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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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经学位办公室审议和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本科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根据学士学位条例的规定,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报请学位办公室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一人,副两人,委员若干人,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各二级院(系)设立学位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二级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秘书两人,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2、:(一)审批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二)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等其他事项;(四)负责修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第六条学位分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二)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提出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七条学校每年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名单及有关的材料,报省学位办注册备案。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第八条凡具有我校本科学籍的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且没有第九条规定所列款者,经学校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九条学生毕业时,有下列各款

3、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二)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舞弊者。(S)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四)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认为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第十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每年在学生毕业前办理一次。第三章其他第十一条国民教育系列的外校委托我校审批授予学士学位,需根据本细则规定办理,初审由委托学校负责,并报送初审合格后的学生名单和下列材料:(一)人才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和教学大纲;(二)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鉴定材料和全部课程成绩;(S)毕业设计(论文)。第十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校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协助实施,坚持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一标准,择优推荐的原则。需提供如下材料:(一)人才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和教学大纲;(二)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鉴定材料和全部课程成绩;(S)毕业设计(论文)(四)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国民教育系列的外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还须参加校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主干课考试,考试科目为二门: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以学位条例及有关文件为准,其解释权归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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