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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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22) 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泰顺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泰顺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科学规划村庄布局,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建房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 部、自然资源部关干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 6号)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

2、厅、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的通知(2020年修订版) (浙农经发(2020) 6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员。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 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的建设活动,包 括新建、原拆原建、改扩建等。第三条 农民建房审批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科学选址、确保安全、 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简化审批、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引导

3、农民规范集聚建房,促进农村人口集中集聚做大做强中心村 镇,鼓励利用现有宅基地、空闲地集中成片建设新村或农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 鼓励若干相邻农村村民自愿联合开展农村旧房小片区翻建,经农村宅基地和村民 住宅建设审批后,可在原址范围内重新整合安排宅基地,优化村庄院落布局,促 进村庄有序更新。使用农用地和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调整的,依法办理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和规划局部调整审批手续。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 统计、申请审批、使用、流转、退出、收回等制度,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 用地标准、合理布局宅基地、规范宅基地审批、开展调查统计、加强日常监管、 查处宅基地

4、违法违规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合 理安排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相关的农用地转 用、耕地占补平衡、规划许可,以及负责全县宅基地和农房确权登记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农民建房的风貌管控、施工管理、安全监督、技术服务和组织 编制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农房建设通用图集的设计样式要突出泰顺地域建筑特 色,并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批及其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开展宅基地 管理和盘活利用。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

5、基地所有权。未成立 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依法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 有权。鼓励村集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对宅基地 的自我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民建房有关工作。第六条 农民建房过程中,县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 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第二章申请建房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或改建住 房:(一)无房户;(二)已列入旅游、生态、文物、饮用水源保护区域,或因道路建设、地质 灾害隐患点等需搬迁的农户;(三)D级危房户、房屋受灾户、人均拥有住房建筑

6、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 住房困难户;(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 建、扩建的;(五)其他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除县城中心城区外,农房建设可跨乡镇申请。第八条 农村村民(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 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不受 本办法第七条的限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标准的;(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农村村民 有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 外)的;(三)享受异地搬迁的建房

7、用地指标,拆迁安置中己享受货币补偿、产权调 换的;(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 为由申请宅基地的;(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六)农民建房选址存在地质、水文、高压走廊等安全隐患的;(七)“一户多宅”或原有宅基地不退而造成“一户多宅”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批准,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 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二)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三)不按

8、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四)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五)报批宅基地时承诺建新拆旧而未按期自行拆除的;(六)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 基地的;(七)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第三章规划依据和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 村宅基地布局。探索“打破村域界限,实行片区统筹,建设农房聚集区” “农民 公寓”等方式,保障户有所居。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 以上森林公园、乌岩岭国家自然保护区控制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区、文物 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农业“两区”为规划严控区

9、域,严格按照规 定及专项规划审批。涉及国、省、县、乡、村道公路沿线两侧建房的,按浙江省公路条例第 二十六条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划定。村道按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三米的范围确定建筑控制区,受地 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三米。村道建筑控制区由县人民政 府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农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和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不得擅 自变更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建筑风貌、色彩,确需变更的,应经审批机关 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农民建房建筑底层层高不超过4. 2米,第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

10、 2米,原 则上不超过4层,确因相邻建筑风貌管控需要,可按建房相邻层高审批。国道、 省道、县道两侧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采用坡屋顶。第十三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申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使用耕地的,3人户以下(包含3人)为70平方米以下、4-5人户为100平 方米以下,6人户(含6人)以上为125平方米以下;使用其他土地的,1-3人户 为80平方米以下,4-5人户为2平方米以下,6人(含6人)以上户为140平 方米以下;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第十四条 原住房拆建、改建,建房用地标准不受户籍、家庭人口限制,不 得超过原住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对符合规

11、划控制,不影响、不损害相邻权利人 合法权益且规划更加合理的,视为原住房改建,可按规划控制要求给予凑用一定 同性质的用地面积,但不得突破宅基地使用标准。第十五条 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群众自愿、应搬尽搬,集中安置、 消除隐患”开展城镇避灾小区建设。鼓励农村村民利用同一宗、同一用地性质的 宅基地联建公寓式特色住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采用坡屋顶。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农村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 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促进宅基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农村宅 基地审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加 强业务指导。县农业农村

12、主管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调查,向 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新增农民建房用地需求。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 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 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 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落实耕 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第十七条农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的,以乡镇为单位单独组 件报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民建房的实 际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农用

13、地转用手续,在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由 乡镇政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民建房用地计划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情况,指 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同时统筹用好地质灾害搬迁、下山脱贫异 地搬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搬迁等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第十九条 农民建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一)农村村民向申请宅基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 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7日无异 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三)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

14、用地是否符合宅 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 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 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受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 政府要设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 联办制度。(四)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后应申请放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建 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 丈

15、量放线,确定建房位置。(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六)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依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 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 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核实确认书。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 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 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编制农民建房通用设计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参 考

16、,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建房村民选用的设计图无偿提供尺寸、高度等轻微变动的 修改服务;特殊情况的,申请建房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第五章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 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依法组织 力量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 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加强农民建房全过 程监管,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四到场”要求,即申请 宅基地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基槽验线到场、建成后核查确认到场, 有关责任

17、人员必须到场签字。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民建房审批和管理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属 地责任,切实履行职责,科学设置农居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做好 农民建房的严格审批把关和非法建筑管控与查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要切实 履行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公开公示农民建房信息和拆旧建新合同 的签订等程序。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交还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属于建新拆旧的,原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建房审批时,原有住房应在办理农房建设用地批准文 件前将原宅基地无

18、偿退还给本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拆除协议,办 理原宅基地不动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因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除的,可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 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回购或调剂给本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在未办理相 应手续前,停止办理有关建房审批手续。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允许村民将原合法的住宅调剂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 的其他村民,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给受调剂户,调 剂双方应当不存在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 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6日发布的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和泰顺县农房建设 遗留问题处置细则的通知(泰政办(2016) 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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