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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与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0) 6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各相关单位:现将湖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与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19日湖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与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维护和服务,避免重复和无序 建设,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准站建设、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应
2、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基准站建设、维 护和服务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内基准站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基准站的保护和信息安全的宣传。第四条基准站建设与服务实行分类管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湖南省境内建设的用于维持全省测 绘基准框架的基准站,可用于提供基准服务和社会服务;相关单位和社会机构建 设的基准站,只限用于提供社会服务。基准服务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统一测绘基准信息 公共服务。社会服务是相关单位面向本单位、行业或社会公众提供的导航定位与 位置服务。第五条基准站建设、维护和服务
3、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空 间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准站建设应当符合规划,不 得重复和无序建设。第七条基准站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第八条 基准站建设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30日前,通过基 准站建设备案管理系统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明确基 准站建设标准和服务范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基准站备案制度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跨省建设的基准站,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省人民 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与本省基准站空间布局专项规
4、划相衔接。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 务系统(以下简称基准服务系统)。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十条 基准站运维单位负责基准站、数据中心的相关维护工作,应当建立 基准站保管、维护和数据安全保障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直属单位负责基准服务系统的 运行维护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的基准站、数据传输网络 和数据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二)全省坐标框架的维持和更新;(三)运行维护技术指导和培训。第十二条基准站建设与运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采用专网或者商 用密码加密保护后实时传输观
5、测数据,并定期对基准站数据进行备份;建立相应 的应急保障制度,确保基准站数据安全。第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电力、广播 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避免 受电磁波发射干扰的安全控制距离不少于二百米。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卫星 导航定位基准站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建设基准站的部门同意后,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四章应用服务第十四条基准站运营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提供服务。第十五条 除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外,其他单位不得擅自
6、提供基准 服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使用全 省统一的基准服务。第十六条 提供社会服务时,应当采取用户审核注册的方式提供服务。其中 提供优于1米精度服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用户 及使用目的等信息。第十七条 基准站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要求进行管理和 使用。使用导航定位系统获取或者产生的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第十八条 基准服务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 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 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基
7、准服务的,可以无偿提供。第十九条按照保障安全、资源共享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统筹开展基准站数据的共享交换,建立基准站共享交换协调机制,建立基准站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基准站规划、建设 与服务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及情形除外。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准站 备案手续、建设标准、安全保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基准站存在安全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发生安全保密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二条基准站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规范完整的备案资料。备案内容有变 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7
8、日内重新提交备案,基准站开工建设时间顺延,未按 时提交的按未备案处理。备案信息不齐全的,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一次性告知补齐相关信息,基准站建设单位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补充 备案信息,未按时提交的按未备案处理。第二十三条 基准站建设未按规定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记录相关单位行业信用不良信息。基准站实际建设、服务范围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停止建设活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撤销备案文 件,按照未备案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营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应测绘成果质量判定为不合 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卜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十二条、十六条和十七条规定,获取、持 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基准站建设、运行和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设、运行的基准站,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