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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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 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最低生活保障办 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关于公布县 (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权限调整(参考)目录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本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 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及其监督等适用本工作规程。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低保管理工作,对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 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

2、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第四条 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简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五条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实施网上审核确认的,申请人可 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APP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 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 行相应委托手续。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S)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

3、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 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 共同居住12个月以上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 职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S)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第七条申请(一)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向该户籍所在 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二)家庭成员中全部或多数户籍在同一地的,向该户 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S)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 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向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 地镇人民政府(街

4、道办事处)申请。(四)家庭成员中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向一方户 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五)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或个人,向集体户口所 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六)因各种原因在户籍迁出后未落实到迁入地的家庭 或个人,向其户籍迁出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原则的,按照上述先后顺序确定。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一级、二级残疾 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有成员上一个自然年度自付医疗 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50%以上(含);尚未纳入低保边 缘的家庭中有成员上一个

5、自然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大病 保险起付线50%以上(含),且按规定核定的经济状况符合 低保边缘条件。(S)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含)以上的生 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提交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社会救助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S)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的家庭经济 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四)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 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

6、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 材料。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浙江省大 救助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可视情 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 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居住地的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 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

7、入等。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 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权、有价证券、 房产、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等。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 后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 依法依规核对申请人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 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 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 融资产等信息。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核对申请 人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 是否存在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旅游、 高档酒店吃喝等高消费

8、行为,辅助评估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第十五条对于核对结果中显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 当地低保政策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 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第十六条 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同时,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 通过下列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每 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入户调 查12个工作日内完成。(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

9、庭收 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 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或其代理人分别签字。(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 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S)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 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四)其他调查方式。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 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由驻村干部和镇街道低 保经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 格提出初审意见,同时提出救助金额,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 或社区公示7日。公

10、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在申请表上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公章。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不 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一)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二)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S)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四)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 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 (居)干部和民政工作人员牵头,评议由村(居)党组织和 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

11、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 民代表等参加,参与民主评议的人数为奇数,不得少于11 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 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 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居) 干部和民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 查核实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确认同意给予低保。第十九条 对确认同意的低保对象,区级在区政府网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政务公开栏或网站,村(居) 务公开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

12、低保 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 的信息。第五章资金发放和动态管理第二十条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 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金应当 按月发放。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 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 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 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实施救 助并及时调整救助金额,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入户调查审批表;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停止 救助,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告知书。A类家庭: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

13、的家 庭,应当每年至少复核1次;B类家庭: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应当 每季度至少复核1次。第二十二条 低保家庭中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成 员实现就业或者参与扶贫项目等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 地低保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给予一年的 渐退期。第二十三条 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 化的,低保家庭成员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二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一)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 查核实的;(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

14、,无正当理由3次拒 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 工作的;(四)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第七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加强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 督检查,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随机开展核查、抽查。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 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咨询、 监督、投诉、举报。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 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 处理结果。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难以判定或处理的情形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民政部门依照 规定予以指导明确。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 10月28日起施行。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审批流程 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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