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全面)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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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握角色定位,引导各方互动,前言:破产制度特点“老而新”:破产来源于古罗马的委托财产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起初是解决个人债务危机的一种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逐渐确立了一套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用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方利益进行衡平,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广而深”:破产法的涉及面甚广,不仅与民商事法律体系下的民事法律和商法法律体系中的合同法、公司法等多部部门法息息相关,同时与金融法、民事诉讼法、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乃至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也密不可分。实践表明,仅仅依靠一部成文的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

2、释或规定是难以广泛实施并发挥其应有社会经济制度调整功能的,破产法的实施还必须依靠诸多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的保障方能发挥其应有功能,实现其法律价值、经济价值乃至其他社会价值。 现代企业的负债管理、内源性融资、市场生态的优化将不得不被提起,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结构、融资结构的改进,投资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改进,资本管理制度的改进。,相关而密切关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

3、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破产的三个程序,特别说明,清算作为最终程序,本意是将所有的利益各方逼到悬崖边,不能无限制地为自身的利益不断搏弈,但是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局的一种措施

4、,有效解决资源再度合理分配重整是寻求各方利益最大化的途径,需要管理人与所有利益各方发挥才智,寻找最佳的途径,是对具有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的进行挽救和解是简易的重整,在不影响股东利益格局下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搏弈,在各自有限的让步条件下,实现各自利益,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二、在与法院互动、沟通时接受监督三、政府及其他部门角色定位互动四、与债权人自治角色上的互动五、与债务人责权角色定位上的互动六、从信息披露中引起各方互动的兴趣七、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八、债权申报、审核与确认九、疑难问题的讨论,对破产案件各方法律地位的清晰界定,是管理人引导各方互动的基本理论前提与法院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5、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何种关系?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来自何处?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 以上在破产重整中如何正确引导互动,促使破产重整顺利进行,是我们这次沟通的主题,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优先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普通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管理人职责,破产法于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5条、第26条、第31条至第37条等条款,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对管理人的职责作了规定。管理人可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

6、产和营业事务;重整计划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如果由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在重整计划监督期内,债务人须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管理人可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并须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管理人角色定位,债务人的替代者 作为债务人的替代者,管理人是接管重整企业,对企业财产进行重整营业的特殊机构,以强大的权势与厚重的责任成为债务人“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搭建利益矛盾对立多方的沟通桥梁,进行资源重整

7、、组织创新、债务和解,实现强化公司体质、提升竞争力、化解破产危机的目的。监督者:债务人继续经营过程中的监督、重整程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监督者 从重整监督程序设置的角度来说,管理人作为重整监督人派生于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职能,是法院监督职能独立化专业化的产物和表现。重整监督人实为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特别助理人,是一种程序辅助人员,这是管理人作为监督者的第一种法律地位。从企业权力配置的角度而言,管理人还具有另外一种法律地位,即重整状态下企业独立的监察机构。,破产管理人介入破产程序过程中,是一个独立的主体,管理人不再仅限于在破产重重整中对他人提出建议等的角色,而是自己要做出相应决定,二、在与法院

8、互动、沟通时接受监督,破产法规定,破产重整管理人一般由法院选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确保其在破产案件中保持中立监督地位,主要参与事项应当集中于程序方面,而不宜对管理人应当为的事务性工作进行主动干涉,更不宜介入市场机制下的有关商业判断和经营决策。管理人虽直接管理债务人财产并有权作出管理决定,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可以取代法院行事。破产程序毕竟是司法程序,法院不但需要对破产程序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裁决,而且要对破产程序中关键阶段的推进予以核准,以维护程序公平和效率。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管理。,法院对管理人决定的认可,只具有程序控制上的意义,法院不应对管理人决定过多干涉而使自己卷入商业

9、判断,而是应当让破产法有关管理人的责任规定充分发挥约束作用,并为债权人会议留出自治的空间。,16,政府作用 1、维护稳定的秩序 2、保障公平处理 3、快速推进债权债务处理,协调其他部门政府介入难点: 1、债权人以为政府会为债务窟窿买单 2、政府过度干预会导致不公平因素,有些债权人可能会认为利益受损 3、可能会导致破产案件久拖不决,三政府及其他部门角色定位互动,17,破产案件要最终通过程序与各方互动后完成的重要一项是资产的变现而变现需要收购方与资金建议政府在当地组建引导性的并购基金,专门用于行业整合,促使并购的快速完成也有利于破产重整的完成,充分将企业的资产效用最大化,刑民交叉的处理,程序上:

10、破产程序中刑民交叉在程序的选择问题上,为了保证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刑事程序和破产程序并行,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协调完成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体上: 1、债权数额的认定 按民间借贷规则对受害人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2、被害人财产的认定标准,贯彻刑民协同理念处理破产程序中刑民交叉具体思路和做法 1、协同债权审查 2、协同资产清收 3、协同财产分配 刑事判决中列明由于损失已经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分配,对于破产企业不再另行追赃,四、与债权人自治角色上的互动,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看,监督管理人为其法定职权,债权人会议不但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而且对于管理人所为有关

11、债务人财产和经营的管理行为,债权人会议都有议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不能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主动授权或命令管理人做出某项行为,而是只能在破产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的形式,对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违背债权人整体利益时,不但个别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第64条),管理人作为依法独立执行职务的主体,也应有权申请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监督,对于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破产法要求管理人在实施时必须进行报告,其目的并不仅仅只在于使债权人委员会知晓,而是需要审查管理人的处分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

12、如果决议就此处分行为已形成明确决议的)对于管理人处分行为不符合决议内容或者有损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按照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方式实施,如果管理人继续实施有损债权人整体利益行为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法院裁定停止管理人活动,并对管理人行为造成的损失追究赔偿责任,并可视管理人行为的严重性程度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如果债权人会议未就管理人某项处分行为形成具体决议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中止该处分行为,并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此行为进行讨论和表决,待债权人会议形成决议后再由管理人按决议执行;另外从节约程序成本和提高程序效率考虑,也可以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委托的形式,将审查决议管理人

13、重大处分行为的权力交由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使其拥有审查并决定相关重大处分行为的权力。,五、与债务人责权角色定位上的互动,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相关资料的接管,是破产程序保全债务人财产效力的集中体现,不仅是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基础,也是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管理、处分的前提。在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资料的情况下,企业破产法第127条规定法院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但罚款措施的实际震慑效果有限(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人相关人员不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不予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有的法院已实际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引导股东参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准确真实完整的资产评估为准据,合

14、理维护股东的权益利用维权机制,合法维护股东权益运用出资人组表决这一重要机制,让股东正确表达自身意见,23,重整案件中当事人的博弈,六、从信息披露中引起各方互动的兴趣,破产法对重整不同阶段的信息披露也做了规定,初步构建起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体现:在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之时或之后,债务人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第8条第3 款,第 11 条第 2 款);在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做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 84 条第3 款);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间,债

15、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管理人在监督期满时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以供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90条第2款,第91条第1、2款)。此外破产法还规定 ,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26 、127条)。,重整阶段信息披露应明确,1、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慎重启动重整程序按照破产法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在裁定受理后提交有关材料即可,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意味着程序已经启动,这样难免会造成以下问题: 其一,在债务人尚未提供任何信息资料时法院就可以决定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启动程序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是否过于

16、草率? 第二,立法并没有规定向其他人公开相关信息,这样,利害关系人难以获得必要的信息资料,这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对程序启动发表意见。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应该要求债务人提供必要的信息,而且应该向债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披露,管理人、法院必须掌握充分信息,并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决定是否启动重整程序。,2、充分重视重整计划表决前的信息披露我国破产法第84条第 3 款规定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这一条款的问题在于: 第一,没有明确是口头说明还是书面说明。如果口头说明也包括在内,则意味着利害关系人只有参加债权人会议才能获取信息,这样不仅剥夺了未出席会议的人员的知情权

17、,而且不利于在未来的实践中推行书面表决或者电子表决等更加经济便捷的方式。 第二,对信息的具体内容没有做出要求。通过立法规定最低限度的要求可以确保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质量,而 “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是否包括当事人最关心问题,如重整方案可行性论证、重整方案的待遇与清算时预计所得之间的差别等等,从条文本身难以确知。 第三,提供信息的时间过于仓促。在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时,相关人员才履行说明义务,这样就使获取信息与进行表决之间的时间间隔过于短暂,不利于利害关系人进行理性分析和科学决断。建议:在重整计划表决之前,方案制定人应制定详尽的书面报告,送达利害关系人或者置于法院备查,有必要到时候,召开听证会,或者说

18、会前会议。,重整阶段信息披露应明确,3、增加保密义务的规定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专业技术知识、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等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经营可能比有形资产更为重要,重整中披露的信息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员获取和滥用,难免会损害重整企业的利益,妨碍重整目标的实现。 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在立法中就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时机做出限定,同时规定相关人员的信息保密义务。 在立法未出台前,在信息披露时,公开征得同意,约定或者规定,违反该义务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人员包括所有能够获得相关信息的人员,如债权人、债务人、重整人以及其他利害方。,重整阶段信息披露应明确,七、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新的工作机制的建立 根据案件的

19、具体情况制订接管方案,确定接管时间。 制定管理人工作制度,组建团队,安排人员。公司关键部门与节点的掌控业务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解除借款利息的暂停诉讼及执行程序的暂停冗员的处理让债务人得以能维持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债务人的停产将会是全体利益各方的利益最小化制定接管工作报告。安全保管已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及相关资料。,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总账、明细账

20、、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资料;债务人的其他重要资料等。 提示:破产管理人接管时应当制作移交清单、接管笔录,告知法律责任,接管工作完成后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办理移交手续,并在债务人营业场所公告相关事项。,接管工作中疑难问题的处理,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主观故意拒不移交相关财务资料或隐藏财务资料。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请求人民法院签发新的强制措施裁定书,或者向公

21、安机关报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或自行决定对债务人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因客观情况无法移交相关资料或非故意隐藏财务资料,管理人无法接管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接管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其他管理事项的处理,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 1、在决定债务人管理的各项事务中,比较重要的是未履行完毕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 2、留守人员的聘用,管理人应遵循必要、精简以及合理支付报酬的原则。管理人应交拟聘请留守人员的名单报法院批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债务人实际情况,向留守人员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的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决定继

22、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也是管理人的核心工作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问题,32,1、谁召集?谁主持2、原则上需要表决的事项开债权人会议,不涉及表决的讨论事项,原则上由债权人委员会来讨论3、讨论的内容与文件材料的准备,应当让债权人有充分的时间与材料来就表决事项作出判断4、表决时的投票与统计表决结果的效率与准确性5、尽可能集中不同债权人讨论问题的焦点,避免焦点分散难以形成共识6、区分不同的债权人利益群体,引导表决意向,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特点与工作内容,33,在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破产程序颠覆企业

23、为股东所有的规则。由债权人决定破产企业的命运。按规则进行公共选择。工作内容:1、确认债权与分类2、选举债权人委员会3、决定重整方案或清算方案4、监督管理人工作,债权人会议的准备,34,1、债权人的结构2、债权数额的分布情况3、普通债权人的分类4、分析不同类别债权人承担损失的能力5、征求不同类别的债权人的意见6、根据债权人的意见,分析潜在重整方案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以及表决态度,债权人会议,35,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债权人会议的流程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内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成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与统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签署与确认债权人会议资料、记录等保存,债权申报与审核有关流程,36,八债权申报审核确认,债务

24、人,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37,申报债权登记,申报债权登记表,债权初步审查,债权审查确认表,债权审查复核,债权确认单,债权审查确认,债权表,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接受债权申报流程与要点,38,不需要申报的债权:劳动债权,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抚恤金等,特殊情况债权的处理,39,1、区分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2、逐笔审核债权的基础文件3、根据债权人的目录,要求债务人独立提供与债权人的债务余额及相关资料与凭证4、列表比较与审核债权申报资料与债权核对资料的差异,并作出审核意见5、根据合同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判断(涉及担保、利息、合同解除)6、整理一个数据库、一个债权人档案库,便于检查与核

25、对,债权审核的方法技巧,40,对涉及财产担保债权的审查1、债务人以自有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此种类型是最常见、最基本的担保类型,对管理人的处理来说也相对比较简单,管理人主要对债权人申报的财产担保是否成立、生效,担保的范围以及担保的数额等进行审查即可。2、债务人以自有财产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第三人的债务已经到期的,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规定,直接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第三人的债务尚未到期,管理人也应允许债权人就此申报债权,并作为附条件的未到期债权

26、处理。3、第三人以自有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果债权人已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若债权人尚未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管理人应当注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已经申报全部债权的,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不能再申报债权。,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申报,管理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否超过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对于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的债权,应当作为普通债权处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2)审查提供财产担保的

27、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是否存在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形。管理人经审查发现存在这种情形的,应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审查担保权人与债务人订立担保合同时,债务人是否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也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

28、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不要纠缠于细节,从较为宏观的思维去考虑债权的确认2、只要公司管理基本规范,通常而言80%-90%的债权基本上确认比较容易,但总有部分比较困难3、要考虑债权人对损失的承担能力4、快速的确定,比长久的拖延要更有价值与效率5、在双方都缺少证据情况下,允许一个心证判断来确认债权6、建立一个轻松的债权确认环境,不要让债权人感觉对立气氛很重,债权确认的技巧,43,1、资产的清理,44,九疑难问题的处理,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报告,债务人的营业状况;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调查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债务人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的

29、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债务人是否存在个别清偿问题;债务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债务人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情况;债务人未结诉讼、仲裁或者未执行完毕案件的情况;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情况。 提示:在调查过程中,管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调查,管理人询问有关人员时,应当有两名调查人员在场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均应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管理人可向法院报告,由法院依法处理。完成财产调查工作后,管理人应制作财产调查报告,向法院报送。,计算公式,2、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及其意义,46,普通债权清偿率计算公式:

30、 全部资产-优先债权清偿率= X100% 全部债权-优先债权,普通债权清偿率的意义:1、确定了破产企业的损失2、确定了基本债权人利益分配格局3、确定了重组方或收购方的基本出价4、典定了重整方案或清算方案的基本价值5、在此基础上看管理人的水平与能力6、有关利益冲突各方博弈的基础目前普遍的清偿率在10%至50%之间。原因在于,企业启动破产保护时间比较晚;企业抵押等优先债权比较多,破产重整计划的重要性,47,3破产重整计划,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48,重整计划起草注意要点,49,有关重整方案的原理,50,没有二家公司的重整方案是完全相同的,重整方案是量身定制的重整方案应当给出专业人士的利弊分析与建议最

31、终的方案应当是让债权人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资产与负债情况及行业趋势的情况下,由债权人共同作出重整方案是一个公众选择过程,程序公平了,相信绝大多数的债权人能作出正确的选择,这也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重整方案制定与批准中与法院工作的配合,51,1、相关重整计划出台前,管理人与法院就相关架构与细节问题与法院讨论,听取意见2、在债权人会议通过过程中,需要与法院一起对债权人的结构与可能投票意向作一个分析3、建议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前,进行听证程序,如:邀请政府部门(金融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规划、工商管理、土地房产等部门)、主要债权人与小债权人(主要是投反对票的债权人)以及行业专家对重整计划的可执行性与公平性

32、进行听证。听证由管理人进行介绍并回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得出一个结论或共识,以有利于管理人工作及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方案的执行,52,4、担保链的处理,53,问题:担保链指的是许多企业因为相互担保而形成了放大的负债,当一家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时,其他企业的负债将成倍地被放大。这源于许多企业虚假报表、盲目投资、以及错误地认为互保是化解担保风险的方法。处理:1、担保债务相互申报债权,破产企业债权审核时只承认主债务不承认担保债务。2、具体情况有三种:单方担保、相互担保、共同为第三人担保。单方担保比较容易处理,相互担保,在债权人方面从担保原理与目的出发,债权人获得偿债结果应等于二者相加。共同为第三方担保的,则

33、担保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索债,不足部分由破产企业按偿债比例偿还。从获得偿债承担责任二个或以上的企业同时进入破产程序,而且同时有相互担保的情况处理。个人意见:担保链处理的基本依据是担保法的连带责任规定。必须尊重担保。实践中有高利贷者,事后补担保手续,增加担保责任等,应当按破产法与担保法规定处理。,担保链的处理原则,54,银行借贷的担保,基本上很难解除担保责任根据破产法第92条第三款、第101条、124条的规定,担保人继续要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在进入程序后,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但对担保方并无此约束。破产法46条第二款担保方应当另行与银行谈判以解决担保责任,减少损失。,5、民间高利贷的处理,55,问

34、题: 1、民间高利贷的利息及其计算方法(内扣息、复利、其他费用) 2、民间高利贷的本金与利息的支付,通过第三方支付利息,企业实际并未使用该等资金(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本利)特点:民间高利贷的证据收集困难处理建议:按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公司实际未收到款项的不予认可。对于证据缺乏的,按公司实际的资金往来的客观情况以及管理人的会计估计与放贷者谈判后订立债权确认协议,6、出资人的调整,56,重整方案通常会涉及出资人的调整,调整后,新股东所获得的股权,基本上是无偿获得的。由于债务人是存续的企业,所以,工商管理部门会要求股权变动采用转让方式处理。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变动有时可能无法一一对应。,解决的方法:形式

35、上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但不支付股权转让费用,同时,需要法院出具相关函件,请工商部门协助办理股东变更手续,7、重整收益的处理,57,问题:由于企业的破产重整,没有经过清算过程,但全体普通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在财务上,属于企业的重整收益,将会产生相当大的利润,税务部门要求债务人缴纳重整收益的所得税处理方法:1、将债务人以前年度亏损进行结转,以冲抵重整收益2、债务人直接根据破产重整的审计与评估结果调账,以调整债务人的账面损失,这样就不会产生重整收益。,8、董事经理层的赔偿责任,58,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36、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问题:什么时候追究?如何追究?建议:如果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应当及时追究责任,也可以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赔偿责任进行转让。因为,自然人责任追究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9、股东连带责任、赔偿责任的追究,59,问题:公司法规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损失、出资不足与抽逃出资等股东责任。如何处理?建议: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立即启动追究程序。而且可以运用股东责任,来解决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混同问题,60,1、专业知识结构的融合2、联合管理人可能更有优势3、沟建新型的法院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4、为规范企业管理提供价值引导,增强公司有限责任规则的遵守,有利于提供企业管理水平5、业务规范将更加具体,内容将更加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 大学有云:“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破人”应从角色定位上引导各方在各个程序中博弈,在阳光与路灯下舞出最优美的舞姿。,寄语,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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