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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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加大 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促进民办养老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 21) 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 建设、购买用房或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运营,依法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 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为 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老年养 护院等养老机构,包括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

2、和公益性民办养 老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护理型养老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内 为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护 理型养老床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配备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 理功能;(二)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 间实现无障碍;(三)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 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四)按照全失能、部分失能人员1: 3、1: 6的比例配 备养老护理员。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建设的 养老机构,其床位均纳入护理型养老床位范围。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应当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医疗 床位和养老床位,并实

3、行物理隔离;符合护理型养老床位条 件的床位,纳入护理型养老床位范围。第四条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应当遵循公平公 正、信息公开、规范管理、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谁备案、 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做好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 营补助的审批以及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预 算安排、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配合做好资金结算等工作。第六条申请建设和运营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符 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 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 部门备案,相

4、关信息完整录入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 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 本规范(GB386002019).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 准(JGJ450-2018)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相关要求。(三)服务质量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 BT35796-2017),申请年度内未发生卫生、防疫、消防、食品 等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养老机 构服务合同,入住老年人或家属满意度测评达到90%以上。(四)连续经营满12个月且继续经营。经营时间自取得 民政部门备案回执之日起算;2019年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 养老机

5、构设立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从取得许可证书之 日起算。(五)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账目清晰。(六)按要求执行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制度。(七)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 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 资等活动。第二章一次性建设补助第七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社 会力量,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 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 型养老机构、养护院等项目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下列项目不在补助范围:(一)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二)已纳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三)

6、政府已完成硬件建设和室内装修、基本具备运营 条件,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建民营项目。下列床位不纳入补助范围:(一)不具备护理条件的自理型养老床位;(二)设区市中心城区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超出500张的 部分、县(市)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超出300张的部分;(三)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床位。第八条民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除需符合第 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 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 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二)床位应为护理型养老床位。(三)护理型养老床位总数不少于20张,床均建筑

7、面积 不低于30平方米,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 于6平方米,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且护 理型养老床位占机构总床位数比例不低于60%。第九条申请材料:(-)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 1);(二)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 立许可证复印件;(三)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 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 租赁合同;(四)消防审验合格证明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五)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养老床 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 建设的

8、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IOOOo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每 张补助不少于4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按程序进行备案。由社会力量完成室内装修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参照租 赁房屋改建床位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投入 总额的50%o第十一条2021年底前已获得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护理型 床位,不得按照新的补助标准找平补差。2021年底前已获得 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自理型养老床位,经改造升级达到护理型 养老床位条件的,可根据新老标准差申请差额补助。第三章运营补助第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 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由

9、 第三方运营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 老机构,可按年度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补助对象为实际 运营方。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 的医疗床位不在补助范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协议承担特困供养对象兜底保 障任务的,收住特困供养对象的床位不在补助范围内,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助除需符合第六条规 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养老护理员配比达到要求,且养老护理员已参加职 业技能培训;(二)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并及时更新;(三)投入运营时间已满一年或自上一次获得养老机构运 营补助时间已达到一年。第

10、十四条申请材料:(一)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2);(二)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立 许可证复印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须提供公建民营(委托 运营)协议;(三)消防审验合格证明或备案证明复印件;(四)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申请补助期间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 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江西省养老服务综合 平台数据一致;(六)养老护理员名单及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情况。第十五条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 据实际收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 入住时间进行补助(入住未满1个月但达到15天以上的按1 个月计算,未达15天的不予

11、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以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IOO元、 200元为基准,未参加等级评定或参加等级评定但未获得评 级的,按照1倍系数予以补助;评定结果为1-5级的,分别 按照L 05倍、1.1倍、L 15倍、L 2倍、L 25倍系数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在此基础上 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按程序进行备案。第四章资金来源和项目审批第十六条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 助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对一次 性建设补助给予适当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当地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将民办养老 机构护理型

12、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资金列入年 度财政预算。第十七条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补助资金程序如下:(一)自我评估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于 每年3月底前按照审批权限向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机构护理 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或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 表及相关材料。(二)收到申请的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4 月底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并开展 入住老年人或家属满意度测评。对申请运营补助的民办养老 机构,市、县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 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国家关于老年人能力评 估的标准和要求统一开展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出具入住 老年人能力评估报

13、告。(三)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经属地民政部门研究后,通过 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拟补助的项目和补助金额 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财政 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将申报材料 退回申请机构并说明原因。第十八条民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补助资金、接受核查时,应 当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不得通过改 变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双重登记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机构等形式重复申请补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民办养老机构接受的补助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 用。获得一

14、次性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不得开展与养老 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五年内不得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否则 须全额退回补助资金。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民办 养老机构补助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 效。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 加强对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和运营补助资金的监 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停拨补 助资金,暂停该养老机构年度申请资格;经整改仍不符合资 助条件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养老机构补助资格,追缴已拨付 补助资金。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或通过虚报老年人数、弄虚作假提高老年人能力评估等

15、级等 手段骗取运营补助资金的,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 八十条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补助金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信息归集在该机构名下,列 入本省养老机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 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能依法诚信、 客观公正履行评估职责的要严肃处理,并及时告知其登记注 册机关。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每年应定期通过官方网站、新闻 媒体等渠道公布养老机构补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民政、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补助 资金时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未依法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等情形的,依

16、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参照 本办法申请运营补助。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 民政厅关于印发修订江西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民办 养老机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16) 50号)同 时废止。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附件:1.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2 .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1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养老 机构 填写机构名称开始经营时间地址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 务纠纷是否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 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 法失信名单是否涉嫌从

17、事养老诈骗、非法集 资等活动申请补助类别新建补助口扩建补助口自有房产建设补助 口租赁房屋改建补助口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助机构类型口护理型养老机构口老年养护院口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口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其他用地方式口划拨土地建设口出让土地建设口租赁土地建设 口集体土地建设建筑面积(平 方米)投资规模(万元)床位总数护理型床位总数新增护理型床 位数申请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床位数资助标准/每 床(元)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万 元)收住老年人总 数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数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备案回执(设立许可证)编 号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号银行账户名称工作人员总 数养老护 理员数 /持证 人数执业医生人数注册 护士

18、人数法定代表人姓 名手机本人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完全真实。如能获得补助资金,本人承诺将用 于规定用途,5年内不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如以上信息不属实,本人 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年 月日核定申请补 助类别新建补助口扩建补助口自有房产建设补助 口租赁房屋改建补助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助核定总床位 数核定护理型床位数核定新增护 理型床位数核定补助金额(万元)经实地核查,该机构符合 补助条件。以上信息属 实,如有虚假,本人自愿承 担法律责任。核查人(签字):年 月日民政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 月日目力位定表填 项举单法代人地政门地查见 属民部实核意注:

19、1.相关证书和佐证材料必须提供复印件;2.实地核查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负责,核查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3.此表一式三份,由申报机构、属 地民政、财政部门各执一份。附件2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养老机构供际运营加填写机构名 称开始运营 时间地址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 故和重大服务纠纷是否被相关单位列入 失信惩戒名单、活动 异常或经营异常名 录、违法失信名单是否涉嫌从事养老诈 骗、非法集资等行为统一社 会 信用代 码备案回执(设立许可证)编号法定代 表人 姓名电话运营方 式口民办养老机构 口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其他养老机 构评定 等级无 口一级 二级 三级 口四级 口五级床位总 数护理型床位 数工

20、作人 员总数养老护 理员数/ 持证人 数执业 医生 人数注册 护士 人数入住老 年人总 数申请运 营补助 人数其中:中度失能老年 人数及补助标准重度失能老年人数及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资金(万元):本人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完全真实。如能获得补助资金,本人承诺将用 于规定用途。如以上信息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机构(实际运营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年 月日入住老年 人总数经专业第三 方评估机构 评定老年人 数其中:中度 失能老年人 数重度失能老 年人数养老机构 评定等级无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核定补助 金额(万 元)经实地核查,该机构符合补助条 件。以上信息属实,如有虚假,本人

21、自 愿承担法律责任。核查人签字:年 月日民政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筌字:(单位公章)年 月日属地民政部门审核意见注:1.相关证书和佐证材料必须提供复印件;2.实地核查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负责,核查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3.此表一式三份,由申报机构、属 地民政、财政部门各执一份。关于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和依据为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加大对民办 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促进民办养老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 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 16 号)等规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

22、出台江西省民 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O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六条,从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 补助、运营补助、资金来源和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作 出规定。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资助对象、护理型养老 床位的标准、申请补助的基本条件。办法明确了经营 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均在资助范围。第二章为“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是明确补助对象为护 理型养老机构。同时,为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风险,引导 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办 法明确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已纳入城企联动普 惠养老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政府已完成硬件建设和室内装 修、

23、基本具备运营条件,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建民营项目 不在补助范围;不具备护理条件的自理型养老床位,设区市 中心城区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超出500张的部分、县(市)单 个养老机构床位超出300张的部分,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 的医疗床位不纳入补助范围。二是细化资助申请条件。为使 养老机构更加重视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办法对消防安 全、食品安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适当提高了一次性建 设补助标准。第三章为“运营补助”。一是明确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 二是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配比和护理水平,新 增“养老护理员配比达到要求,且养老护理员已参加职业技 能培训。三是为引导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办

24、法明确,运营补助标准分别以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 每月IOO元、200元为基准,按照其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差异 化补助。第四章为“资金来源和项目审批”。明确养老机构护理型 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 财政负担,省财政对一次性建设补助给予适当支持。同时明 确了申请补助资金的程序。第五章为“监督管理”。明确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第六章为“附则”。明确国有企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 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运营补助。明确办法施行时间。三、特色亮点一是聚焦护理能力建设。取消普通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 助,较大幅度提高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标准并对护理型床位 的硬件建设、设施配备和护理人员配比提出明确要

25、求。二是聚焦服务水平提升。运营补助标准分别以收住的中 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为基准,按照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引导养老机 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三是聚焦服务安全质量。明确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应当 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环境 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 范等相关要求;服务质量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 规范等要求。四是注重防范运营风险。明确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 项目不在补助范围,引导民办养老机构审慎实行会员制等模 式,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同时,明确设区市中心城区单体养 老机构床位超出500张的部分、县(市)单体养老机构床位 超出300张的部分不在补助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合理确定建 设规模。五是扩大补助对象范围。补贴对象由过去只补助非营利 性养老机构向不区分经营性质转变,明确依法登记、备案的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均可同等享 受建设和运营补助。对国有企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参照 申请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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