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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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水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水办发(2022) 8号)各区(功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 室: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市水务局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实施细则(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武汉市水务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处)2022年9月9日市水务局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R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 ) 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 ) 4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 工

2、程建设领域推行“承诺可开I”制度的意见(武政规(2022 ) 14号)(以下 简称“14号文”)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水务营商环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制度落地落实,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承诺可开工”适用范围及条件本市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内的工业项目,城市 重点功能区内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重点招商的产业项目(以下统称“工程建设 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牵头单 位(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区行政审批局) 组织研究认为符合相关条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承诺行为且 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

3、,可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本细则所称“承诺可开工”,是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关 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确定项目综合要求清单,建设单位根据综合 要求清单开展前期工作,在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报建资料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 位不再对项目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多证齐发”。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项目落地符合 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和安全要求;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 到位;建设单位自愿履行承诺,信用记录良好。二、“承诺可开工”项目涉及水务审批服务事项及要求清单根据14号文水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水资源开发利

4、用保护、水 土保持、河道堤防管理、再生水管理等要求,地块及周边排水设施、周边连接 点、公共设施连接点、迁改等条件要求,行政审批、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 要明确的要求;组织供水企业提供地块周边供水设施现状、周边连接点,提出市 政供水设施连接设计要求,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等要求;办理项目洪 水影响评价、节水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排水许可等手续”等要求, “承诺可开工”项目涉及水务审批服务事项主要有“取水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因工程建 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和“城镇污水排入排 水管网许可”

5、等5个审批事项,以及“供水接入和供水设施迁改服务” 1个服务事 项。(一)“承诺可开工”项目申报“取水许可”政策法规依据:湖北省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申请和认定条件:水资源区域论证评估报告通过审查后,功能区内建设项目 在申请取水许可时,不再需要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可直接向具有审批权限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文件、取水许可承诺书,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不适用于承诺制许可的项目除外。要求清单:建设项目要适用承诺制许可。不适用承诺制许可的项目建设情 况:1.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2,未列入批准的功能区规划

6、 内的;3.取用地下水的;4.跨本级行政区域取水的;5.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 用记录或者存在曾做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报建资料:1 .取水许可申请书;2.取水许可承诺书;3.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批复文件及项目隶属于该区域的证明材料。(二)“承诺可开工”项目申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政策法规依据: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 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 160号)。申请和认定条件:L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 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适用承诺制管

7、理。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 建设项目适用承诺制管理。要求清单:L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 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2.不属于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监督管理办法中不予批准的情形。报建资料:L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的申请;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报告;3.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三)“承诺可开工”项目申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 批”政策法规依据: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和认定条件:项目所在地已取得区域性洪评批复。要求

8、清单: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区域性洪评文件中关于基坑开挖深度、基坑降 水措施、防洪补救措施等的要求。4.报建资料:项目概况介绍,包含项目区位、建设内容和建设方案。(四)“承诺可开工”项目申报“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政策法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 三条。申请和认定条件:1.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迁改方案满足规划设计要求。2.迁 改方案已征得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权属管理单位同意。要求清单:L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施安全。2.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

9、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3.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 应的安全保护措施。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 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报建资料:1.承诺书;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总平图);3.排 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迁改方案(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4.权属 单位同意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书面意见。(五)“承诺可开工”项目申报

10、“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政策法规依据:L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 十一条;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四 条。申请和认定条件:L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 求;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3.承诺排水水质水量达标排 放。要求清单:L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沉淀池);2.建 设项目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报建资料:1.承诺书;2.排水设计方案(包括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 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3.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4. 按规定建设污

11、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六)“承诺可开工”项目申报“供水接入和供水设施迁改服务”申请和认定条件:证明或承诺建设项目合法。报建资料:L建设单位书面承诺;2.建筑项目总平面图;3.建设项目给水平 面图。三、审批权限和实施部门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事项的审批服务权限与现行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区 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项审批服务权限归属提供审批服务。四、工作流程(一)申请和认定。建设单位向牵头单位提出项目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 的申请后,配合牵头单位研究认定该项目涉水部分是否符合条件。(二)确定项目要求清单。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项目,配合牵头单位拟定项目 涉水部分在技术、政策、监管、资金保障等

12、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适用“承诺可 开工”制度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部门、监管方式和节点等,形成水务要求清 单,提交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汇总各部门要求、形成综合要求清单后,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三)提交项目报建资料。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清单开展前期工作,作出“符 合相关要求,违规责任自担”的书面承诺并提交报建资料。(四)限时完成审批。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按规定缴纳相关规 费、作出书面承诺后,积极配合牵头单位调度,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水务部 分资料核验(不再对项目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综合要 求清单中确定的相关审批手续。五、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

13、智慧监管等方式对建设单位 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行政审批处室、部门在完成审批手续、核发 审批结果后,需将建设单位的信用承诺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应及时将项 目资料和审批结果移交对应监管处室、部门,实现业务有效对接,确保审批和监 管无缝衔接、良性互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区监管 处室、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2个月内,组织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 容是否履行进行检查,并将建设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对 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的虚假承诺、承诺不兑现等行为,视情形采取责令限期 整改、撤销审批决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六、工作要求(一)压实主体责任。区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 识,落实工作要求,细化工作责任,落实实施细则,确保项目审批各阶段、各环 节无缝衔接。(二)强化市区联动。项目要求清单中相关审批事项分属市、区两级权限 的,按照首问负责、市区联动的原则办理。(三)加强宣传引导。区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的宣传力度,积极推进“承诺可开工”制度改革落地落实,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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