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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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一、许可名称普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二、审批依据本行政设立审批事项的依据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六)辽宁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14修正);(七)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业能力建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2号);(A)辽宁省人民政府

2、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九)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V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9号);(十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三、审批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标准:(一)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9号)规

3、定的条件;(二)申请人是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三)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四)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五)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资质;(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

4、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审批标准(一)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二)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三)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四)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五)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

5、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六)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七)必须拥有符合消防、卫生条件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地,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L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

6、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其中:自有房产不低于IOOO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IOOo万元,(A)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九)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十)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

7、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十一)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十二)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十三)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

8、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十四)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十五)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十六)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十七)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五、申请材料根据设立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单位)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后,在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窗口或沈阳政务服务网上申请提报以下要件:L沈阳市技工学校设立审

9、批表(一式四份)。2 .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当地生源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情况;领导班子情况;培养规模情况;办学场地情况;实训设备情况;生活设施、体育设施和软硬件设施情况;师资队伍情况等。3 .举办者的法人资格有效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4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履历及其他相关材料。5 .学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部门职能;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等。6 .拟设专业情况,包括:主体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10、、拟用教材等。7 .设备配备情况,包括:实习、实验设备(配备)明细等。8 .办学场地证明材料,包括:办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食堂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中,租赁场地的,应提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6年;学校规划平面图。9 .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举办者出资办学的资金来源、资金数额、有效验资报告(含帐户存款、实物评估作价、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投资额),并载明产权。10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情况,包括:校长、拟聘教职工、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等。六、申办流程申请一受理一专家评估勘验一结果公示一公示期满无异议一审核通过一发文批复一颁发许可证(正、副本)一备案开通一存档。七、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八、受理方式线下申请: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A14窗口(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线上申请:沈阳政务服务网咨询电话:024-2570111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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