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八章增强法律意识课件.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1624485 上传时间:2022-12-11 格式:PPT 页数:60 大小:1.1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七八章增强法律意识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0页
第七八章增强法律意识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0页
第七八章增强法律意识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0页
第七八章增强法律意识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60页
第七八章增强法律意识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七八章增强法律意识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七八章增强法律意识课件.ppt(6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要确立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现行法所持的一种尊重、信赖并积极认同的态度。不能仅靠国家强制力,而要靠绝大多数人能理解并自愿接受和自觉遵守现行法律制度。,澄清几个认识:A、法制、法治与人治。“法制” 等于“法治”吗?治国的两种方式: 法治依法办事 人治直接运用国家权力,法制 法律制度简称,起法律调整作用的实体工具。 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就有法制。 静态,法治 要求政治民主,治国的重大方针 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有国家、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动态,近代意义的法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意味着法律要体现统治阶级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同时

2、是全社会必须服从法律的普遍守法原则。,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 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 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英国法学家阿蒂亚:“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

3、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 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包括三点具体的内容:一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二是权利义务观念;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B、不违法就不用学法?法律不仅制裁违法犯罪,还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C、怎样维护法律的权威?一要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二要积极宣传法律知识。三要干预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案说法 怎样维护法律的权威?,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报道了一起严重的人权案件,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于3月17日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办理暂住证为由收容,其后三天他还历经广州市收容

4、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最后于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不幸去世。救治站说孙志刚死于心脏病突发,而孙志刚的父亲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所作的鉴定则表明 “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和其他5个人要求启动宪法第71条,设置特别委员会,对特定事件进行调查。,孙志刚案件,被害人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 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孙志刚案件,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

5、,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 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这里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法的依据是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18日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收容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 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

6、: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从而制止行政部门滥用

7、“国家”、“政府”的名义侵害公民权益。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3月14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一系列的变化,深刻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以人为本”思想的发展。护法结果收容遣送办法废除,国家设立救助站。,D、不知法也能守法? 大量的调查资料表明,不知法不懂法不仅是大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也会导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得不到追究和补偿。,执行执法,适用司法,遵守守法,制定立法,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法律的运行:从

8、创制、实施到实现,(一)国家安全的定义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包括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新的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前述两项,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

9、分。 一般行政法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规范。 特别行政法是关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我国已有一批行政法律,如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此外还有国防、外交、民政、公安、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专门行政法律法规。,民商法,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 我国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商事法律组成。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间财产人身

10、关系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民法通则,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及形式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条件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 形式 :口头、书面或其他,【案例】 原告丢

11、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2万元,各种票据等共计款项9万余元。原告发现其钱物丢失以后,立即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声称,谁拾得提包并归还,则付给拾者5000元酬金以示谢意。被告拾到提包,并准备将提包、钱物交给原告。经联系,被告提出原告应按寻物启事的内容偿付5000元酬金,然后才归还钱物。原告则只愿给2000元酬金。双方因末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拒绝交付钱物。后原告请有关部门出面做协调工作,并同意支付3 000元酬金,被告仍坚持应实现许诺的5000元,否则不交钱物。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交出拾得物。,从我国民法现行规定来看,任何人拾得遗失物都应当归还失主。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

12、所有权的物,而是所有人因不慎丢失而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人有义务及时归还拾得物,否则,视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所有人也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原物。可见,返还拾得物既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因此,被告应返还拾得物。,【案例】 15岁少年甲,母亲与父亲离婚后由父亲抚养。一日,正好住在母亲家的甲用母亲给的零用钱去买彩票,中奖获一轿车。母亲却与儿子争夺中奖轿车。对于中奖轿车的所有权应该归谁?,分析:本案争执的焦点无疑是中奖轿车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甲购买彩票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是母亲委托其购买,其后果由谁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

13、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人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陈利刚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对零用钱具有独立支配的能力,并且母亲不能证明对甲有委托行为,所以中奖轿车由甲所有。但其未成年,由其父代其保管。,【案例】 赵某是电子研究所的工程师,本职工作是从事电子设备的机械结构设计与研究。他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经多次试验,研制成功了一台“自动钓鱼竿”。他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的申请并获批准,授予了专利权。 电子研究所知道此事后,非常不满,认为赵某是本所的职工,他发明的“自动钓鱼竿”又与本职工作有关,因此该发明专利应归电子研究所所有。赵某拒绝。电子研究所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发明专

14、利权归研究所所有。,“自动钓鱼竿”的专利归谁享有,关键是确认该发明是不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和设计;非职务发明则与之相反。 本案中赵某的发明是自己的设想,而不是单位下达的任务;没有利用工作时间和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不符合职务发明的任何条件,应属非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发明人,法院判决专利权归赵某享有。,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代理人需亲自代理,原则上

15、没有被代理人授权或同意不得转委托(次代理)。但为了被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委托;法定代理人有当然的转委托权2.代理人必须严格在代理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活动,否则构成无权代理(越权)3.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否则构成代理权滥用(双方代理、自己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案例】2004年5月,学校委托王某到北京某公司购买一批教学设备,王某到达北京后,以学校的名义与该公司其就有关事项谈妥,签订合同,交了预付款。王某的行为,就是代理。在这个代理行为

16、中, 必有三方当事人:王某(代理人)、学校(被代理人或本人)、公司(相对人或第三人);王某必须严格依照学校的授权和要求,不得超出这个范围;必须以学校名义,不是以自己名义(对方应知道被代理人是谁);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 学校承担法律后果。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代理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少数民事行为不能代理:如结婚、离婚,演出等),民事责任的四要素:1、侵权行为;2、危害后果;3、两者的因果关系;4、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民事责任的分类,违约责任,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案例】姚某从个体户杨某的小杂货店购买了4

17、瓶某牌子的啤酒。回到家中,刚放下,其中的瓶啤酒突然爆炸,姚的眼睛被打伤,其脸、胳膊、腿多处被划伤。姚某住院治疗花去了3000多元,于是要求杨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杨某认为啤酒爆炸伤人不应由他负责,而应由啤酒生产者市啤酒厂负责。后来经有关部门鉴定,得出如下结论:啤酒爆炸是由于瓶内啤酒的压力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所致,责任完全在市啤酒厂。于是,姚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个体户杨金明和市啤酒厂赔偿他因啤酒爆炸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而杨某认为,啤酒爆炸完全是由于市啤酒厂的原因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本案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人身伤害的赔偿案件,首先,市啤酒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造成

18、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由于瓶内啤酒压力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市啤酒厂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14、29条都作了规定;个体户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28、31条的规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案例5: 大学生是否应要求父母支付学费、生活费? 大学生宋某9岁时父母离婚,由母亲抚养,父亲按月支付抚育费,但后来经常无故拖欠。2002年宋某考上大学,需大笔学费,父亲拒绝支付,而母亲又无力承担。宋某在多次向父亲索要无果后,以父母当年的离婚协议为依据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父亲覆行给付抚育费的义务。

19、,法院将其父亲拖欠的高中时期的教育费、医药费和抚养费强制执行给他,但没有支持他索要大学学费和生活费的请求。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是由许多单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经济法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

20、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二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案例】2004年12月30日,大学生张某经过一家服装店门前,看见店前挂了一张牌子,上面写着:“拆迁处理,全市最低价”。当时,张某便花了50元买了一件衬衫,后来在百货大楼看见同样一个牌子,同种质量的衬衫,只卖40元。于是,张某认为服装店有欺诈行为要求退货。那大商店不同意退货。问:该顾客可以向商店要求退货吗?为什么?,分析:可以,因为商家有欺诈行为,从价格上看,百货大楼的更便宜,并不是全市最低价。这种情况,

21、顾客还可以要求商家给予双倍赔偿。(消法第四十九条);从另一角度看,对于消费者来讲,买了这个东西,不等价、不公平,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知道实情,肯定不会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商家来讲,弄虚作假,欺骗顾客,不诚实,不讲信用。基于这些原因,可以要求退货。,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社会法,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已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

22、法等。,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惩治有关犯罪的决定等。,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刑法,刑法,承担刑事责任,犯罪及刑事责任:1、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2、排除犯罪的是由: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3、故意犯罪形态;4、共同犯罪。,【案例】 被告人吴某,男,31岁,某通讯社编辑;被告人马某,女,29岁,某杂志社编辑。某年3月,被告人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的香港快报记者梁某相识。梁某为获取中共14大的报告稿,唆使吴某进行搜集。同年10月4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

23、,将 14大报告(送审稿)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并于当日下午指使被告人马某按照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 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真给快报报社。10月5日,香港快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10月21日,梁某与吴某、马某在约定的地点、会面,梁某付给吴某外币兑换券5 000元。 问: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吴某与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和马某作为行为主体都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尚未公开的仅供内部传用的 14大报告(送审稿)属于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即“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24、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保密法第2条规定);客观方面是把这个“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所以吴某和马某构成了犯罪,是构成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吴某和马某构成共同犯罪的共犯。,【案例】,案情 被告人:黑某,男,45岁,某客轮船长。 1994年10月1日,某客轮正在新加坡驶回广州的途中,突然遇到台风,船长凭自己多年航海经验决定抛弃旅客携带的大量贵重货物(达2百万元人民币),以减轻重量,保护广大旅客的生命安全。 问题 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黑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25、、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我国的紧急避险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一种义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法律义务。紧急避险成立的要件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前提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所谓危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等。其次,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过去,实行所谓的避险行为,则不是

26、紧急避险,而是避险不适时。合法性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次,必须是危险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再次,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所谓必要限度,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结合上述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分析此案,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除此之外,黑某的避险行为也并未过当,因此,黑某不负刑事责任。,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程序法主要有三大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程序法,【案例】五年之后想追款,时效

27、已过难讨回 金某、杨某两人原同在云台大岛养殖场从事水产养殖,2000年5月至9月间杨某多次从金某处购买鱼饲料,在支付部分款项之后,余款10068元一直未付,在金某的多次催要下,杨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于2000年底付清。到期后,杨某以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余款,金某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05年1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民法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期限为2000年底的口头约定均予认可,杨某到期不履行,金某应至迟于2002年底起诉,而金某于05年初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相应证据,显属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公力救济权,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讲法律 讲证据 讲程序 讲法理,关于考试,1.20上午9:00 教四304形式:半开卷,只能带一本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修订版) 题型:主观题、有案例分析,所有内容到此结束,谢谢大家与我的合作,希望大家提出真诚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我改进教学,合作愉快,再次感谢!,祝各位考试取得满意的成绩!祝寒假愉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