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修改).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633746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9.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修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修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修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修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修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修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修改).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4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一次修改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 号第二次修改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次修改)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 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第三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

2、单位和 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 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为每户每月取地表

3、水180立方米,或 者取地下水80立方米。第五条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一)日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5千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和 总装机容量2. 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火力 发电企业,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在市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市 级行政区域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火力发电企业,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 上不足30万亩的灌区,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漂流项 目用水、矿井项目和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疏干排水,在县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 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的取水

4、许可申请,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日取地表水不足8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不足5千立方米的项目和 总装机容量不足2. 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设计灌溉面积不足1万亩的灌区,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和地下工程建设 项目疏干排水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及取水许可证核发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第七条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 时间、地点、方式、取水量取水。第八条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企 业,按照发电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其

5、他持证人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缴纳水 资源费。持证人应当装置质量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取水量。未安装计量设 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计征水资源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 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计征水资源费。大中型灌区渠首、年许可取用地表水规模以上的非农业取水户或者取用地下 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应当建设在线计量设施,并将数据接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地表水规模以上的具 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明确。第

6、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 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 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90日。第十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对超过限额部分,暂缓征 收水资源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农业生产取水

7、水 资源费政策执行。农业生产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地热、矿泉水从量计征资源税,地热水和用于制作矿泉水取水的水资源费征 收标准降为零。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征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划分征收级次,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执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应当由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代为征收。市州、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10%上缴省统筹使用。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核定持证人的取水量。持证人在核 定取水量内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除水力发电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外的持证人取水超过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或 者定额部分,其水资源费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征收:超计

8、划或者超定额不满20%的部 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至40%的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 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向持证人送达湖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 知书。持证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到指定银行缴纳水资源 费。第十四条水资源费属于财政预算收入,专款用于下列事项:(一)调水(含人工增雨)、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补贴;(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加强

9、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第十五条 对在水资源保护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 违反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取水许可证发放、取水量核定、水资源费计算 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的;(二)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不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的;(三)截留代收的水资源费的;(四)贪污、挪用水资源费的。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