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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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22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10月31日湖南省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 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Q第二条对非法集资应当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 置的原则。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2、, 依托省打击及处置非法集资和证券违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防范和处置 非法集资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范 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省防范和处 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及时办 理上级交办或者转办的工作,协调解决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各 市州、县市区负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工作部门为本级防范和处 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牵头负责

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 人员。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 防范和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 分工以及工作需要,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任务。第四条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驻湘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 出机构建立沟通会商机制,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需要,做好组织 协调、配合工作。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配备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 法集资的执法人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加强执法设备设施、经费和工 作用车保障。第六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 织领导,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对市

4、州平安建设考评、绩效考核等 相关考核体系,促进工作有效开展。第二章防范工作第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省级主建、市县共用、部门协同”的 运行模式,建立健全本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化平台,应用大数据等 技术有效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政务数据、监管数据、互联网公开数据及其 它数据,构建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形成“发现采集、落地核查、预 警研判、分类处置”闭环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推动关口前 移,做到精准防控。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开展非法集 资风险的监测预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网格化管理和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落实监测预警工作

5、责任和人员,开展网格巡查、 楼宇管理等工作,及时核查和研判并逐级上报涉嫌非法集资相关信息。第八条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落实防范非法集资的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 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等防范工作;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及 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上级部门,同时依法依规 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管 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 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 “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市场主体的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 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依法处理, 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农业农村、林业、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 门对管理范围内的登记、备案事项参照前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全省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信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站、广告、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发现互联 网信息内容和服务、广告有涉嫌非法集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处置非法 集资牵头部门报送信息。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 作出处理。第十一条 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驻湘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驻湘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 支付机构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情况的应当及 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机制, 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工作体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广播、电视、报刊、融媒体、互联网等媒 体应

8、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行业协会、商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动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防 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第十三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各级处置 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 对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按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十四条 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 本辖区、行业、领域内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及时进行风险研判, 有权对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约谈,不得拒绝、推诿。约谈制作笔录

9、的, 组织约谈人和相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字。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 管(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未落实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要求 的;(-)可能存在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形。整改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责令整改部门, 并接受监督。第三章处置工作第一节管辖与受理第十六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处置 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对跨行政区域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 定办理。省、市州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案 件的调查认定。省、市州处置非法集

10、资牵头部门可以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指 定下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第十七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接到交办、报送、举报的非法集资线 索后,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受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 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第二节组织调查认定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组织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有关 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要求及时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涉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或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驻 湘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

11、、派出机构应当参与调查工作。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开展调查活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场 所进行检查、勘查、取样、复制、录音、拍照、录像等,收集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 业务数据、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 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查 询公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金融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查询。第二十条 调查期间,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 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 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事项。第

12、二十一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办理案件的处置非法集资牵 头部门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相关人员 出境等相关措施。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采取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 押有关资产的,应当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设区的市级以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作出限制人员出境的决定,由 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第二十三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监 管)部门开展认定工作。认定过程中,需要驻湘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支持、配合的, 应当逐级报请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将相 关情

13、况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参与认定。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 受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部门应当及时撤销案件并解除相关措施。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 送同级检察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三节登记与核对第二十五条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组织受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集资参与人参与非法集资等情况进行登记。登记时 间不得少于二十日。登记工作应当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部门实施,有关行业主管(监管) 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

14、头部门组织登记的,应当在地市级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对跨市州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在省级媒体发布公告。第二十六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按照受理非法集资部 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提交核对材料,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监督。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拒绝提供核对材料或者拒不按照指定时 间、地点、方式和内容提交核对材料参加核对的,受理非法集资部门可以按 照登记和调查的情况认定集资金额等非法集资情形。第四节清退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受理非法集资部门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监督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集资资金:(-)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

15、、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 清退集资资金;(-)要求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等与集资参与人共同制定清退 方案;(三)要求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等报告清退方案和执行情况;(四)要求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等纠正与清退方案不相符合的 行为;(五)公告清退方案执行情况;(六)其他监督清退集资资金的措施。第二十八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集资资金应当实行统 一清退,不得单独清退。清退集资资金应当对未退还的集资本金按照同等比例清退。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监督。第二十九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 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的,依法处理

16、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财产 所得资金,先清退集资资金。第三十条处置工作完成后,受理非法集资案件部门应当制作处置报 告。处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非法集资案件线索;(-)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基本情况;(三)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四)性质认定情况;(五)采取的措施;(六)处置结果;(七)其他情况。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 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非法集资调查认定、登记与核对等程序中收集的 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第三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处置非法 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等采 取有

17、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 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 措施,妥善化解处置,防止不良影响产生、扩大。各级政府协调司法机关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协调驻湘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统一 调配下级处置非法集资的执法人员跨行政区域办理案件。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湖南省 行政程序规定等执行。第三十五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案 件,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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