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2022修改).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632205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9.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2022修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2022修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2022修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2022修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2022修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2022修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2022修改).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2005年7月2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自2005年8月20日起 施行 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修改 自2022年10月4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和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 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高压管道设施和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 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压管道设施是指:(一)输送天然气的高压管道;(二)高压管

2、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 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三)天然气接受门站、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 池等高压管道附属构筑物和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高压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高压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第四条 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高压管道设施保护 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安监、质监、公安、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高压管 道设施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高压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高压管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一)按照建设部制

3、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 定,对高压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设置阴极保护装置;(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高压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并保证 其完好;(三)对易遭外力碰撞的高压管道设施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等安全管理规定,加大科技投入,对高压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发现安 全隐患及时排除;(五)制定高压管道设施事故处置预案,并报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 安监、质监部门以及高压管道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备存;(六)将高压管道设施的竣工资料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存;(七)对危害高压管道设施安全的行

4、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 时,及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安监、质监部门报告;(A)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高压管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高压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高压管道设施的义务;对违反高压 管道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制止。第七条 按照国家燃气设计规范,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水平净距6.5米 范围内的区域,为高压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管壁两侧水平净距65米至50米 范围内的区域,为高压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高压管道设施,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 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河道、航道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

5、定。第八条 在高压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高压管道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相关作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电线杆等设施;(二)挖掘、取土;(三)堆放重物或者碾压;(四)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五)种植树、竹等深根植物;(六)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高压管道设施和安全保护标志;(七)在高压管道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A)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第九条 在高压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第十条 在高压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敷设管线,从事打桩挖掘等作业, 或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

6、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规定,提出高压管道设施专项防护方 案,经与高压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对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压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审核发放施工 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有 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经批准,在高压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作业,可能 影响高压管道设施安全的,高压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 保护指导。第十一条 在高压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作 业,作业单

7、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高压管道企业专门技术 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第十二条 禁止在专门用于巡查高压管道设施的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第十三条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高压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 在保障高压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禁止 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进行其他危及高压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确需迁移高压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申 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会同高压管道企业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

8、担。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筑堤坝时,应当注意保护高 压管道设施的安全;确需在高压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时,应当及时将泄洪量和泄 洪时间通知高压管道企业。第十六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部门制定高压管道设施灾害 事故紧急处置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高压管道设施事故,高压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其事故处置预案,立即采取 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并同时 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以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压管道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高压

9、管道设施事故或者接到高 压管道企业有关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高压管道设施灾害事故紧急处 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第十七条高压管道企业进行高压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作业。高压管道企业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 当及时移送。第十九条 对占压高压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规 划、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10、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 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造成 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