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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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11月3日)黄某洗钱案【关键词】洗钱罪跨境洗钱介入侦查资金流向追赃挽损【基本案情】黄某,男,某银行原信贷员,系上游犯罪人员朱某成亲属。(一)上游犯罪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间,朱某成等人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成立海某体 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以合买“体育彩票”为名,通过召开大 会、体彩门店宣传、口口相传、微信宣传、授课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 宣传该公司配置顶尖专业体育竞彩分析师团队,团队下注方案可以取得高中奖 率,以经营期间持续只赢不亏以及高额月收益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集资款大部 分用于发放奖金、支付佣金、本

2、金赎回,以及员工工资、宣传费用等开销。案发 时,朱某成等人集资诈骗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亿余元。2022年4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朱某成有 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朱某成有期徒 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 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二万元。朱某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二)洗钱罪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黄某为掩饰、隐瞒朱某成非法集资犯罪所 得,帮助朱某成联系境外洗钱人员黄某杰(公安机关已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 追逃),将朱某成账户内共计2306. 7万元资金分散存入黄某杰提供的

3、60余个“傀儡账户”中。随后,黄某杰所在团伙将上述账户内的资金又分散转至其他二 级、三级账户,并以帮助换汇为由,通过境内将人民币转入“换汇客户”的银行 账户、境外支付等值外币“对敲”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此后,朱某成为在 境内使用资金,又让黄某杰以上述对敲方式转移资金至境内黄某控制的他人银行 账户。黄某指使他人从银行提取现金后交给朱某成及朱某成母亲,从中获取好处 费60余万元。2020年1月,黄某知道朱某成实际控制的海某公司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 后,应朱某成的要求,代为出售朱某成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2辆汽车,取得售车 款104.3万元后,将其中的60万元转至朱某成的银行账户。此外,黄某联系偷

4、渡 中介人员崔某印(已判刑)等人,帮助朱某成等3人偷渡至境外。同年3月31 日,朱某成等3人被抓获归案。2020年12月30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百零五万元。黄 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0年6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朱某成等人涉嫌集资 诈骗、偷越国境、职务侵占案审查逮捕时发现,朱某成供称有部分犯罪所得资金 通过黄某转移,在案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与朱某成供述相互印证,无锡市滨湖区 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

5、符合洗钱罪立案条件,于同年7月29日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 明不立案理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对黄某以洗钱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后,针对黄某到案后不供认犯罪事实、涉 案洗钱账户众多且分布全国、部分资金流向境外的情况,重点围绕资金流转脉络 等引导取证。公安机关商请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协作配合,依托人民银 行反洗钱工作平台和统筹调度优势,紧扣资金流出、回流两个关键节点,以朱某 成起始资金账户为基础,核实接收洗钱资金账户情况,调取多个省市银行的60余 个资金账户交易记录,分析资金走向,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图。上述资金流向与 黄某司机证言、相关人员柜面提现记录等相互印证,最终认定洗

6、钱后资金又回流 至黄某处,黄某将洗钱资金交还给了朱某成及其母亲。公安机关依法从朱某成及 其母亲处扣押、冻结人民币共计900余万元。同时,扣押黄某使用违法所得购入 的汽车1辆、冻结涉案资金49万余元。2020年11月16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以黄某涉嫌洗钱罪、偷越国境罪 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黄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11月 30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犯洗钱罪、偷越国境罪提起公诉。【典型意义】1 .跨境洗钱犯罪不仅造成上游犯罪赃款追缴困难,而且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 全,必须依法严惩。办案当中发现跨境洗钱线索的,要着力查清资金流向和流转 过程,加强对境内相关资金交易

7、记录等证据的收集。要注重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资 金流出的起始账户、途经账户和跨境转移的具体方式,为认定洗钱犯罪和追赃挽 损夯实证据基础。对于资金流转账户多、流转过程复杂的案件,要加强与人民银 行反洗钱部门等专业机构的协作,提升侦查取证和审查质效。2 .查清非法集资资金实际去向,既是追缴涉案资金,提升追赃挽损实际成效 的重要措施,也是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有力抓手。在办理涉非法集资洗钱案件过程中,不仅要查清洗钱手段,还要尽可能查清洗钱后资金的实际去向,及时查 封、扣押、冻结被转移、隐匿、转换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依法追缴洗钱人 员的违法所得,不让任何人从洗钱犯罪中得到经济利益。丁某环、朱某洗钱鹿某掩饰

8、、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关键词】洗钱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检察技术辅助审查股权 交易【基本案情】丁某环,女,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朱某,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鹿某,男,某公司业务员。(一)上游犯罪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白某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华某集团及关联 公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48亿余元。2019年8月 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青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 振等3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白

9、某青等 人提出上诉,同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谭某玲等81人有期徒刑 三年(部分适用缓刑)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不等。判决已生效。(二)洗钱罪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丁某环、朱某担任白某青利用非法集资款投资成立的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白某青用非法集资所得7000万元收购众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众某公司”)及其子公司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某公司”), 并以其儿子名义持有众某公司股权。当时捷某公司已向中国人民银

10、行申请非银行 支付机构牌照并进入公示阶段。2016年8月,华某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集 资参与人本息。同年10月,白某青为隐匿资产,指使丁某环、朱某虚假出售以其 儿子名义持有的众某公司股权。丁某环请朋友鹿某以虚假收购股权的方式帮助代持众某公司股权,并承诺支 付鹿某5万元好处费。2016年11月9日,鹿某与白某青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众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为鹿某。为制造鹿某出资收购股权假象,丁某环、 朱某将白某青提供的现金200万元存入鹿某账户,再由鹿某转至白某青控制的账 户,伪造虚假交易资金记录。此外,丁某环、朱某还犯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诈骗等犯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

11、被告人丁某环、朱某、鹿某依法提起公诉。经过 一审、二审,202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洗钱 罪判处丁某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与其所犯职务侵占罪、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 五十万元,罚金三百五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百 五十万元,与其所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三百五十四万元。以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鹿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 己生效。【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

12、院对白某青等人非法集资案审查起诉时,发现公安机 关移送的大量电子数据信息需进一步梳理。为缩短对电子数据的审查时间,深度 挖掘电子数据中与证明非法集资案件事实有关的有效信息,检察官邀请检察技术 人员对公安机关移送的140册电子鉴定卷、4.5TB电子数据进行辅助审查。经过技 术分析发现,白某青等人将非法集资款7000万元用于收购众某公司及其子公司捷 某公司,在华某集团资金链断裂后,众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鹿某, 鹿某仅向白某青账户转账200万元,明显低于众某公司的注册资本及白某青收购 价格,呈现出“高买低卖”可疑交易特征。检察机关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引导侦 查人员对与该交易有关的丁某环、朱某

13、、鹿某等人进行询问,三人均表示交易属 于正常市场行为,但对交易动因、细节等不知情。检察机关研判认为,查清资金流向对于查明白某青集资诈骗案的犯罪事实、 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发现是否存在洗钱犯罪具有重要作用,遂决定围绕该股权转 让交易自行开展核实工作:(1)检察技术人员对白某青手机数据进行全面提取和 分析,发现其与朱某长期使用某国外社交软件进行通联,聊天记录显示在上述公 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鹿某后,白某青仍要求朱某帮助其寻找买家收购上述公司。 (2)查询众某公司预留电话,发现该电话属于外包公司的报税会计人员,而委托 人仍是丁某环,表明众某公司股权转让给鹿某后,仍处于丁某环实际掌控之中。根据上述证据审查

14、情况,检察机关认为,丁某环、朱某、鹿某等人涉嫌协助 白某青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要求公安机关就丁 某环等三人涉嫌洗钱犯罪线索进行核查。2018年7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 局对丁某环、朱某、鹿某立案侦查。2018年10月31日、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朱某涉嫌 洗钱罪、职务侵占罪,鹿某涉嫌洗钱罪,以丁某环涉嫌洗钱罪、职务侵占罪分别 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丁某环、朱某、鹿某三人采用虚构股权交易的方 式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其中,丁某环、朱某 明知交易的股权来自于非法集资犯罪,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证明鹿某知

15、道或应当知道代持的公司股权来自于非法集资犯罪所得的证据不足,但能够证明 其应当知道来自于犯罪所得,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 事责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6日以朱某犯职务侵占罪、非国 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洗钱罪,鹿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 益罪,于2019年11月8日以丁某环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洗 钱罪,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丁某环及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丁某环明知所交易股权 系白某青非法集资犯罪所得,也不能证明丁某环指使鹿某提供资金账户以供转 账。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朱某对白某青找鹿某虚假出资、代持

16、股份不知情。鹿 某当庭表示认罪。针对丁某环、朱某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结合丁某环、朱某、 鹿某等人的手机聊天记录、华某集团会议纪要、涉案公司员工证言等证据,就丁 某环、朱某对所交易股权的来源和性质的认识进行答辩:首先,在帮助白某青隐 匿资产的过程中,丁某环和朱某二人共同制造鹿某出资购买众某公司股权的假 象,并向鹿某许诺支付好处费,且知道股权转让后公司仍然由白某青实际控制。 其次,易某公司系白某青控制的华某集团的下属公司,易某公司的普通员工均知 晓华某集团非法集资经营模式,作为公司高管的丁某环、朱某二人职务层级更 高,且多次参与华某集团高层会议,对华某集团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有明确的认 知

17、。再次,二人的手机聊天记录证实,二人事先已通过媒体报道得知白某青非法 集资,白某青也明确告知虚假转让股权的目的是为了让众某公司与华某集团脱离 关系。综上,认定丁某环、朱某二人为掩饰、隐瞒白某青用非法集资犯罪所得购 买的股权的来源和性质,与鹿某进行虚假股权交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不能成立。【典型意义】1 .对于资金交易复杂、电子数据海量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同步审 查洗钱线索时,要注意发挥检察技术辅助审查的作用。电子数据中含有大量与证 明犯罪有关的信息,对于证明上游犯罪、发现下游犯罪具有重要价值。检察机关 对电子数据需要作针对性挖掘梳理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

18、者委托专门机构作专 业技术分析,也可以应邀参与辅助审查。检察官要结合犯罪特征以及指控证明犯 罪思路明确审查目的,提出审查的重点方向和具体要求,并与检察技术人员共同 会商研判实现审查目的的技术路径及可行性。检察技术人员应根据审查目的运用 专业方法对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存储电子数据等进行针对性审查,从已有电子 数据中挖掘与上游犯罪及洗钱行为有关的数据信息。可以借鉴反洗钱大额交易监 测、可疑交易分析等方法,对电子数据中有关大额资金流向及交易背景等,运用 技术手段进行穿透式审查分析,并通过对电子数据与其他主客观证据的比对碰 撞,发现及证明犯罪。2 .股权交易是非法集资犯罪转移、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常

19、见方法,频繁 转让股权、虚假投资股权是洗钱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在审查非法集资资金去向 时发现股权转让、股权投资等情况,要跟进审查股权交易人员之间的关系、股权 交易价格、股权交易后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证据,判断股权交易是否真实,发现 洗钱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 .对于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人员,应当结合其接触上游 犯罪的程度、身份背景、职业经历、交易方式等情况,分别判断其对上游犯罪的 主观认识,并根据其认识内容准确定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 来自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洗钱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来自于其他犯罪

20、的,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李某华洗钱案【关键词】洗钱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主观认识 洗钱数额【基本案情】李某华,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李某妻子。(一)上游犯罪2002年至2019年,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霸占多个林场、采 石场,非法组建“执法队”,垄断江西省宁都县石上镇林业并涉足采石场、房地 产等领域攫取高额利润,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 诈勒索、滥伐林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江 西省宁都县石上镇及周边区域、宁都县城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 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和管理秩序。2

21、020年12月15 S,江西省赣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 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15个罪名,数 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洗钱罪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李某将在林场、采石场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 益存入其控制经营的鑫某牧业公司、兴某牧业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中。根据群众举 报,江西省宁都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17日、2019年3月26日两次传唤李某, 并于2019年3月对李某所涉多起犯罪立案侦查。2019年5月24日,宁都县公安 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执行刑事

22、拘留,并于当日通知其妻子李某华。被采取 强制措施前,李某将对公银行卡和U盾交予李某华保管。在李某被刑事拘留后, 李某华为掩饰上述保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于 2019年5月25日要求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供其使用,并分别于5月27日、28日从 鑫某牧业公司对公账户分多笔转出340万元至他人银行账户。6月21日、24日, 李某华又从兴某牧业公司对公账户分多笔转出400万元至他人银行账户。上述740 万元转至他人账户后,李某华将其中的141万余元用于支付李某所办工厂工人工 资、水电费、税费、贷款等,剩余598万余元由他人取现后交至其手中,李某华 予以隐匿。2021年5月26日,江

23、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五 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宣判后,李某华提出上诉。同年8月27日,江西省赣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江西省宁都县检察院介入侦查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后,引导公安机关 对涉黑资金流向及流转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进行梳理,并会同公安机关商请人民银 行反洗钱部门建立追踪洗钱犯罪资金去向的绿色通道,通过串联资金流向,查明 鑫某牧业公司、兴某牧业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中740万元犯罪所得的流转情况。2020年8月17日,江西省宁都县公安局以李某华涉嫌洗钱罪移送起诉。李某 华到案后不供认犯罪事实,辩称对李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知情,

24、转移资 金时公安机关仅认定李某涉恶,系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未认定为涉黑;将相 关账户资金转移、提现均是用于李某名下公司经营及还款。针对其辩解,宁都县 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对李某华与李某平时关系、信任程度、是否参与公司经 营、帮助保管资金,对李某多次因涉恶被询问、采取强制措施的了解程度及转移 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等进行补充侦查,以证明李某华是否知道李某从事了体现黑 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相关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在案证据证明:(1)李某华与李某夫妻关系密切,育 有多名子女,多名家庭成员参与了该犯罪组织,且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其 子也是该犯罪组织的参加

25、者。(2)李某华是李某实际控制的鑫某牧业公司的股 东。(3)在李某被刑事拘留后,李某华立即将李某交付的公司账户中的资金转 移,并支付工人工资等费用,表明李某华平时也参与相关经营活动。(4)李某华 曾为维护女儿的利益鼓动李某等组织人员殴打他人。(5)李某华知道多起李某等 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的前因后果。(6)李某华、李某之子多次组织人员 在镇上公开场合对村民进行拦截、辱骂、威胁,、“罚款”等。(7)李某为人霸 道,其违法犯罪行径引发多起群众上访,声名在外。(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 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曾两次询问李某,发布扫黑除恶征集线索公告后,李某 之子以林场名义发布公告对抗线索征集。上

26、述事实证明李某华应当知道李某等人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且李某是 组织、领导者;应当知道李某及其组织成员有组织地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欺 压、残害群众;应当知道李某通过非法采矿、滥伐林木、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手 段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活动;应当知道李某等人在当地形成了重大影响,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李某华的辩解没有合理根据。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华知道李某从事了反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 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相关事实,也知道李某在案发前交予的公司银 行账户中的740万元系李某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所得,仍然在李某被刑事拘留 后次日将涉案账户中的740万元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掩

27、饰、隐瞒其来源和性 质,构成洗钱罪。2020年11月10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李某华提起 公诉。宁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华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其 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构成洗钱罪。支付李某所欠工人工 资、水电费等141万余元不具有掩饰、隐瞒来源性质的故意,洗钱犯罪数额应当 认定为598万余元,以洗钱罪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宣 判后,李某华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犯罪所得款项一经转入 他人的银行账户,洗钱罪已经既遂,最终款项如何处理不影响洗钱罪数额,洗钱 罪数额应当认定为740万元,但综合李某华的犯罪事实及相关的犯罪情节

28、,原判 刑罚属罪刑相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1 .主观上认识到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构成为他人 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洗钱的要件之一,认识内容是对黑社 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的认识,而不是对法律性质的认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事实的认识,包括对上游犯罪人员从事的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特征、经 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相关具体事实的认识。公安司法机关公开征集涉 黑犯罪线索、发布涉黑犯罪公告、对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采取强制措施后, 仍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转移涉案资金的,可以认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9、2 .为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在不同账户中划转,或者转换为股 票、金融票据,或者转移到境外的,即属刑法规定的洗钱犯罪,转移、转换的资 金数额即为洗钱犯罪数额。要注意区分洗钱行为与洗钱后使用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行为的不同性质,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经转移、转换后的资金使用行为不影响洗钱 罪的成立,转移、转换后的资金用途不影响洗钱数额的认定。马某益受贿、洗钱案【关键词】洗钱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受贿共犯变更起诉 同 步审查【基本案情】马某益,男,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上游犯罪2002

30、年至2019年,马某益之兄马某军(己判决)在担任某地国有石化公司物 资采购部副经理、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多家公司与该石化公司签 订合同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其中:2001年,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控 制的公司与马某军任职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提供帮助,2002年下半年,马某军收受 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并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5年8月,马某军利用职 务便利,为赵某控制的公司与其任职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和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 助,收受赵某给予的现金美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49. 66万元)。(二)洗钱罪2004年上半年,马某军使用收受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万元投资的理财产品到期后,马某

31、益使用本人的银行账户接收马某军给予的上述本金及收益共计109 万元,后马某益将此款用于经营活动。2015年8月,马某军收受赵某贿赂的8万美元现金后,马某益直接接收了马 某军交予的8万元美元现金,后分16次将上述现金存入本人银行账户并用于投资 理财产品。马某益除为马某军洗钱外,还与马某军共同受贿:(1) 2001年至2010年, 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公司经营提供帮助,并介绍马某益与张某认识。2002 年,张某为感谢马某军的帮助提出给予其好处,马某军授意张某交给马某益现金 40万元。2008年,马某军再次授意张某将50万元存入马某益的银行账户。马某 益收款后均告知马某军。(2) 2005年,马

32、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公司经营提供 帮助,并介绍马某益与徐某认识。2008年7月、9月,马某军授意徐某,分别向 马某益的银行账户汇款45万元、20万元。2010年8月,因马某益做生意需要资 金,马某军与马某益商议后找到徐某帮忙,徐某通过公司员工银行账户向马某益 的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马某益收款后均告知马某军。(3) 2011年10月至 2012年5月,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公司经营提供帮助,为感谢马某军,王 某表示在苏州购买一处房产送给马某军,马某军与马某益商议后,由马某益前去 看房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该房产落户在马某益名下,价值106万元。(4)2012 年至2013年,马某军利用职务

33、便利为苏某公司经营提供帮助,后苏某对马某益说 要感谢马某军,马某益授意苏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办银行卡,将感谢费存在卡内。 2013年9月,苏某将其子名下存有29. 5万元的银行卡送给马某益。马某益收款后 告知马某军,该款由马某益用于日常花销。2020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大箸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某益有期徒 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马某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马某益未上 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本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黑龙江省大箸山县人民检察院、 大箸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大箸山县人民检察院

34、于2020年2月13日以被告人马某 益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业务 应用系统对辖区开展洗钱线索排查工作中,对关联重点案件倒查发现大箸山县人 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的马某益一案可能涉嫌洗钱罪。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大箸山县人民检察院两级检察院根据犯罪事实会商研判 后认为:(1)在马某益按照马某军的授意,直接收受请托人现金、银行转账汇 款、银行卡及房产等行为中,马某益具有与马某军共同受贿的故意,其犯意产生 于受贿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属于帮助接收受贿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 犯,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适用法律正确。(2)马某益在马某军收受贿赂款即 受贿完成后,使用本

35、人银行账户接收马某军转入的受贿所得并用于投资经营的行 为,属于掩饰、隐瞒马某军受贿款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综合马某益是马某军的弟 弟,收到的款项中既有人民币又有美元,且曾多次与马某军伙同受贿等事实,可 以认定马某益知道马某军交予的钱款为受贿所得,构成洗钱罪。检察机关以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变更起诉。经与监察机关沟通, 监察机关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变更起诉为洗钱罪的意见。2020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大箸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变更起诉,将起诉书 指控的马某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变更为洗钱罪,洗钱罪数额为人民币109万 元、美元8万元。【典型意义】1 .根据事实、证据和刑法规定的犯

36、罪构成,准确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共 犯。洗钱罪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实施的新的犯罪 活动,与上游犯罪分别具有独立的构成。在上游犯罪实行过程中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转账汇款等帮助上游犯罪实现的行为,是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 上游犯罪的共犯,不能认定洗钱罪。上游犯罪完成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 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才成立洗钱罪。办案当中要根据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 等行为所发生时间节点及其与上游犯罪关系,准确区分上游犯罪与洗钱罪,不能 将为上游犯罪提供账户、转账等上游犯罪共犯行为以洗钱罪追诉。2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

37、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 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 .审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的,可以商监察机关 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洗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商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后,直接以洗钱罪追加、补充起诉。移送起诉将洗钱罪不当 认定为其他犯罪的,应当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后,依法变更起诉罪名为洗钱 罪。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关键词】自洗钱贩卖毒品犯罪构

38、成洗钱故意数罪并罚【基本案情】冯某才,男,2006年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1年3月至4月,经缠某超介绍,冯某才两次将海洛因放置在指定地点出 售给他人。4月7日晚,冯某才再次实施毒品交易时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公 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冯某才三次贩卖海洛因共计15.36克,收取缠某超毒赃共计 12350元。冯某才每次收取缠某超等人的毒赃后,通过微信转账将大部分或者全部 毒赃转给其姐姐冯某,三次转账金额合计8850元。其中:(1) 2021年3月21日 22时59分,冯某才收到缠某超支付的毒赃4000元,于次日12时05分转至冯某 微信2500元;(2) 2021年4月7日21时1

39、5分,冯某才收到缠某超支付的毒赃 7600元,于当日22时55分转至冯某微信5600元;(3) 2021年4月7日23时 27分,冯某才收到吸毒人员昔某支付的毒赃750元,于当日23时28分全部转至 冯某微信。2021年10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 某才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 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冯某才未 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1年7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公安局以缠某超、冯某才等人贩 卖毒品罪移送起诉。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冯某才在接收缠某

40、超转账的赃 款后,很快就将赃款转入冯某账户,有洗钱嫌疑。经讯问,冯某才辩称向冯某转 账是为了偿还借款。针对冯某才的辩解,伊宁县人民检察院逐笔梳理冯某才与冯某的微信转账记 录,有针对性地讯问冯某才,结合其他证据全面审查发现:(1)冯某才每次收到 毒赃后均全部或大部转账,在作案时间段内呈现即收即转的特点。(2)冯某才与 冯某对于借款金额、次数、己偿还金额以及未偿还金额等情况的陈述均含糊不 清,且双方陈述的欠款数额差距较大。冯某才供称“我现在还欠她(冯某)一万 多块钱。”而冯某称:“应该还有(欠)几万块钱吧”。(3)除查明的三次毒赃 转账外,2021年1至4月间,冯某才还有11次收取他人转账资金后即

41、全部或大部 转给冯某,其中有4笔共计13480元来自缠某超。检察机关认为,冯某才关于归 还借款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且没有合理根据,冯某才收取毒赃后将赃款转移至他 人的资金账户,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故意。上述行 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已构成洗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2021年8月13日,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冯某才提起公 诉。伊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冯某才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典型意义】1 .对上游犯罪人员的自洗钱行为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刑法修正案(十 一)根据反洗钱形势任务作出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办理

42、刑 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案件,要根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去向,同步 审查上游犯罪人员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发现洗钱犯罪线索需要侦查进一步搜集证 据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上游犯罪,检察机关 审查认为洗钱罪(包括上游犯罪人员自洗钱和上游犯罪共犯以外的人员帮助洗 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将洗钱罪与上游 犯罪一并提起公诉,对上游犯罪共犯以外的人员帮助洗钱犯罪可以一并追诉。2 .完整把握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准确认定洗钱罪。要坚持主观因素与 客观因素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评价原则,“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和“有下

43、列行为之一”都是构成洗钱罪的必要条件,主观上 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同时符合主客观两方面 条件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认定上游犯罪和自洗钱犯 罪,都应当符合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上游犯罪行为人完成上游犯罪并取得或控 制犯罪所得后,进一步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的行为,属于自洗钱行为。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的接收、接受资金行为,属于上 游犯罪的完成行为,是上游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不宜重复认定为洗钱行为,帮 助接收、接受犯罪所得的人员可以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对于连续、持续进行的 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应当逐一分别评价,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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