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大数据数据治理总体解决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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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城市大智慧城市大数据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总体解决方案目录一 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的现状1二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的概述3(一)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概念.3(二)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目标.3三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体系4四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核心领域4(一)智慧城市大数据模型.5(二)智慧城市大数据生命周期.5(三)智慧城市大数据标准.7(四)主智慧城市大数据.9(五)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1 0(六)智慧城市大数据服务.1 3(七)智慧城市大数据安全.1 3五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保障机制14(一)制度章程.1 4(1)规章制度.1 4(2)管控办法.1 5(3)考核机制.1 5(二)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组织.1

2、6(1)组织架构.1 6(2)组织层次.1 7(3)组织职责.1 8(三)流程管理.2 1(四)IT 技术应用 . .2 1(1)支撑平台.2 1(2)附件 A技术规范.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规范252 4附件 B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评估办法46附件 C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管理流程51根据行业信息化发展的现状,结合当今行业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的要求,大型集团或政务管理部门现阶段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方面存在以下的不足:(1) ) 智慧城市大数据多头管理,缺少专门对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进行监督和控制的组织。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职能分散在各部门,致使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的职责分散,权责不明确。组织机构各部门关注智慧

3、城市大数据的角度不一样,缺少一个组织从全局的视角对智慧城市大数据进行管理,导致无法建立统一的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规程、标准等,相应的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监督措施无法得到落实。组织机构的智慧城市大数据考核体系也尚未建立,无法保障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标准和规程的有效执行。(2) ) 多系统分散建设,没有规范统一的省级智慧城市大数据 标准和智慧城市大数据模型。组织机构为应对迅速变化的市场和社会需求,逐步建立了各自的信息系统, 各部门站在各自的立场生产、使用和管理智慧城市大数据,使得智慧城市大数据分散在不同的部 门和信息系统中,缺乏统一的智慧城市大数据规划、可信的智慧城 市大数据来源和智慧城市大数据标准,

4、导致智慧城市大数据不规范、不一致、冗余、无法共享等问题出现,组织机构各部门对智慧城市大数据的理解难以应用一致的语言来描述,导致理解不一致。(3) ) 缺少统一的主智慧城市大数据,组织机构核心系统间的人员等主要信息并不是存储在一个独立的系统中,或者不是通过统一的业务管理流程在系统间维护。缺乏对集团公司或政务单位主智慧城市大数据的管理,就无法保障主智慧城市大数据在整个业务范围内保持一致、完整和可控,导致业务智慧城市大数据正确性无法得到保障。(4) ) 缺乏统一的集团型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管理流程体系。当前现状中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管理主要由各组织部门分头进行;跨局跨部门的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沟通机制不完

5、善;缺乏清晰的跨局跨部门的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管控规范与标准,智慧城市大数据分析随机性强,存在业务需求不清的现象,影响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智慧城市大数据的自动采集尚未全面实现,处理过程存在人为干预问题,很多部门存在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管理人员不足、知识与经验不够、监管方式不全面等问题;缺乏完善的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管控流程和系统支撑能力。(5) ) 智慧城市大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不完整。目前,大型集团或政务单位,智慧城市大数据的产生、使用、维护、备份到过时被销毁的智慧城市大数据生命周期管理规范和流程还不完善,不能2.1 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概念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是指将智慧城市大数据作为组织资产而展 开的

6、一系列的具体化工作 , 是对智慧城市大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体系是指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IT 应用技术、 绩效考核支持等多个维度对组织的智慧城市大数据模型、智慧城市大数据架构、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智慧城市大数据安全、智慧城市大数据生命周期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梳理、建设以及持续改进的体系。2.2 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目标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的目标是提高智慧城市大数据的质量(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智慧城市大数据的安全性 (保密性、 完整性及可用性),实现智慧城市大数据资源在各组织机构部门的共享;推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对接和共享,从而提升集团公司或政务单位信息 化水平,充分发

7、挥信息化作用。为了有效管理信息资源,必须构集团级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体系。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体系包含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组织、智慧城市大数据构架管理、主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管理、智慧城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及智慧城市大数据安全管理内容, 这些内容既有机结合,又相互支撑。4.1 智慧城市大数据模型智慧城市大数据模型是智慧城市大数据构架中重要一部分,包括概念智慧城市大数据模型和逻辑智慧城市大数据模型,是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的关键、重点。理想的智慧城市大数据模型应该具有非冗余、稳定、一致、易用等特征。逻辑智慧城市大数据模型能涵盖整个集团的业务范围,以一种清晰的表达方式记录跟踪集团单位的重要智慧

8、城市大数据元素及其变动,并利用它们之间各种可能的限制条件和关系来表达重要的业务规则。智慧城市大数据模型必须在设计过程中保持统一的业务定义。为了满足将来不同的应用分析需要,逻辑智慧城市大数据模型的设计应该能够支持最小粒度的详细智慧城市大数据的存储,以支持各种可能的分析查询。同时保障逻辑智慧城市大数据模型能够最大程度上减少冗余,并保障结构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和扩展性4.2 智慧城市大数据生命周期一般包括智慧城市大数据生成及传输、智慧城市大数据存储、智慧城市大数据处理及应用、智慧城市大数据销毁四个方面。(1) )智慧城市大数据生成及传输智慧城市大数据应该能够按照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标准和发展需要产生,应采

9、取措施保证智慧城市大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业务系统上线前应该进行必要的安全测试, 以保证上述措施的有效性。对于手工流程中产生的智慧城市大数据在相关制度中明确要求,并 通过事中复核、事后检查等手段保证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智慧城市 大数据传输过程中需要考虑保密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对不同种类的 智慧城市大数据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防止智慧城市大数据泄漏或智 慧城市大数据被篡改。(2) )智慧城市大数据存储这个阶段除了关注保密性、完整性之外,更要关心智慧城市大 数据的可用性,对于大部分智慧城市大数据应采取分级存储的方式, 不仅存储在本地磁盘上,还应该在磁带上,甚至远程复制到磁盘阵 列中,或者采用光盘库进行存储

10、。对于存储备份的智慧城市大数据 要定期进行测试,确保其可访问其智慧城市大数据完整。智慧城市 大数据的备份恢复策略应该由智慧城市大数据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负责制定,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支持。同时还需要注意 因为部门需要或故障处理的需要, 可能对智慧城市大数据进行修改, 必须在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办法中明确智慧城市大数据修改的申请 审批流程,审慎对待后台智慧城市大数据修改。(3) )智慧城市大数据处理和应用信息化相关部门需要对智慧城市大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以挖掘出对于管理及业务开展有价值的信息,为保证过程中智慧城市大数据的安全性,一般应采用联机处理,系统只输出分析处理的结果。但是实际中,因为相

11、关智慧城市大数据分析系统建设不到位,需要从智慧城市大数据库中提取智慧城市大数据后再对智慧城市大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关注智慧城市大数据提取操作是否可能对智慧城市大数据库造成破坏、提取出的智慧城市大数据在交付给分析处理人员的过程中其安全性是否会降低、智慧城市大数据分析处理的环境安全性等等。(4) )智慧城市大数据销毁这个阶段主要涉及智慧城市大数据的保密性。应明确智慧城市大数据销毁的流程,采用必要的工具,智慧城市大数据的销毁应该有完整的记录。尤其是对于需要送出外部修理的存储设备,送修之前应该对智慧城市大数据进行可靠的销毁。4.3 智慧城市大数据标准智慧城市大数据标准是集团单位建

12、立的一套符合自身实际,涵盖定义、操作、应用多层次智慧城市大数据的标准化体系。智慧城市大数据标准的建立是集团单位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行业的各类智慧城市大数据必须遵循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组织,才能构成一个可流通、可共享的信息平台。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对标准的需求可以划分为两类,即基础性标准和应用性标准。前者主要用于在不同系统间,形成信息的一致理解和统一的坐标参照系统,是信息汇集、交换以及应用的基础, 包括智慧城市大数据分类与编码、智慧城市大数据字典、数字地图 标准;后者是为平台功能发挥所涉及的各个环节,提供一定的标准 规范,以保证信息的高效汇集和交换, 包括元智慧城市大数据标准、智慧城市

13、大数据交换技术规范、智慧城市大数据传输协议、智慧城 市大数据质量标准等。(1) )智慧城市大数据分类与编码智慧城市大数据分类与编码标准是信息化建设中标准化的一项基础工作,该类标准规定平台汇集、交换相关信息统一的分类系统和排列顺序以及编码规则,目的是在不同系统和用户之间建立交通智慧城市大数据的一致参照,对提高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处理和智慧城市大数据交换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智慧城市大数据分类与编码标准的制定将有力推进平台标准化及交通信息化建设标准化的进程。(2) )智慧城市大数据字典针对实际需求,定义智慧城市大数据集,建立各个领域的智慧城市大数据字典, 规范智慧城市大数据概念和智慧城市大数据定义。在

14、此基础上,形成完备的集团单位智慧城市大数据集和智慧城市大 数据字典。(3) )元智慧城市大数据标准元智慧城市大数据标准是描述智慧城市大数据资源的具体对象时所有规则的集合,它包括了完整描述一个具体智慧城市大数据对象时所需要的智慧城市大数据项集合。针对各种信息资源分别制定适当的元智慧城市大数据标准,可为信息的管理、发现和获取提供一种实际而简便的方法,从而提高智慧城市大数据交换效率。(4) )智慧城市大数据交换标准为了保证智慧城市大数据共享和交换的顺利实现,必须明确定义和规范智慧城市大数据交换的相关标准。智慧城市大数据交换的标准规范是集团单位综合信息平台的核心标准。其中应当包括智慧城市大数据交换内容

15、、智慧城市大数据交换格式、智慧城市大数据传输方式、各类中心间智慧城市大数据接口的标准化等方面。(5) )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标准由于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任务通常由其他二级平台完成,智慧 城市大数据治理平台的标准方法主要集中在智慧城市大数据的加工 和管理上。应该重点开发的一个领域是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控制方 法。应当从三个方面对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方法进行研究:“ 坏智慧城市大数据”或“不可靠智慧城市大数据”的识别,错误智慧城 市大数据的编辑方法,以及缺少值的处理。4.4 主智慧城市大数据主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要做的就是从各部门的多个业务系统中整合最核心的、最需要共享的智慧城市大数据 (主智慧城市大数据)

16、 , 集中进行智慧城市大数据的清洗和丰富,并且以服务的方式把统一的、完整的、准确的、具有权威性的主智慧城市大数据传送给集团单位范围内需要使用这些智慧城市大数据的操作型应用系统和分析型应用系统。主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的信息流应为:1) 某个业务系统触发对主智慧城市大数据的改动;2) 主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系统将整合之后完整、准确的主智慧城市大数据传送给所有有关的应用系统3) 主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系统为决策支持和智慧城市大数据仓库系统提供准确的智慧城市大数据源。因此对于主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要考虑运用主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主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要从建设初期就考虑整体的平台框架和技术实现

17、。4.5 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不高将影响智慧城市大数据仓库应用程度不高。低下的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往往造成开发出来的系统与用户的预期大相径庭,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关系建设有关分析型信息系统成败,同时智慧城市大数据资源是集团单位的战略资源,合理有效的使用正确的智慧城市大数据能指导集团单位做出正确的决策,提高省综合竞争力。不合理的使用不正确的智慧城市大数据(即差的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可导致决策的失败,正可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管理包含对智慧城市大数据的绝对质量管理、过程质量管理。 绝对质量即智慧城市大数据的真实性、完备性、自治性是智慧城市大数据本身应具有的属性。过程质

18、量即使用质量、存储质量和传输质量,智慧城市大数据的使用质量是指智慧城市大数据被正确的使用。 再正确的智慧城市大数据, 如果被错误的使用, 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智慧城市大数据的存贮质量指智慧城市 大数据被安全的存贮在适当的介质上。所谓存贮在适当的介质上是 指当需要智慧城市大数据的时候能及时方便的取出。智慧城市大数 据的传输质量是指智慧城市大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效率和正确性。高质量的交通运输行业智慧城市大数据至少有如下几项要求: 一是正确性,在转换、分析、存储、传输、应用流程中不存在错误;二是完整性,智慧城市大数据库应用或要求的所有记录、字段都存在;三是一致性,体现在整个智慧城市大数据库的定义和

19、维护方面,确保智慧城市大数据在使用的整个过程中是一致的;四是时效性,衡量指标是在指定的智慧城市大数据与真实的业务情况同步的时间容忍度内,即指定的更新频度内,及时被刷新的智慧城市大数据的百分比;五是可靠性,提供智慧城市大数据的智慧城市大数据源必须能够可靠稳定地提供智慧城市大数据。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管理的规划和实施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管控体系的建立,包括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的评估体系,定期评估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状况;二是在部门各个应用系统中的落实,包括每个应用系统中的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检查等;三是在最开始建立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管理系统的时候,借助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平台上,通过建立智慧

20、城市大数据质量管理的规则来集中化地建立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管理系统,发现问题并持续改进;四是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管理与业务稽核的结合,通过业务规则的稽核来发现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深层次的问题,将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与业务一线结合起来,使业务人员对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问题有更加清晰和明确的认识。完善的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管理是保障各项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达到智慧城市大数据准确、 完整的目标, 并能够提供有效的增值服务的重要基础。4.6 智慧城市大数据服务智慧城市大数据整理最终目的就是要服务于各部门单位、人员等,能更准确更快更方便的服务是智慧城市大数据服务管理的目标。智慧城市大数据服务管

21、理是指针对内部积累多年的智慧城市大数据,研究如何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智慧城市大数据,分析行业业务流程优化业务流程。智慧城市大数据使用的方式通常包括对智慧城市大数据的深度加工和分析,包括通过各种报表、工具来分析运营层面的问题,还包括通过智慧城市大数据挖掘等工具对智慧城市大数据进行深度加工,从而更好的管理者服务。通过建立统一的智慧城市大数据服务平台来满足针对跨部门、跨系统的智慧城市大数据应用。通过统一的智慧城市大数据服务平台来统一智慧城市大数据源,变多源为单源,加快智慧城市大数据流转速度,提升智慧城市大数据服务的效率。4.7 智慧城市大数据安全由于集团单位的重要且敏感信息大部分集中在应用系统中,智 慧

22、城市大数据安全更是至关重要。如何保障智慧城市大数据不被泄 露和非法访问,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智慧城市大数据安全管理主要 解决的就是智慧城市大数据在保存、 使用和交换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智慧城市大数据安全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智慧城市大数据使用的安全性,包括基础智慧城市大数据的保存、访问和权限管理;二是智慧城市大数据隐私问题,系统中采集的证件号码、银行账号等信息在下游分析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中,是否要进行加密, 以避免智慧城市大数据被非法访问;三是访问权限统一管理,包括单点登录问题及用户名、智慧城市大数据和应用的访问授权统一管理;四是智慧城市大数据安全审计,为智慧城市大数据修改、使用等环节设

23、置审计方法,事后进行审计和责任追究;五是制度及流程建立,逐步建立智慧城市大数据安全性的管理办法、系统开发规范、智慧城市大数据隐私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应用系统规范、在管理决策和分析类系统中的审计管理办法等;六是应用系统权限的访问控制,建立集团级权限管理系统,增加数字水印等技术在应用系统中的使用 。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保障机制5.1 制度章程5.1.1 规章制度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章程类似于企业的公司条例。该章程阐明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的主要目标、相关工作人员、职责、决策权利和度量标准。具体可参见附件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规范5.1.2 管控办法管控办法是基于规章制度与工具的结合, 可落地的操作的办法。具体可参

24、见附件 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评估办法5.1.3 考核机制考核是是保障制度落实的根本,建立明确的考核制度,实际操作中可根据集团单位情况,建立相应的针对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方面的考核办法,并与个人绩效相关联。可参考管理学中相关考核、绩效管理相关部分。对于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的考核,可见下图进行理解:5.2 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组织5.2.1 组织架构有效的组织机构是项目成功的有力保证,为了达到项目预期目标,在项目开始之前对于组织机构及其责任分工做出规划是非常必要的,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项目管理组织建议宜采用如图所示的组织结构:5.2.2 组织层次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的高层领导者组成。委 员会定

25、义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愿景和目标;组织内跨业务部门和IT 部门进行协调;设置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计划的总体方向;在发生 策略分歧时进行协调。此委员会也将包含来自部门或子公司的领导 代表,以及来自各单位视智慧城市大数据为机构资产的信息科技部 门的代表。这些高层管理人员是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计划的所有拥护者,确保在整个组织内获得支持。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工作组是组织内委员会下面的下一个级别。工作组执行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计划。工作组负责监督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员工作。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工作组由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委员会中各局领导主持。每各业务部门有至少一位业务分析员,信息科技部门设置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分析员、智

26、慧城市大数据管理员、集成开发人员。各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智慧城市大数据的质量,履行职责,解决具体的问题。5.2.3 组织职责根据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业务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和业务应用部门确定各工作人员的职责。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1) 从战略角度来统筹和规划, 对智慧城市大数据资产和系统进行清理,确定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的范围;明确智慧城市大数据源的出处、使用和管理的流程及职责;2) 明确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的组织、功能、角色和职责;3) 负责各工作组成员的培训工作;4) 负责审查各工作小组的目标、 原则,批准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的相关制度、标准及流程;5) 负责确定智

27、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的工具、技术和平台;6) 负责制定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的评估指标、方法。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工作小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的牵头,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单位的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工作;综合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管控办法、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考核机制等有关规章制度的牵头制定、修改等;负责智慧城市大数据的分析整理并出具智慧城市大数据指标报告;负责智慧城市大数据的监测预测工作;建立智慧城市大数据冲突的处理流程和智慧城市大数据变更控制流程。负责对基础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的检测、发布、考核和清理完善工作。工作组成员:业务分析员、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分析员、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员、集成开发员

28、这些不同的角色在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过程中承担着彼此不同,而又相辅相成的职责。其中集成开发人员在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流程中需要肩负起智慧城市大数据访问、验证智慧城市大数据结构、验证智慧城市大数据、交付智慧城市大数据以及智慧城市大数据库/ 知识库的构建等角色,因此他们的工作包括 :访问及交付相应智慧城市大数据给业务用户提高生产力和性能最大化减少异常 / 出错的影响开发和完善技术最佳实践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分析员在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流程中负责智慧城市大数据的剖析、清洗匹配合并等。工作包括: 为开发人员定义智慧城市大数据规格及标准 为机构有效的追踪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问题实施被业务人员和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员

29、定义正确的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规则不间断的监控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水平及问题业务分析人员在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流程中负责定义智慧城市大数据的转换规则,工作包括:与需求开发人员协作,正确捕获和解析业务需求与开发人员和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员协作,为业务用户缩短智慧城市大数据产生价值的时间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员需要定义引证智慧城市大数据,并管理元智慧城市大数据,工作包括:保证智慧城市大数据的质量、正确、完整、一致、 审计及安全性定义引证/ 参考 智慧城市大数据为组织机构智慧城市大数据实体给出正确业务定义 为组织机构解决混淆和有争论的智慧城市大数据定义5.3 流程管理流程管理包括流程目标、流程任务、流程分级,根

30、据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的内容,建立相应流程,且遵循本单位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的规则制度。实际操作中可结合所使用的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工具,与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工具供应商进行协商,建立符合集团公司的流程管理。5.4 IT技术应用5.4.1 支撑平台现市场上关于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平台存在不同的成熟产品, 但在功能实现上大致相同,具体可参加下图了解。5.4.2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保障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平台可持续管理的基础, 随着智慧城市大数据量的增长、技术水平的发展,为更好、可持续 的实现智慧城市大数据资产的管理、应用,需建立明确的技术规范。附件 A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规范为逐步提高智慧城市大数据资源利用效

31、果,推动信息化建设管理向标准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方向发展,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规范。智慧城市大数据标准要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标准。(2) )分级管理。 实行分层级的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模式,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3) )过程控制。 建立智慧城市大数据从采集、 报送、审核到应用、维护全过程的控制规范,保证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提高应用效果。(4) )保障安全。 建立智慧城市大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定期备份等安全制度,规范操作,做好病毒预防、入侵检测和 智慧城市大数据保密工作。(5) )智慧城市大数据共享。 整合应用系统, 做到入口唯一, 实现智慧城市大

32、数据一次采集,集中存储,共享使用。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的规范工作包括:智慧城市大数据标准、 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 智慧城市大数据审核、 智慧城市大数据维护、智慧城市大数据分析、 智慧城市大数据应用、 智慧城市大数据发布、智慧城市大数据传输、 智慧城市大数据存储 (备份、 恢复)、智慧城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监控、智慧城市大数据管 理考核等。(一)智慧城市大数据标准第一条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业智慧城市大数据必须按国家交通部制定的智慧城市大数据标准和代码规范执行。国家交通部标准中未包括的内容执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规范。第二条 在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工作中, 各级应严格依据省局制定的标准

33、进行智慧城市大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修正、智慧城市大 数据质量监控和管理考核,确保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第三条智慧城市大数据指标的设定和修改必须严格执行软件的管理规定和程序。凡使用省局统一软件的,市局对有关智慧城市大数据指标无权制定和修改,必须执行全省统一规范。使用非省局统一软件的,市局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所管软件的需求变化,及时提出设定(修改)智慧城市大数据指标的具体内容、质量标准和时间要求,并明确智慧城市大数据录入部门、录入岗位和录入时限,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安徽省交通运输联网运行管理中心。安徽省交通运输联网运行管理中心应根据业务管理部门的需求, 及时制定(修改)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的技

34、术规范,包括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格式、权限设定和方法步骤等,并按时向业务管理部门通报所采集智慧城市大数据的指标内容变化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智慧城市大数据加工需求。第四条 智慧城市大数据指标的确定应以有效实用和优化服务为目标,不断提高智慧城市大数据集中度和信息共享度,科学归并各项业务的同类、同属性指标,避免业务部门重复上报智慧城市大数据。(二) 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第一条 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重点是原始智慧城市大数据的采集,原始智慧城市大数据主要包括业务部门通过纸质资料报送的智慧城市大数据,通过电子传输报送的智慧城市大数据(含电磁介质报送的智慧城市大数据和网络传输报送的智慧城市大数据

35、,下同); 相关部门通过纸质、电子传输提供的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业务处理结果(检查、调查、核实、认定、审批等)产生的智慧城市大数据。第二条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主要依靠应用系统进行录入(导 入),现用应用系统不能满足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需要的,通过相关系统的补录模块进行智慧城市大数据录入(导入)。第三条 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方式分为手工采集、 智慧城市大数据电文导入和光学字符识别(OCR)、图形扫描等其他方式。为保障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的质量, 提高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的效率,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手工录入。第四条 为提高智慧城市大数据录入质量, 各市交通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资料智慧城市大

36、数据的核对制度,严格以原始资料为 依据,确保录入智慧城市大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智慧城市大数 据采集录入前,操作人员应先将准备录入的原始资料或有关表证单 书进行完整性、逻辑性、真实性审核,发现漏填、错填和逻辑关系 不符的,应于做出修正或补正;第五条 对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报送智慧城市大数据的,智慧城市大数据必须通过接收软件相应设置的完整性、逻辑性审核。第六条 各级各单位应建立纸质智慧城市大数据和电子智慧城市大数据的核对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七条 对于交通部、省厅没有规定的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标准规范,各局市交通部门及信息化责任部门应根据不同的智慧城市大数据

37、采集岗位和软件覆盖面,细化工作职责,量化作业标准,结合业务操作规程,建立统一的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录入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规范应包括智慧城市大数据来源、采集时间、操作岗位、操作步骤、操作内容和采集内容的逻辑校验等要素。第八条 各级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意识 ,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 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采集各类智慧城市大数据。第九条 任何人不准擅自委托他人以本人用户名录入智慧城市大数据。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以自己名义录入的,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及时更改口令。第十条 安徽省交通运输联网运行管理中心应简化、归并各级地单位报送的报

38、表,统一采集,集中处理,自动生成,分别使用,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减轻各级单位的工作量。(三)智慧城市大数据审核第一条 智慧城市大数据审核是确保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审核的重点是智慧城市大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1) )及时性是指智慧城市大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确保应用系统智慧城市大数据与实际交通信息业务同步;(2) )完整性是指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应表、证、单、书采集的要求进行,不得缺表或漏项,杜绝智慧城市大数据的机外操作和循环;(3) )真实性是指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要如实反映交通行业管理实际,以合法、真实的原始资料为依据,不得随意捏造 ;

39、(4) )准确性是指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应准确反映交通行业管理实际,与纸质资料智慧城市大数据一致,智慧城市大数据之间逻辑相符,不得出现运算错误或逻辑错误;(5) )规范性是指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应按照统一的业务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第二条 各市交通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范围, 负责相关智慧城市大数据的日常审核。第三条 为加强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管理, 省厅建立智慧城市大数据审核制度,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采集智慧 城市大数据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智慧城市大数据质量问题应 及时反馈至具体的原始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岗,限期补录修正。第四条 各级可采取人工抽样、 智慧城市大数据软件

40、检测等方式进行智慧城市大数据审核。 对检索出不符合标准的智慧城市大数据, 反馈至原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岗进行补录修正。在智慧城市大数据 应用环节发现的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差错,应通过相关业务管理部 门的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员进行审核确认,然后反馈至原智慧城市 大数据采集岗进行变更修正。第五条 审核中发现的差错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第六条 智慧城市大数据审核岗人员与智慧城市大数据采集岗人员对智慧城市大数据问题有异议的,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争议事项做出裁定。第七条对各级智慧城市大数据审核发现的问题智慧城市大数据基层分局已无权限修正的,严格按照智慧城市大数据维护规定的程序开展修正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四) 智慧城市大数据维护第一条 智慧城市大数据维护包括对智慧城市大数据中错误智慧城市大数据的修正、不完整智慧城市大数据的补充、垃圾智慧城市大数据的清理及历史智慧城市大数据的迁移等。第二条 各市交通业务管理部门应结合各应用系统制定详细的智慧城市大数据维护工作制度,明确智慧城市大数据维护的权限、职责,严格按照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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