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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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未成年的话题总是我们大家关心的问题,尤其是作为父 母我们尤为关注。每一个孩子可以说都是父母心中的心头 肉、掌上明珠,容不得一点闪失,种种关于未成年的话题也 层出不穷,比如:校园暴力、校园恋爱等现象,每一次的未 成年校园现象爆发,都会成为大家所关注的焦点。近日,教 育部颁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并且从2021年9 月1日起施行,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下都有何种规定。一、禁止公开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我想以前大家在学校的时候一定很注重学习分数与排名,因 为这是自己所辛苦努力的结果与回报。但是有些学习较差的 学生却不希望公布成绩与排名,这会给自己造成负面影响。 其中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

2、的未成 年人基本权利,包括在校园内的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 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知 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也就是说以后学校不能私 自的公布学生的成绩与排名,但是家长有权利知道学生的成 绩。二、教师与学生谈恋爱将划红线规定中明确强调禁止教职工与学生谈恋爱等行为红 线。作为教师,本来心理与思维就成熟与学生,教师更应 该起到为人师表、关爱学生的表现,但是现在有些教师因为 思想的不坚定或者故意为之,造成了有些学生的心理与身体 伤害,此类事件是在学校中坚决不能发生的,这不仅有悖于 传统道德,而且有违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的主要目的就 是学习与加强各方面思想建设等。

3、教师的准则就是教好学 生、带好学生、管好学生。三、建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试点未成年是祖国的花朵,更是祖国的未来。建立保护试点是对 未成年学生的成长意义很大,会同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公 安、司法等部门切实给予未成年学生有效的保护。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 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 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 的保护,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

4、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四条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 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 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 见。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 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 护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第二章一般保护第六条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 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 等歧视学生或者

5、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第七条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 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 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 的活动。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 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 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 学 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 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 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 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 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在教育、管 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 体的言行、方式。第十条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 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 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 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 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尊重和 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 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

7、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 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 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 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 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 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 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 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 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

8、学生应当及时进 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学 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 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 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 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 息时间。第十四条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 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 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 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 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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