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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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属地监 管、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实施监督管理。一、明确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协调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内容:1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交通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

2、制度。2 .开展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对下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履行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行业督查;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速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工程等。3 .受理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鉴定)工作。(1)跨设区的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2)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航道工程;(3 )沿海3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4)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5)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工程。地方铁路工程依据有关规定仅受理质量监 督手续,不受理质量评定备案。(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3、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内容:1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 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制度。2 .开展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对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行业督查;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速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普通国省 道工程、地方铁路工程等。3 .受理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工作:(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工程;(2 )高速公路互通新建、改

4、建、扩建工程;(3)普通国道公路工程、规模较大或施工难度较大的省道公路工程;(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以外的国家和省立项审批的其他重点水运工程;(5)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以外的地方铁路工程和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地方铁路工程和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依据有关规定仅受理质量监督手续,不受理质量 评定备案。上述之外的其他普通省道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港口)主 管部门确定,并抄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铁路监管职能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质量监督的项目,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共同做 好监督管理工作。(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

5、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内容:1 .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检蛰。2 .受理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受理以外,并确定由县(市、区)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受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3 .对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受理质量监督的项目,履行属地监管责 任,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二、工作要求(一)压实属地责任。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 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上级应做好对下级监管工作的指导,下级要做好本行政区域项 目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属地监管

6、优势,有效压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 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每年组织质量安全工作专题研究,强化监督管理机 构职能,按编制配足监管人员,落实专职专用,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保障 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覆盖,相关 领导应不定期带队检查。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 行业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监督检杳等提供技术服务。(三)加大监管力度。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执法工

7、作,在检查中发现项目或者施工合同段存在重大风险管控不当、重大 安全生产隐患、项目现场管理混乱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需重 点督促整改的,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险情、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可对建 设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实行挂牌督办。(四)强化督查考核。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交通运输(港 )主管部门开展督杳评价工作,省级对市级每年开展一次,市级对县级每半年开 展一次,督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及装备配备、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经费保 障、工作成效、业务培训等,定期通报督查评价结果,通报结果纳入省厅年度考核 内容。(五)强化责任追究。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程

8、质量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履职不到位的,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对下 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采取提醒、约谈或挂牌督办等处理措施,造成质量安 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监管责任。三、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浙交(2019) 121号)同时废止。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 法政策解读为切实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当 前工作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监管工作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相关内容作了适当修订, 现就监管办法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当前

9、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仍是交通大投入大建设的高潮期,建 设任务繁重,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压力大。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优化完善省、市、县三级工作分工,明确各 方工作职责,压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最大管理效益,对原监管办 法进行了修订。二、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分级监督管理实际情况。三、内容解读(一)完善监管工作原则为进一步推动省市县三级相互配合、共同监管,实现监管叠加效

10、应,解决原先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看得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的问 题,将原监管办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修改为“属地监管、上下 联动、分级负责”原则。本办法明确监管职责主要遵循以下四方面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 则。二是“突出重点”原则,明确省市县项目监管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 进一步清晰工作边界,形成闭环管理。三是“权责一致”原则,公路水运 工程实行“谁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谁办理质量评定备案”,同时,沿海 10-20万吨级港口工程质量监管权限作了适当下放,优化调整项目监 管的相应管理权限流程。四是“项目规模、技术难度与监管能力相匹配” 原则,且考虑交通工程“线性”分布特点和现行项目管理规定,合理划

11、分 监管项目的范围。省市县三级具体职责如下:1 .省级工作职责。一是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二是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全省高速公路、大 型水运、地方铁路工程等,同时,对下级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进行行业督查。三是受理跨设区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三级以上航 道,独立特大型高速桥梁、特长隧道,30万吨以上港口项目的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和评定备案,受理地方铁路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 .市级工作职责。一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二是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本行政区 域内高速公路、大型水运、普通国省道、地方铁路工程等,同时,对

12、 下级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行业督查。三是受理省级以外的 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技术复杂的普通省道、重点水运项目的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和评定备案,受理省级以外的地方铁路、城际轨道项目的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四是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质量监督的项 目,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3 .县级工作职责。一是开展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 依法监督检查。二是受理市级以外的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和水运项目 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评定备案。三是对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 部门受理质量监督的项目,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 作。(三)明确工作要求,压实监管责任1 .压实属地责任的

13、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 联动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监督管理机构职能,确保属地责任落实到 位。2 .强化监督检查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相关领导应当不定期带队检查。3 .加大监管力度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或者施工 合同段存在重大问题需重点督促整改的,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险 情、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对建设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挂牌督办。4 .强化督查考核的要求。明确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下级开展督查评价 工作,省级每年开展一次,市级每半年开展一次,定期通报结果,并 纳入省厅年度考核内容。5 .强化责任追究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 情况,上级要对下级可采取提醒、约谈或挂牌督办等处理措施,造成 质量安全事故的,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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