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和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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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和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行政许可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劳务 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 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和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劳务派遣相关政策宣传。当前.,部分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和用工单位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够,还有个别用工单位 随意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置为招投标门槛,造成部分企业盲目申请劳务派遣

2、经 营许可、许可期内无派遣业务,导致违规违法经营、侵害职工利益等现象时有发 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各区、县(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许可机关)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 者的政策宣传和解读,使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准确理解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应 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理解“三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规定、劳务派 遣与劳务承揽(外包)的区别,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要认真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 法相关规定,依法严格劳务派遣审批管理,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各环节工作 的要求、流程和责任,行政审批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审

3、批行为过程、结果负责。 要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省级以上开发区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的决定(沈政发(2019) 2号)要求,认真履行省级以上开发区(园 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职权,并依据行政许可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劳 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严格审核申请条件和所需要件,对“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抽 逃资金”、“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与开展业务不 相适应”、“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不合法”、“用工单位自派遣”、“房屋租赁协 议有效期限在1年以下”的情形不予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 料申请行政许

4、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四、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要严格限定在“临时 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对危险性 大、责任要求高,事关国家、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点行业及特 殊岗位,相关单位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直接用工方式与从业 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 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不得实施派遣和接受派遣劳 动者。用工单位应当控制劳务派遣用工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 用工总量的10%o用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应依

5、法对被派遣劳 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五、维护劳务派遣用工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 立劳动合同,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劳务 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对派遣岗位、工作地点、人员数 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进 行明确约定,并按约定内容严格履行。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使 用劳动者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 情况进行监督。六、夯实劳务派遣监管职责。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权责对等、权责一致和“谁审批(备案)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

6、属地管理责任,人社部 门在接到行政审批部门推送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信息后,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 管,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机制 措施强化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监管。监管内容为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 施、是否有相应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经营范围是否超出行政许可、是否有向非 “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上派遣员工、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 是否低于两年、是否把注册资金抽逃、是否存在违法派遣员工、是否依法足额为 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员工是否同工同酬、劳动保护制度是否完善 健全等

7、相关情况。七、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核验。全市每年一季度集中开展劳务派遣单 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4月底前将核验结果在本级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上公 布。并结合劳务派遣年度报告核验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等 级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予以公示。对未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年 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 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通知其依法纠正;情况严重的,移送劳动保 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劳务派遣证到期时,将不再给予延续。八、加强劳务派遣联合监管。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积极与公安、市场监 管、税务、财政等部门对接,加

8、大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活动日常监督力度,及时通 报调查发现的违规情况,有效消除劳动关系领域不稳定因素。加强随机抽查与劳 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衔接,抽查发现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承 诺不实或涉嫌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应当及时移送行政许可机关或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依法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劳务派遣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 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建 立劳务派遣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积极引导用工 单位选择高品质的劳务派遣企业,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九、强化监察执法和争议调处。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被派

9、遣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案件。要将劳务派遣纳入执法检查内容,结合实际开展专项 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劳务派遣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建立健全跨地区 劳务派遣信息通报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制度,有力打击利用跨地区派遣逃避 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行为。对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立案、快速审 理、依法结案。要充分发挥调解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将劳务派遣用工矛盾调处 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劳 动者合法权益。十、强化组织领导与服务指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规范管理工 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开展,加强人社内部业务部门之 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动态掌握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 情况,形成推动劳务派遣行业依法规范发展的工作合力。要加强与派遣企业及重 点用工单位沟通联系,注重劳务派遣用工指导服务,积极引导相关单位健全、完 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合理、稳妥的实施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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