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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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11、保洁员每天要在员工上班前提前到位,并抓紧时间 做好日常保洁工作。按保洁内容及标准重点打扫门厅、会议 室、走廊、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卫生,使保洁 工作落到实处。2、保洁员要严格按操作规范做好日常保洁、定期保洁 工作(详见附表)。对门厅、会议室、走廊、电梯、楼梯、 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卫生要按保洁内容及标准进行清扫,做 到随脏随扫、无污迹、无杂物等,保持环境清洁。保洁领班 要严格按保洁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各楼层的垃圾筒、烟灰缸要及时打扫、清理,卫生 间洗手池台面、镜子、地面、墙面等要及时擦拭,做到光亮、 无水

2、迹、无污迹、无杂物;垃圾袋和手纸篓要及时倾倒、更 换;洗手液和手纸要随缺随补。4、保洁员除日常保洁工作外,每周要对门厅、会议室、 走廊、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一次清扫,重点 是擦地面、擦窗台、窗户等。5、保洁员要注意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白天视天气情 况,尽量采用自然光,少开卫生间北侧的照明灯和走廊东、 西侧的照明灯,为单位节约每一度电,节约每一滴水。保洁 工作中要爱护使用水、电等设施,发现水、电、上下水管道 等硬件设施有问题时应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6、按保洁内容及标准做好定期保洁工作。按操作规范 和要求,擦拭窗、墙壁、地面清洗、打蜡、玻璃清洗、灯具 除尘、垃圾筒清洗、电梯门、灯清洗、

3、金属件清洗、上光等, 认真做好保洁工作,使大楼有一个优美、卫生、清洁的办公 环境。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 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 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 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4、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 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 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 况享有知情权和监

5、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 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 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一个物业管

6、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 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制定。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 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职责。第H-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

7、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 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 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 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 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

8、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 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 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 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 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 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

9、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 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 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 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 生。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 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 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

10、有约束力。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 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 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 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 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 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

11、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 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 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 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 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 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 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 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 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

12、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 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 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 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 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 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 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 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

13、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 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 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 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14、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 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 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 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 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

15、应 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 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 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 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 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 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 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 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

16、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 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 一并委托给他人。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 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 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 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

17、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 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 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 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 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 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 范工作。发生安

18、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 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 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 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 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 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 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 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 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

19、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 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 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 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 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 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H 条供水、供电、

20、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 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 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五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 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 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 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 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 政

21、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 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 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 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 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 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 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22、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 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 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

23、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 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 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 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

24、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 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 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 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地

25、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 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 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 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 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 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 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26、、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IOoO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 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六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 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27、其 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 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3一、卫生清洁达标标准L住宅楼总体清洁服务(1)清理大厦内所有垃圾到垃圾转运站每天2次(2)清洁垃圾桶每天2次(3)清洁所有告示牌、橱窗及指示牌每天1次(4)清洁所有出口大门每天2次(5)清洁所有手印及污渍(包括楼梯、墙壁、防烟门)每 天1次(6)清洁所有扶手、栏杆 每天1次(7)清洁照明灯及灯罩每周1次(8)拖擦地台、云石、大理石表面每周1次(9)清洁所有楼梯及窗户每天1次2.人行楼梯卫生(1)扫净及拖抹所有楼梯每天1次(2)洗擦扶手及栏

28、杆每天1次(3)洗擦楼梯表面每月2次3 .高层住宅出入口大堂卫生(1)扫净及洗刷大堂出入口地台及梯级每天2次(2)清洁大堂入口所有玻璃门窗每天1次(3)抹净大堂内墙壁、镜面、公布牌表面 每天1次(4)大堂总服务台、地脚线抹尘 每天1次(5)清洁大堂天花板每月1次4.电梯卫生(1)打扫电梯厢、电梯厅地面 每天3次(2)清擦电梯门及指示板表面每天1次(3)电梯厢壁、通风口及照明灯清洁 每天1次(4)电梯厢壁、电梯门框并上保护剂隔天1次(5)电梯槽底清理垃圾及电梯缝清洁每天1次(6)清擦电梯厢天花板表面每周2次(7)擦抹电梯厢监视器探头 每天2次5 .天台卫生清洁打扫天台卫生隔天1次6 ,住宅楼外围

29、卫生(1)外围清扫每天环绕数次(2)垃圾站清理每天2次二、清洁卫生公约为保持本小区清洁卫生,各业主、住户和进入本区的其 他人员共同遵守,互相监督,特定如下公约:L各业主、住户须使用垃圾袋,于早上8点、午后2点 投入垃圾桶内,高层业户于每天晚上将垃圾袋投入垃圾桶 内,以便保洁员清运,不准把垃圾长时间摆放在门口、走廊 或楼梯间。2 .严禁任何人员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 果皮及瓜壳,违者罚款元。3 .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 JTIj o4 .禁止把垃圾、布屑、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业户应负全部修理费用。5 .小区内任何公共地方,

30、均不得乱涂、乱画、乱贴及乱 竖指路牌、广告牌等,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如属小孩 所为,则由家长负责。6 .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7 ,业户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走廊、 楼梯道及公共场所。8 ,区内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 公共场地扩大营业场地,应在指定地方放置垃圾桶,不得造 成蚊蝇孳生地。9 .业主、住户不得向室外(即窗外或阳台外)倾倒污水、抛丢纸屑、烟头、杂物等,违者罚款 元。10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政府有关 卫生管理规定或城市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或在公共场所公布 其行为。三、业户保洁要求L严禁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烟头、废物、杂物

31、,随 地倾倒垃圾(业户的生活垃圾须装入袋中按时放到指定地 点)。2 .不准随地大小便(小孩随地大小便,追究家长的责 任)。3 ,不准饲养宠物、“三鸟”和家禽。4 .不准乱竖广告牌,乱贴标语、广告、启事。5 .不准乱堆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6 ,严禁搭建各类违章建筑。7 .不准在公共场地、花木上拉绳晾晒衣物。8 .不准攀登、涂污园林雕塑小品。9 .严禁从楼上往下抛撒杂物、泼水。10 .严禁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等处堆放垃圾杂 物。四、管理处主任巡检制度为完成物业公司下达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部门内部 各项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内部人员工作要求和工作关系, 管理处主任对各项工作有必要进行检查和监督

32、,使小区楼宇 管理工作更加富有成效。L管理处主任对物业公司经理进行负责,具体负责分管 住宅楼区域公共设施,清洁、卫生、杀虫灭鼠、绿化美化、 日常维修等管理工作。2 .管理处主任每月必须对上述管理工作范畴全面检查 一次,并进行认真记录,每月对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 行评价,并填写相应表格。3 .管理处主任负责制定每月管理工作实施计划,并对工 作计划逐项进行检查、指导和落实,抓住管理工作中的薄弱 环节,统筹安排,合理布置。4 .管理处主任应对住宅楼公共设施管辖范围、卫生区域 责任范围、消杀范围及重点部位、绿化责任区域做到心中有 数,在每次全面检查过程中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和解 决办法,及时督

33、促楼管员或责任人前去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记录下来,事后检查完成情况。5 .管理处主任应对各项管理工作高标准、严要求,除每 个月定期检查以外,还要采取不定期的抽查,突出重点,兼 顾全面。在抽查过程中可走访部分业户,虚心听取业户意见 和建议,增强与业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努力改进工作要求和 提高质量标准,取得业户的理解、支持、配合与信赖。6 .管理处主任负责制定各项管理工作的整改措施,对检 查出来问题较为严重的,应发出书面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要 求楼管员或责任人限期整改,使存在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7 .管理处主任每月对各项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做出评价, 评价结果与楼管员、清洁工、绿化工、维修工的奖金或工资

34、直接挂钩,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五、楼管员卫生检查监督制为了强化楼管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工作水平,提倡优质 服务及严谨管理作风,创造文明、整洁、美观、舒适的生活 环境,特制定本标准。1 .楼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严肃认真的工作 态度,热爱楼宇管理工作,热心为业户服务,团结全体员工 齐心协力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 .楼管员应对管辖房间的业户情况以及对楼层公共区 域设施的使用情况了如指掌,对环境清洁卫生、绿化区域 常青负全面责任。3 .楼管员应不定期走访业户,虚心听取业户意见和建 议,做好业户走访记录,增强与业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取得 用户的理解、支持、配合与信赖。4,楼管员每天例行巡视检查制度,

35、对管辖楼宇的各个楼层、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以及设施的状态情况做到心中有 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控总值班,并督促及时解决。5 .妥善保管业户登记表、装修报告及各类档案资料,建 立健全业户档案。6为保持辖区的清洁卫生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楼管员每 天应全面检查两次,填写检查登记表。将检查结果填入考核 表格内,每月总结一次,报管理处主任评定,考核结果与月 份工资挂钩,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7 .每月发放卫生工具及清洁材料,工具及材料的领用应 本着满足工作实际需要,努力降低消耗,节约成本,从严控 制的原则。8 .组织员工参观学习先进单位在清洁、卫生、绿化等方 面的做法和经验,取长补短,不断改进日常工

36、作中的不足和 缺陷,提高管理水平和清洁标准。六、清洁工日常工作程序L工作范围物业公司管辖区域住宅区的清洁。9 .作业程序(1)室内部分早晨清扫底层单车房和楼道口。上午清扫、拖抹楼道,清洁墙面,清扫天花板、 雨篷,清洁水池,清运杂物。下午擦抹扶手、电子门、信报箱、电表箱、窗户、 消防栓、管、开关、灯具等。(2)室外部分早晨清扫马路、草地、公共场地、停车场各一遍; 清运垃圾池、垃圾箱里的垃圾,并用清水冲洗。上午将垃圾拖运到中转站上车,并清洗中转台和排 水沟以及各自的手推垃圾车,值班员用喷雾器对中转台及周 围地面消杀喷药。对各自责任区内的马路、草地、污(雨)水井、沙井、 散水坡、排水沟等全面清洁,每

37、小时循环一遍。下午清运各责任区垃圾池、箱内的垃圾,清洗垃 圾中转台,并消杀喷药;清洗垃圾池或箱,对各自责任区进 行保洁,每小时循环一遍。公共场所,如中心花园、大门口、综合超市周围、停 车场等在中午 和下午 安排清洁工值班保洁。3.标准符合清洁工作检验标准。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4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牧业管 理法规政策的规定。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 生、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 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

38、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 各项管理工作。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 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 主委员会协调解决。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 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 的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 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 根本上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违规、 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 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千百万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损失,对拒不改正的,造成他

39、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 拒不改正,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 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 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九、凡房屋建筑及附恬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 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 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 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 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十、与其他业主使用人建立全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 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 任。十一、在

40、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 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染、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 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5)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 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司设施;(6)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8)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41、9)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10)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Il)随意停放车辆;(12)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 德的行为;(13)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1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 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 用。十四、业主使用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 停车场等应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 施的完好。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

42、助友好,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5一、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禁止将消防水做民用。二、严禁占用、堵塞小区内的任何消防通道、楼梯通道 或其它安全疏散口,严禁损坏任何消防设备及防火开关。三、小区内严禁携入和储存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四、各装修单位应严守防火规范,凡属危险作业应由管 理处批准,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等违章行为的发生。五、严禁将烟头及其它带火物品投向窗外。最后离开离 间前,检查并保证所有火源已熄灭,并把全部还在开动的电 器关闭。六、尽量避免让儿童、老人单独在家。为保证安全,如 有需要可与小区物业管理处联系。七、各住户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制度,如有

43、火灾发生 应及时报警,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协助灭火工作。绿化管理制度一、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 占、破坏公用绿地,不准攀爬摇晃树木及建筑小品、损坏花 草树木等。二、严禁践踏草坪或在草坪上放养家畜和宠物。三、对花草树木要定期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松土、 施肥,并修理枯病枝、伤残枝等,更换已死苗木,按期浇水。四、不得往绿地上扔废弃物和倾倒污水等,不得有树木 及建筑小品上拴铁丝及绳索晾晒衣服、被褥等。五、不准在绿地或绿地两侧设置营业摊床和以任何理由 占用、改变绿地用途;不准因利用住宅开设食杂店而使绿地 遭到损害,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经营者负责。六、不准在绿化范围内通行、停泊车辆,

44、堆放物品。七、不准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广告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6为提高物业管理人员时间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提高 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望共同遵 守。一、上班时间夏季上午8点-11点半、下午3点-6点半, 冬季上午8点半-12点、下午2点-5点半。二、物业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旷工。三、上班后利用10分钟时间主动清理各自办公室的卫 生。门卫工作岗位制度为了保证小区住户的安全,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 小区工作正常运转。特制订本制度。一、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进出外来人员 进行登记,严盘细问,可疑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禁止入区。二、加

45、强昼夜值班巡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 理,自己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110报警,并向上级报告,保 护事发现场,出现重大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三、严禁旷工、迟到早退,严格请销假制度,从即日起 不休星期天,但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倒班休息。财务工作制度一、会计、出纳在一区物业公司经理的领导下负责财务 工作。二、严格建立两帐,即会计帐、现金帐制度,做到日清 月结,按月公布帐目。三、认真执行会计法,每月末向经理报表。四、严格控制资金流向,不经批准禁止动用各项资金。五、建立实物领取登记制,凡领取实物、工具的责任人 必须交旧领新(原先没有的除外)登记后方可领取,并对照 检查所领实物对路、合格与否。如有

46、丢失或故意损坏,直接 责任人照价赔偿。六、严格财务公开、公正、准确、保密制度,未经批准 禁止向外界提供一切数据,防止国外情报人员窃取经济情 报。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 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 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第二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 用人均有约束力,须共同遵守。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 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第四条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南安市宝龙花园小

47、区;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镇竞丰村宝龙花园;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建筑物总面积:60873. 48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东接梅九公路;西接配电厂;北接中年 山宝龙花园北围墙;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南路。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 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 项提出建议;(S)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 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A)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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