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应急管理系统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应急管理系统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江西省应急管理系统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为厘清政商交往边界,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营造 亲而不狎、清而有为的“亲”“清”政商关系,推动营商 环境优化升级和模范机关建设,特制定本指引清单。一、正面清单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商交往中,要坚持 统筹发展和安全,主动靠前、勇于担当,引导支持企业攻 坚克难、安全发展,切实做到“八要”。(一)栗积极推动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 念,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清理废止与 新发展理念不相符的政策规定,扶持企业安全发展。深入 推进应急管理惠企政策落实落地,企业符合政策条件,不 申请即兑现,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直达市场主体。(二)要平等对待市
2、场主体。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 仁,应急管理政策出台前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行 政审批、要素获取、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监管执法等方 面,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三)要靠前提供优质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实 行“全天候”贴心政务服务,推陈出新服务举措,压缩办 事时限和流程。充分利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行 “马上办” “网上办” “一次办”,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机 制,让市场主体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提高办事效率和 服务水平。(四)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 经营活动的影响,有条件的对一些违法行为依法
3、采取低烈 度的教育惩治手段,对企业非主观恶意、非拒不整改的轻 微违法行为,以告诫提醒为主,可罚可不罚的不予行政处 罚;谨慎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依法采用非强 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行政强制。实施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落实安全生产“首违不罚” “轻 微不罚”规定。(五)要开门纳谏听取意见。出台有关应急管理政策措 施要充分考虑对发展的影响,制定涉企政策或者做出涉企 重大利益决策前,注重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认真听取有关 企业、行业协会或商会的意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有关调 研考察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并按照公务接 待标准安排工作餐。用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重视
4、企业对应急管理系统政务服务工作的评价,不断改进提 升。(六)要力促安全应急产业发展。加强政策指导,加快 安全产业和应急产业融合,发挥省应急管理科学院等科研 单位作用,支持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为助 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或行业协 会、商会举办的推介会、展销会、项目对接会、座谈会、 研讨会、年会等活动,出行、就餐、住宿按公务出差标准 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七)票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执 法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动态研判,组织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和专家,开展安全生产远程技术指导服务,与企业及时沟 通、交流,解决企业安全方面疑点、难点问题,防止企业 满负荷
5、生产造成事故隐患。为困难企业提供免费安全体检 服务,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开展安全体检和专家指导服务, 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的,不作为处罚依 据。落实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指导企业依法将计提的 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帮助企业减少 税收压力。(八)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建立完善诚信履约机制和 失信责任追溯、承担机制,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 社会资本合作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 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二、负面清单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商交往中,要坚守 底线,遵纪守法,严禁触碰纪律法律政策红线,严格执行 “八严禁”。(一)严禁违规收取
6、企业财物。不得违规在企业兼职、 挂靠或借用资格资质证书;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和宴请、旅游、健身、娱 乐等活动安排;不得以职务影响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商会、行业协会担任高 级职务或挂名领取薪酬。(二)严禁“新官不理旧账”。对于向市场主体依法作 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行 政区划调整、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更等理 由违约毁约,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 等账款。(三)严禁漠视企业合理诉求。不得推诿扯皮、拖延时 间,让企业多头跑、多次跑、重复跑;不得敷衍塞责、行 政不作为,损害企业合法
7、权益;不得与民营经济人士交往 片面避嫌;不得对企业反映强烈、急需解决的问题视而不 见,处置办理不及时、不彻底。(四)严禁执法不公不严。不得违规巧立名目任意执 法、越权执法、选择性执法;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以罚 代管、重罚轻管;不得违反“轻微不罚”“首违不罚”规 定,对企业擅自加码处理;不得执法检查走过场,对明显 问题视而不见;不得执法放水,对严重违法行为不予处 理。(五)严禁不合理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到有关企业扎堆 调研、观摩考察;不得频繁邀请企业负责人参加公务活 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 训、考核、考试;不得在政府资金安排、资质许可、标准 制定、项目申报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六)严禁从事违规经营、敛财活动。禁止本人或者纵 容、默许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与企业发生可 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不得违规向企业筹资、 借款、借车、借房,不得摊派、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 的费用;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收取费用或索取其他好 处。(七)严禁违规参股持股。不得以本人、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 股份或者证券。(八)严禁违规干预插手企业经济活动。不得滥用职权 或职务影响力违规干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有关 企业的具体经济活动、经营活动;不得为企业及其负责人 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