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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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创 新发展、诚信经营、高效服务、转型升级,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 发展,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的通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 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含市外

2、进盐机构)信用情况的 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从业活 动中的行为进行区分、界定和评价,形成企业的信用信息,并以此为依据实 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第四条 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 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信 用管理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并实施差别化监管。具体工作委托盐城市工程 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实施。第二章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 不良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严格遵

3、守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行为规范,诚信 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等(不含外省市)的表彰、奖励和表 扬等行为。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I、- 般失信信息指咨询企业或其执业人员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 设的规章、规范、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受到各级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等(不含外省市)的通报 批评、责令改正等,或受到投诉举报被查实等的信息。2、较重失信信息指咨 询企业或其执业人员在工程造价从业活

4、动中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违反资质、 资格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等信息。3、严重失信信息指咨询企业或 其执业人员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全部或主要民 事责任、行政机构处以严重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第七条良好信用行为信息及不良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一)良好信用信息咨询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咨询企业登录盐城市工程造 价信息网(www.ycgczjw.con ) “盐城市咨询企业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 统”),按要求自行填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市造价处审核通 过后按标准给予相应的加分。(二)不良信用信息1 .各级

5、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市造价处等对咨询企 业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由市造价处负责及时采集、记 录,并按标准给予相应的减分;2市造价处受理的涉及咨询企业的举报、投诉等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实后,对咨询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造价处依法处理并予以记录, 按标准给予相应的减分;3 .对咨询企业作出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司法判决(已生效)及其他相 关部门作出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市造 价处应将省、市信用平台记录的上述不良行纳入计分;4 .对于咨询企业其他应减分的不良信用信息,市造价处审核确认后及时 予以记录,并按标准给予相应的减分。第八

6、条 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应准确及时,市造价处应加强 对信用信息发布前的审核管理,并建立信息申诉与复核机制。第九条 对咨询企业良好信息加分,将在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 公示,参与咨询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均可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可通过 书信、举报信箱等形式实名递交。市造价处应做好审核工作并保护递交人合 法权益。对咨询企业不良信息减分,将在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如 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系统”填报申诉内容, 并将书面证明材料一次性递交至市造价处审核处理。第十条咨询企业填报的信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对存在弄虚作假、 故意隐瞒的,经查实后将及时删除信用

7、信息,并记录不良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 市造价处应确保咨询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的安全稳 定运行,做好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同时建立并完善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档案。第十二条 市造价处认定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信用行为可按下列方式予 以惩戒:(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三)发生较重以上不良信用行为的企业禁止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四)限制发生较重以上不良信用行为的企业参与国有投资和政府重点 项目的工程造价活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四章信用评价第十三条 本市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以分值 为体现,数据实时更新,并在盐城市工程造价

8、信息网”咨询企业信用平台”上实 时公布。第十四条 咨询企业信用基准分为70分,根据咨询企业日常行为的信用 信息,由市造价处审核、记录,依据评分标准(见附件),在咨询企业信用基准 分基础上进行动态加分和减分,得出企业信用分值。动态信用分值及加分、 减分明细在网上实时公布。第十五条 咨询企业信用分值计算周期为一年,年底形成年度信用评价 分值,下一年度信用分值重新以基准分计取,各年度咨询企业信用分值及各 项信用记录仍在网上保留备查。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星级,即一星、二星、三星、四 星、五星,星级越高,信用等级越高。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由盐城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授牌。70分以下原

9、则上不能高于三星级。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七条 积极推动将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标体系,鼓励社会 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采用实时的评价结果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之一。第十八条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信用等级的,推荐优先进驻市政务 服务大厅的资格。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的,推荐竞争进入财政和审计等 部门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绩效评价等。第十九条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将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动态核查 及差别化监管的依据之一。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信用平台”实时公 布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情况,按企业信用分值高低排序。对四星级(含四星级) 以上信用等级的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1 .每季度在盐城

10、工程造价上刊登;2 .每季度在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网站上公布;3 .建议相关部门或造价协会在参选、参评时予以优先考虑:4 .给予更多参与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5 .减少监督检查的频率。6 上年度信用分值低于50分的企业,实行限制机制:1 .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 .增加抽查检查频率;3 .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4 .禁止参与本年度评优、评先;5 .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法律法规培训等,不少于6 个学时。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市造价处应加强对咨询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随机抽查、 专项检查等形式,对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积极倡导和鼓励咨询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造价管

11、理机构应 积极组织造价咨询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以及技术交流等质量活动,并及时 给予相关通报表扬。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向市造价处举报或投诉 咨询企业在申报信用信息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失信行为, 市造价处将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以及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并给予严肃处 理。第二十四条市造价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盐城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 用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盐城市工程造价咨

12、询企业信用评分标准类别项目序号企业行为内容评分标准备注以正式文件(带文号)或1受到国家级表彰的(政府部门)+ 12证书为准(不含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2受到省级表彰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10 , +8 ,同上3受到市级表彰的(政府部门、市造价处)+8,+6;同上良4受到国家级政府部门奖励的(一等、二等、三等及其他)+ 10 ,+8,+6同上好5受到省级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奖励的(一等、二等、三等及其他)+8 , +6 I +3同上加分6受到市级政府部门、市造价处奖励的(一等、二等、三等及其他)+6 , +3 , +2同上行7受到国家级通报表扬的(政府部门)+8同上8受到省级通报表扬的

13、(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6,+3,同上9受到市级通报表扬的(政府部门、市造价处)+4,+3,同上为10咨询企业参与定额修编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或为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6 , +4以正式文件(带文号)或证书、证明为准(同一事项不重复计算)11咨询企业派员参加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或奖励的+6 , +4 , +2同上12参与市级及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造价处组+5 , +4织的抢险救灾捐款捐物等活动能提供证明的咨询企业在满足资质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1名一级造13价师+03咨询企业或其执业人员因造价从业活动承担刑事责任14的-30咨询企业或其执业

14、人员在造价从业活动中被生效的法15律文书判决或仲裁承担民事责任的-2016咨询企业受到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2017受到国家级通报批评的-10不18受到省级通报批评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8 , -619受到市级通报批评的(政府部门、市造价处)-6 , -4良20受到省级责令限期改正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4 , -3减分21受到市级责令限期改正的(政府部门、市造价处)-3 , -2行咨询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等经市造价处22查实,拒不整改的-423咨询企业违反向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信用承诺-6为24同一项目中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二个以上投标人委-6托的咨询企业不配合或拒绝.阻挠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25调查取证的-6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等手续的:逾期30天未办26理的-2 , -52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 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328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苏建价站(2008)8号文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业务信息的-229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市造价处组织的行业监管活动、培训等(次)-2 , -13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2注:良好行为信息或不良行为信息认定的日期以相关证书、文件等正式文本的落款日为准,没有正式文本日期的按行为发生日或发现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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