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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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19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目前尚未达到办法要求的交易系统,要抓紧整改完善,确保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电子化采购活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0月19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

2、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和电子交易系统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所称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等。所称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协商

3、小组等。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方)以数据电文等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系统依法开展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是指将信息技术应用于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具备接收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编制采购文件、接受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开展项目评审等主要功能,实现政府采购活动标准统一、流程规范、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所称工具软件是指使用交易系统完成采购活动的辅助软件。框架协议采购活动通过网上商城系统实现交易电子化。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相关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电子

4、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过程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管理制度。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应当在参加电子交易活动前完成电子交易的身份认证,相关数据电文应当使用电子签名,并对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发展规划,根据财政部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数据规范和业务标准,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推行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工作。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采购项目应用的交易系统的功能、性能等系统测试。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预算单位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有

5、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以采购项目属性与电子交易功能、相关领域供应商信息化接受程度相匹配为基本条件,积极扩大电子交易应用范围。对不适宜电子交易方式组织采购的项目,交易环节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线下组织,并将各环节信息按照管理要求直接录入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第二章交易系统第七条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功能完备,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开放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布的数据规范和业务要求,实现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全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交易系统产生的数据遵守政务数据管理相关规定。第八条交易系统主要包括服务于政府采购法律规定采购方式的项目类交

6、易系统、服务于政府采购简易采购的网上商城系统。网上商城建设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要求执行。第九条交易系统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所需信息,建立有效的监管渠道。第十条交易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自接收采购项目到发布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交易各环节;(二)按照法律法规设置用户操作、查询、使用等系统权限;(三)编辑、生成、对接、交互有关政府采购数据;(四)采集、汇总、分析、传输、存储有关政府采购交易数据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不可篡改;(五)实现规则控制、日志管理、数据统计、预警提示等功能;(六)实施重要数

7、据备份和加密,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七)支持和满足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要求;(A)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方行为信息全部向项目本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开放或者共享;(九)服务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交易系统,应当提供有效支撑谈判、磋商、协商活动的功能;(十)财政部门按照监管要求明确的其他功能。第十一条交易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能够在互联网环境下安全平稳运行,能够适配常见操作系统,为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方平等参与采购活动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保障。第十二条交易系统应当兼容由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CA统一认证平台”互认的数字证书,促进统一身份认证,不得限制或者指定使用特定数字证书,不得以

8、技术、数据接口适配等为由要求购买指定工具软件等。第十三条交易系统的建设单位、运维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规程,加强对交易系统的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第十四条交易系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网络安全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有关检测认证要求。建设、使用、运维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第十五条交易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维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不得泄露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信息及本办法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

9、供便利。第三章交易规程第一节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从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获取项目信息。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编制、确认采购文件,并载明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第十八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含模板)和约定。第十九条采用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书面推荐或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依法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后,向受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含模板)和约定。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前,将采购文件上传至交

10、易系统。需对已上传采购文件进行更正的,应当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将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信息。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或者邀请书的规定,登录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交易系统应当向供应商反馈已获取采购文件或者更正公告的证明信息(含时间戳)。第二十二条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的信息应当保密。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数量是否达到3家。第二节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步骤编制、确认、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

11、系统进行提交,交易系统应当向供应商反馈提交成功的证明信息。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当保密。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提交成功供应商数量。第二十四条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重新提交时间不得晚于提交截止时间。交易系统应当向供应商反馈撤回成功的证明信息,以及重新提交成功的证明信息。除投标(响应)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内

12、容及提交状态。第三节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应在开标时间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其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解密时间默认设置不得少于20分钟。第二十六条除因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按时全部解密外,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全部解密的,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投标(响应)文件开启、解密以及供应商承担的风险等内容进行明示。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组织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在线依法依规公布开标结果。第四节评审委员会组建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电子化采

13、购评审需要。交易系统自政府采购基础库系统获取评审委员会(含采购人代表)成员信息。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专家库系统发送的短信通知时间提前到达评审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组织管理,认真检查核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证件,引导评审委员会成员进入评审室,登录交易系统完成签到。第三十条出现评审专家请假、回避等情况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封存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和相关信息、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解封投标(响应)文件,开展评审活动。第五节评审第三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资格后审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14、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审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由评审委员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完成后,生成资格审查报告。第三十二条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预审,审查完成后,编制生成资格预审报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向参加资格预审供应商发出该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当一并告知理由。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需要从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和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应当保密,在发布项目中标

15、(成交)公告时予以公开。第三十三条评审开始时,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现场管理要求登录交易系统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现场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音视频监控与记录设施,以及安全保密的环境条件。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和供应商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交换相关澄清说明文件并进行确认。要求供应商提供澄清说明的时限应当合理,具体时限由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形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30分钟,如果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对需多轮报价的,如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不提交报价且不退出竞争,或者未能成功提交报价,交易系统将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执行。采购文件未约定的,结合

16、项目具体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以上一轮报价作为本轮报价或者视为退出竞争处理。第三十四条评审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响应)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要求、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终止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通过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第三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核对、确认各自评审意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发现存在符合规定应当修改评审结果的情形,评审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复核无误后,评审委员会签署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报告后,采购人或者采

17、购代理机构发现符合财政部规定重新评审的情形时,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交易系统需保留原评审记录。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第三十六条评审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对应子系统对交易系统进行评价,评价应当客观公正。第六节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第三十七条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评审委员会可以直接在交易系统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由采购人通过交易系统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第三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当通过交易系

18、统向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第三十九条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签订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备案采购合同。第七节特殊情形处理第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下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终止采购活动,另行组织采购:(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包括系统感染病毒、应用或者数据库出错等)而无法正常使用的;(二)因评审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系统组织采购活动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

19、和安全的情况。第八节资料管理第四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和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第四十二条交易系统应当如实记录电子交易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信息,妥善保存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数据信息,采购活动结束后,形成项目电子资料。电子资料作为项目采购档案的一部分,管理保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登录交易系统下载项目电子资料,并按规定进行保存。其他未在交易系统记录保存的档案资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保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履行监管

20、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保密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干预电子交易活动。第四十六条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应当具备参加电子交易活动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业务能力,有效防范非授权操作和信息数据安全风险,确保电子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第四十七条各交易系统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承接项目的本级财政部门提交季度运行报告,于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承接项目的本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运行报告。季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交易概况、系统运行及应急处理等内容;年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交易概况、统计分析、管理措施、改革创新、系统运行及应急处理等内容,年度内被财政部门实施风险提醒、约谈、责令整改等管理措施的,应当在报

21、告中反映整改措施和效果。运行报告工作纳入交易系统评价范围。各市年度运行报告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备案。第四十八条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对因初始录入身份不实,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五十条交易系统的建设或者运维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财政部门责令依法纠正;拒不纠正的,不得上线运行,已经上线运行的应当停止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的交易系统使用功能和安全管理无法满足本办法要求和电子交易活动需要;(二)违反规定要求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购买指定的数字证书;(三)其他损害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五十一条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二条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实施的采购活动,其质疑和投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执行。第五十三条日。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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