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2022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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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2022年修订)的通知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各区(市)县卫健局,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管理中心,市托育协会:为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全市托育服务规范发展,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妇幼便函(2022)56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四川省对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成都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成都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于2022年11月1日

2、起执行。原成都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以及成都市新设立托育机构收托前卫生评价标准(试行)同时废止。请按要求落实。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9月28日成都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2022年修订)一、事项名称托育机构备案。二、设立依据(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三)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省编办、民政厅、住建厅、应急管理厅、省

3、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6号);(四)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和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川卫规(2020)8号)的通知;(五)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妇幼便函(2022)56号);(六)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三、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以下依法注册登记机构:1、经县级机构编制部

4、门审批和登记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2、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3、经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营利性托育机构。幼儿园开设托班可不备案,但经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了“托育服务”项目的托幼一体化机构,适用本指南。四、备案流程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具体流程:(一)托育机构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附件1),注册账号,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2)备案承诺书(附件3),上传备案所需材料扫描件。(二)卫生健康部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所有材料后,及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

5、整性进行核验(包括现场查验和证件原件审核),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含正副本)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5)。(三)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材料不全或需要整改完善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托育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针对备案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指导备案机构整改、完善,备案机构补齐材料以及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备案材料。发现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托育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五、备案所需材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产权

6、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租赁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相关资格证明。1 .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履历证明,或成都市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2 .保育人员提供托育相关专业背景毕业证明材料以及婴幼儿保育和心理健康知识相关培训证书,或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保育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等。3 .保健人员提供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和成都市托育机构保健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4 .保安人员提供保安员证。5 .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均需提供健康合格证明。(四)自我

7、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托育机构依据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附件6)完成卫生自评,备案时提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不再另行提供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成都市新设立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材料扫描件。6 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附件7)。2 .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3 .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和高中以上学历证件。4 .室内环境中甲醛、笨及笨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

8、,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5 .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6 .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上述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五)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附件8)。(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或自行加工膳食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附件9);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应当提供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9、六、其他事项(一)托育机构名称中原则上应当包含“托育”字样,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地域识别)+字号+托育(托育服务)+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二)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三)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向登记机关申办注销登记后,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四)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向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后,应及时通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托

10、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对托育机构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勘验,对于不符合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责令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六)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等在官方网站公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务网站将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将托育机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相关部门。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登录指引2 .托育机构备案书3 .备案承诺书4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5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6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7 .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8 .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清单9 .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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