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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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年年:分,分,分,分)蔡 恒() 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分,分,分,分)(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略)(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国际条约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法的效力等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

2、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

3、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备案和审查(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监督、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问:审计结论对合同效力有无影响?注:行政行为不一定影响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分,分,分,分)(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

4、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法人与其他组织最主要的区别)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工商部门登记之日成立)非企业法人:机关(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注:教材称为“社团法人”不对)(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人是建设工程在的基本主体、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5、,不是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分,分,分,分)(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代理行为的设立()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被代理人死亡和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委托人和受

6、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无权代理责任)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表见代理()构成:)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不当

7、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分,分,分,分)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物权的法律特征、支配权、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财产权、排他性(“一

8、物一权”)注:正确理解“一物一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用益物权不能并存。(二)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三)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9、)注: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流转:采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登记;“房随地走”。)续期:宅基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消灭:出让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地役权(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采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注: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

10、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动产交付()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分,分,分,分)、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债权是相对权(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债的发生根据()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施设倒塌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

11、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注:基于合同),有权向其他责任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3) 无因管理1)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2) 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本人(被管理人承担(4) 不当得利1)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获得利益;2) 所获利益应当返

12、还。、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6、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分,分,分,分)(一)知识产权基本特征: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专有性; 、地域性; 、期限性。(二)专利权、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保护期限:发明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年。(三)商标权、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使用、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有效期为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个月(注:教材新变化)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

13、请的,可以给予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使用商标可以与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 (四)著作权、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文字作品(招投标文件);()建筑作品;()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著作权主体()单位作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著作权归单位,单位承担责任;()职务作品原则: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承担责任;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例外: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如:设计图、施工图、地图、计算机软件()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的署名权、

14、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自然人:终生加死后年(包括发表权);合同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年()法人:首次发表后年;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金(专利:万元以上万元以下;著作权:万元以下)7、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分,分,分,分)(一)担保概述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预付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担保合同

15、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二)保证、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资格条

16、件()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17、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依担保法解释,保证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常见的保证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预付

18、款)(注:教材新增)(三)抵押、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权的产生()不动产登记生效: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动产登记对抗:航空器、船舶、车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抵押的效力()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教材 “通知抵押权人” 错误)()抵押权不得

19、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注意:折价不需要通过法院;拍卖和变卖只能通过法院。、抵押清偿的顺位()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四)质权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

20、股票()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五)留置权、法定权利、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六)定金、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8、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分,分,分,分)(一)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

21、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二)保险索赔(略)(三)工程建设领域常见保险种类、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如房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等工程,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既可以是业主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施工单位。但施工合同范本中则规定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

22、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工程一切险承保损失一般包括两部分: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我国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投保的险种。(注:建筑法第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意外伤害险不再是强制性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四)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区别: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委托;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委托。9

23、、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分,分,分,分)(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二)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三)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

24、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等。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四)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刑罚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

25、产、驱逐出境。注意罚金与罚款的区别。、建设工程常见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注:新增)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串通投标罪 第2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分,分,分,分)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分,分,分,分)(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

26、管部门 2、 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M以下的建筑工程)()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注: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公路建设项目已由开工报告制度改为施工许可制度、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制度()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许可制度;后者是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

27、认可()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内容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三)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注: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

28、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超过一年的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四)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申请延期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

29、报告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2、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分,分,分,分)(一)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特级:注册资本亿元以上,净资产亿元以上;一级:注册资本万元以上,净资产万元以上;二级:注册资本万元以上,净资产万元以上。()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

30、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类别和等级:总承包:每个资质类别划分至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年;期满前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年。、工商变更手续后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合并:可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分立: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改制:改制后不符合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办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撤回: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撤销(许可机关的原

31、因)()注销(程序问题)(五)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略)三、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禁止越级承揽工程()联合承包:同专业应“就低不就高”()分包:禁止扩大劳务分包、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四)违法责任、允许或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连带责任、转包或违法分包:连带责任3、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分,分,分,分)(一)建设师的注册、取得一级建造师

32、:通过聘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没有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注册类型()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日前;有效期年。()增项注册()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不及时由单位承担责任、不予注册的情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受到刑事

33、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年;()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年;()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年;()在申请注册之日前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年龄超过周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受聘单位()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

34、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执业范围()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注册后都可全国范围执业。()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第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第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三)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分,分,分,分)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

35、度(分,分,分,分)(一)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注意:外国企业和私人投资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要招标。、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

36、民币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条例第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

37、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下列情形可以邀请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3) 总承包招标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4) 两阶段招标条例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

38、,招标人执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1)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二)招标基本程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

39、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 部门审批、核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行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行招标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得强制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招标人可以做的都可以代理()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

40、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1、。()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日()条例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标底()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最

42、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价格。()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

43、标邀请书。、资格审查()资格预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日2)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3)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4) 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5)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受理6)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个的,应当重新招标7)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44、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开标()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注: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是权利不是义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

45、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个,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8、 评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6、。(2) 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决投标的情形)未经投标人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中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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