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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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技术要求一、出租条件1、不得将位于违法建筑、木结构建筑、采用木楼梯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内的空间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2、自然间内不得分隔,房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自然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6人;3、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二、防火分隔1、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2、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必须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3、自然间的墙体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4、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出租人发现违规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应当督促存放人、充电人立即搬离。5.电动车统一存放和

2、充电场所与其他功能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安装充完自动断电的充电插座、装置。三、安全疏散1、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2、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3、三层及以上的出租房疏散楼梯直通屋顶平台的,必须保持楼梯畅通且与同幢建筑各户屋顶相互连通。四、明火使用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厨

3、房应当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五、电线敷设L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2.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六、消防设施1、按要求配备消防安全“四小件”:(1)每层配备4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只,放置在公共部位;(2)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的出租房,应当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3)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逃生用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2、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3、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七、管理措施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三层及以上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铁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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