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9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注:1.本实施标准由五部分组成,分别是规划管理(序号1-14) . 土地管理(序号15-47),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序号48-97). 地名管理(序号98-102)、其他(序号103) o2 .测绘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o3 .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本实施标准表未尽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一、规划管理(序号174)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I1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
2、 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不影 响城市规划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三 条第三款:违法建设不影响城市规 划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 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 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配合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 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 价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1)当事人初次违法,但抵制、逃避或不配 合的;(2)当事人多次违法,但主动配合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 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 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1关于第1、2条的说明:如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进行处罚,则适
3、用第1条: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则适用第2条。第1、2条不可同时适用。的行为当事人多次违法且抵制、逃避或不配合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 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 价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影响 城市规划尚 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行为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三 条第二款:因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 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 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手续, 并处单项工程违法部分土建总造价 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面积,超出的
4、比例不超过5%,但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高度,超出的比例不超过5%,但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3)改变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和原批准的 相差不大,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的;(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大公共 利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公共设施、重大 交通设施和重大市政设施),但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违 法部分土建总造价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面积,超出的比例在5%以上(含5%,下同
5、) 10%以下(不含10%,下同),但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高度,超出的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但尚可 采取改正措施的;(3)改变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和原批准的 施工图差异明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4)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违 法部分土建总造价百分之 五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面积,超出部分的比例在10%以上
6、(含),但尚 可采取改正措施的;(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高度,超出部分的比例超过10%以上(含),但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3)改变建筑栋数、建筑层数,或未按建设 工程总平面图布局的,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违 法部分土建总造价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的;(4)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未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可 采取改正措施的;(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行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严重 影响城市
7、规 划或影响城 市规划又不 能采取改正 措施的行为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三 条第一款:因违法建设而严重影响 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 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造 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 事人应负修复及赔偿责任。(1)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 积或者建筑高度,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2)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 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 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3)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 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 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 性测量标志
8、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4)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 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5)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 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6)在已完成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 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 法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公 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 当事人应负修复及赔偿责 任(7)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 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 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 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 施;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未经批准在饮用水
9、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 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工程和保 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的;(8)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 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2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尚可 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对规 划实施影响 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 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广东省城乡规划
10、条例第八 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 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面积,超出的比例不超过5%,但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高度,超出的比例不超过5机但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3)改变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和原批准的 相差不大,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的;(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大公共 利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公共设施、重大 交通设施和重大市政设施),但尚可采取改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 的罚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11、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 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措施的;(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面积,超出的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但尚可 采取改正措施的;(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高度,超出的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但尚可 采取改正措施的;(3)改变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和原批准的 施工图差异明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4)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尚可采取改
12、正措施的;(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 点五的罚款(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面积,超出部分的比例在10%以上,但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的;(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高度,超出部分的比例在10%以上,但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的;(3)改变建筑栋数、建筑层数或未按建设工 程总平面布局,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4)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未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可 采取改正措施的;(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行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
13、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 的罚款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无法 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对规 划实施影响(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 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1)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 积或者建筑高度,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影响的;(2)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 筑退
14、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 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3)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 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 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 除;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 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 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 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的行为下的罚款。(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 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 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
15、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 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 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 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4)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 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5)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 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6)在已完成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 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7)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 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 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 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 施
16、;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未经批准在饮用水 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 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工程和保 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的;(8)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罚款.3擅自拆除建 筑物、构筑物 的行为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 产权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造成安全隐患的处二万元罚款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造成一定安全隐患 的处三点五万元罚款罚款。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造成他人人身、财 产损失的处五万元罚款4未经批准进 行
17、临时建设、 未按照批准 内容进行临 时建设、临时 建筑物、构筑 物超过批准 期限不拆除 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 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 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 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1)违法行为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或交通、 市容、安全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建设规 模超出批准规模一倍以内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三个 月以内(不含)不拆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
18、 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可 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0.5倍的罚款(1)违法行为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或交通、 市容、安全等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建设规 模超出批准规模一倍以上(含)的,或擅自将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成钢筋混凝土结构 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三个 月以上(含)仍不拆除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 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可 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1倍的罚款5城乡规划编 制单位超越 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承 揽城乡规划 编制工作、违(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19、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 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 工作,但没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 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 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反国家有关 标准编制城 乡规划的行 为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 城乡规划的。(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城乡规 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地城
20、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 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 城乡规划的。(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 工作,而且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 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 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 的规划编制费1.5倍罚款(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 工作,而且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 的,情节严重的;(2)违反国
21、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 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 的规划编制费2倍罚款;责 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6未依法取得 资质证书的 单位承担城 乡规划编制 业务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资 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 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 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 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依照前款
22、规定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 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倍 罚款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标准要求,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 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5 倍罚款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标准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 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2倍 罚款7以欺骗手段 取得资质证 书承揽城乡 规划编制工 作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 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3、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以欺骗 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 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标准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 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 费1倍罚款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标准要求,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 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 费L5倍罚款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标准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 级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 定规划编制经费2倍罚款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
24、一款规定处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8城乡规划编 制单位取得 资质证书后, 不再符合相 应资质条件 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 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 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规定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 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 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 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
25、吊销资质证书9城乡规划编 制单位未按 照要求提供 信用档案信 息的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 定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 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IOOO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属于初次违法的处以5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多次违法的处IOOOO元罚款10建设单位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在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在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后 六个月内(道 路工程两个 月)向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 报送有关竣 工验收资料 的行为
26、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 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单项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万平方米,逾期 不补报的处一万元的罚款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单项工程和总建筑面积不 超过三万平方米,逾期不补报的处三万元的罚款总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逾期不补报的处五万元的罚款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应责令限期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项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报送建设工程竣 工图,并处三万元罚
27、款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单项工程和总建筑面积不 超过三万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报送建设工程竣 工图,并处四万元罚款总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报送建设工程竣 工图,并处五万元罚款11在市政道路 上开设道路 进(出)口或 市政管线的 接口,架(敷) 设临时市政 管线,并设临 时路口及施 工通道时未 向市规划主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七 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 状,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不影响规划的,应责令限期 补办手续,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影响规划,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八 万元罚款影响城市规划,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28、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九 万元罚款影响城市规划,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十 万元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八 万元罚款管部门办理 有关手续的 行为不影响城市规划,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九 万兀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十 万元罚款12违法建设的 投资单位、施 工单位及进 行违法设计 的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 员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八 条:对违法建设的投资单位、施工 单位及进行违法设计的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 行政责任,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29、,并没收违法设计和施工 单位的违法所得。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处一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 法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违法 所得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并没 收违法设计和施工单位的 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 法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违法 所得13未依法办理 规划许可审 批手续建设 地下建筑物、 构筑物的,或 者擅自改变 经许可审批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 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 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 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 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 层数和面积的,由当地城市、县人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安全
30、隐患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 五的罚款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 七的罚款确定的地下 空间的使用 功能、高度、 层数和面积 的行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 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 十的罚款14擅自拆除纳 入保护名录 的历史建筑 的行为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 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31、救措施;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 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 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 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 至三十万的罚款,对个人并 处十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
32、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 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十万 元的剧款二、土地管理(序号15-47)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5未经批准或 者采取欺骗 手段骗取批 准,或经非 法批准,或 超过批准数 量,非法占 用土地的行 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 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 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 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
33、施,可以并处罚 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非法批准、使 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 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 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违法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违 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且没有形 成违法事实的免予罚款处罚己形成违法事实,且 非法占用的土地为 建设用地或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农用地的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 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经制止未停止违法行 为或拒不配合执法监
34、 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 土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已形成违法事实,且 非法占用的土地为 耕地的(不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状,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 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 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 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 有关
35、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 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 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 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 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经制止未停止违法行 为或拒不配合执法监 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状,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己形成违法事实,且 非法占用的土地为 基本农田的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36、 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状,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经制止未停止违法行 为或拒不配合执法监 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状,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照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 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应当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 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 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 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依照前款第(一)、(二)项 规定给予
37、罚款的,罚款额为每平 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依 照前款第(四)项规定给予罚款 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 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其中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 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5)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 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 条:非法占用土地的,由派出机 构责令其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 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并处以罚款。16当事人拒不 交出应依法 收回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 土地,以及 临时使用土 地期满后拒 不交还土地 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
38、国 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 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 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 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 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 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 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 以下。经批评教育后能够按要求交还土地的免于罚款处罚拒不交还土地不足5亩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 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 罚款拒不交还土地5亩以上不足10亩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 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 蜀款拒不交还土地10亩以上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非 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 兀罚款17
39、擅自出让土 地使用权的 行为(1)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 出让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 条例第三条规定,擅自出让土地 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无效,市规 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依据深 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 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的违法 转让行为予以处罚。(2)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 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第七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 行为无效,由主管机关对转让人 处以房地产转让价款百分之十 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 例第八条第(一)、(二)、(六) 项、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规 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行为无 效;转让人有非法所得的,由主 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 转让价款百分之十的罚款;
40、转让 人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可 视情节轻重作出不予资质年审 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处 罚。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无效,转让人有 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 得,并处以转让价款10% 的罚;转让人持有房地产 开发资质证的,可视情节 轻重作出不予资质年审 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 质证的处罚。18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 权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 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 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恢复
41、土地原状,对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 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O(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 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土地 没有形成用地事实和不良后果的免于罚款处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的土地上已新建了建筑 物或构筑物,且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5 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 地不足30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限 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 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2、 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5% 的罚款非法买卖或者转让的土地上已新建了建筑 物或构筑物,且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 上不足10亩,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不 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 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限 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 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非法所得25%的 罚款所得的50%以下。(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 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 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 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 占用基本农田
43、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 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 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照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非法买卖或者转让的土地上已新建了建筑 物或构筑物,且非法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 上不足30亩,或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不 足50亩,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不足100 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限 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 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非法所得40% 的罚款非法买卖或者转让的土地上已新建了建筑 物或构筑物,且非
44、法转让基本农田30亩以 上,或者一般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 地100亩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限 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 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的 罚款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应当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 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 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 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依照前款第(一)、(二)项 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额为每平 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依 照前款第(四)项规定给予罚款 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 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45、,其中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 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罚款额 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 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 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 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 款。(6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五十 六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 以划拨或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的;(二)不符合
46、法定条件或出 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 权而实施倒卖或以合作开发、入 股联营等方式转让土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属非 法转让土地的其他行为。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转 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以上土地 管理部门对转让方处以没收非 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三 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 罚款。开发经营企业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 行转让,其投入开发资金未达到项目投资 总额(不含地价款)20%以上的对转让方处以没收非法 所得,并按非法所得40% 的标准罚款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 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 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擅自转让土 地使用权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十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 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 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属土地 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的,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土地使用者擅自转让机关、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 非营利性用地,以及减收地价款的高新技 术项目用地的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