放射物质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档案。3、应急监测:应急情况下,为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进行必要的内部或外部监测。第七章 医院辐射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核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医院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一)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聘用工作人员:1、开展放射工作的医务

17、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工作;2、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严禁无资格人员进行放射性操作;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3、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二)放射工人员必须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1、实践的正当性2、辐射防护的最优化3、对个人剂量的限制(三)安全防护措施1、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射线装置使用场所,须设置放射性专用警告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状态指示灯等装置;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

18、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陪检时,应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6、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7、各种安全、应急设施和防护检查用仪表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做到按规定使用;(四)职业保护措施1、医务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工作时,须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医务人

19、员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受检者照射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头部、性腺、甲状腺等)须进行屏蔽保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候诊者和陪诊者,不得在无屏蔽防护的情况下停留在工作状态下的X射线机房内;病人必须被扶持才能进行检查的,医务人员必须为候诊者和陪诊者提供防护用品;2、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检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工作期间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3、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健康检查;(五)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

20、表,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5、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六)质量保证管理措施1、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并根据国家规定及时办

21、理环评及其他相关手续;2、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必须持有效的准购批件;3、必须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认真执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掌握应急处置方法;5、发生辐射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6、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开展放射诊断、治疗的科室,应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7、从事放射诊断、治疗的科室须制定与本科室所从事的诊断、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遵守质量控制规范。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放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须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8、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22、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按规定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交原供货单位收回,并及时到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9、定期开展自查活动,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指派人员到各放射相关科室检查,并做相关记录。(七)如果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1、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2、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3、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4、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5、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第八章 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本规定适用范围所有在医院内从事放射工作及相关

23、工作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进修医务人员、住院医、实习生。(二)主管机构及其主管科室主管机构为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委员会,由疾控处日常代理委员会协调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相关科室具体负责本科室放射人员管理工作。(三)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内容1、放射工作人员信息确认2、体检3、剂量监测4、培训5、放射工作人员证件管理6、福利待遇(四)放射工作人员信息确认1、每年毕业生新上岗放射工作人员由人事处确认,提前交疾控处审核。2、进修医务人员由医务处确认,提前交疾控处审核。3、每年住院医、实习生由教育处确认,提前交疾控处审核。4、岗位调换人员由使用科室确认,提前交疾控处审核。(五)放射工作人员体检1、体检分

24、类1.1岗前体检: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前必须进行岗前体检。1.2岗中体检: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断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须由主管部门或科室提前到疾控处备案,由疾控处按计划统一安排岗中体检。1.3离岗体检: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后需进行离岗后体检。1.4应急体检:当发生辐射安全事故后,由科室主任上报辐射安全防护委员会,疾控处将安排受到误照射的人员进行应急体检。2、组织管理科室感染管理科协调联系放射工作人员的体检,并保存其职业健康档案。疾控处对体检事宜进行审核。(六)剂量监测1、凡是从事放射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剂量监测,监测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一年不少于4次。2、相关辐射

25、科室指派一名辐射安全兼职管理员,定期在指定时间内收取、分发计量笔。收取计量笔后交感染管理科。3、由感染管理科统一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计量笔进行管理,并保存监测档案。(七)培训1、按国家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具体事宜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的安排。2、各科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辐射安全防护培训,要求有记录和签到表。(八)放射工作人员证件管理1、各科室有人员调动、新进工作人员或科室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其他人员,须科室到疾控处提前备案。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3、短期参与放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向疾控处备案(包括实习生),没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进修医生不得从事放射工作。4、由疾控处统一到北京市卫生局

26、办理、更换放射工作人员证并保存其原件。(九)放射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管理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第九章 医院辐射工作人员资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辐射工作安全,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放射工作,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一)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二)放射工作人员

27、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三)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四)健康体检原则上与我院职工体检同步进行,需增加的

28、特殊检查项目,由辐射安全防护委员会通知有关科室。(五)在填写职工体检表的同时,还应填写辐射人员手册。各科辐射防护管理员负责领取、发放辐射人员手册,并督促体检,按时收回手册,统一管理。(六)体检中若有不正常者应及时复检。新参加工作的辐射人员,必须到北京市指定的医疗单位体检(北京市职业病研究所)。(七)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9、。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八)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3、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九)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十)对参加应急处

30、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十一)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

31、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十二)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十三)不按要求进行体检者,后果自负。第十章 医院射线装置维护维修与检查制度一、目的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进行和操作人员安全,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放射诊疗相关科室。三、制度内容(一)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进行和操作人员安全,制定本制度。(二) 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和操作人员安全,定期对射线装置、

32、操作人员的接受剂量进行监测。(三)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和个人剂量监测装置。辐射诊疗部门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定期校验,保证正常使用。(四)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五) 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关键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六) 放射诊

33、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七)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每年进行检测。(八)对放射工作人员采用热释光辐射剂量探测器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评价,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第十一章 医院安全与防护设施检查维护制度第十二章 医院射线场所设施退役(报废)制度1、凡使用期满并丧失效能、性能严重落后不能满足当时需求、由于各种原

34、因造成损坏且无法修理或无维修价值的射线装置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2、射线装置报废,必须先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报废原因、数量、经医疗设备科相关技术人员和报废鉴定小组审核鉴定,设备科或医院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报废。3、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由医疗设备科办理销帐手续,建立残值帐目并办理相关档案手续。4、凡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必须送交医疗设备科。第十三章 医院射线装置管理制度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无关人员谢绝进入机房,严禁动用机器。二、为保证机房净化要求,进入机房必须更换拖鞋,机房内严禁吸烟。三、加强日常维护、保养。每月由技师进行一次除尘处理及常规检修。四、机器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科主任,其他人员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处理。五、一般性故障,由科内技师及时检修。故障不能排除,则外请解决。六、建立检修档案,记录机器故障原因、现象及检修情况。第十四章 医院射线监测方案一、射线装置的监测,每年定期监测一次。二、各类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监测和更新,按照监测日期和使用年限确定。三、定期对X线防护设施进行监测,检测是否达到防护要求,机器射线出线量是否达到标准。四、对放射工作人员所受辐射剂量进行监测,每3个月将个人剂量计到指定地点进行监测,检测结果是否在正常范围并保留监测结果。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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