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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征收实施单位和服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 收行为,加强征收实施单位和服务单位管理,依法保障被征收人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盐城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 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 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本办 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实施单位是指受征收部门
2、委托、依法 承担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征收服务单位是指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需要,以购买社会化服 务方式,与其签订服务合同,由其承担征收服务等具体工作的单 位。第四条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征收部门)负责全 市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盐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征收部门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 区征收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始终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以人民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 党的组织建设,坚持依法征收,不断提升征收服务水
3、平,实现公 平补偿,依法保障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征收 工作社会满意度。第二章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 的原则,由市、县(市、区)征收部门(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 同进行管理。第七条征收实施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征收 与补偿工作的非营利性单位,符合开展征收工作需要的条件。主 要包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业性质的征收服务中心。第八条征收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应建 党组织的,已建立党组织;(三)有规范的单位名称,本办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单位名称 中应有“征收服务
4、”字样;(四)明确征收服务等业务范围,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符合 征收工作需要的人员、注册资金、办公场所等;(五)具备履行征收服务单位工作职责和征收服务合同约定 相应的条件;(六)符合法律法规和征收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本市征收服务单位主要包括:县(市、区)成立的国有征收 公司,在本市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征收服务中心或由其成建 制转制的民营征收公司。第九条征收实施单位每年向属地征收部门(机构)进行备案, 备案时提交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从事征收工作 的机构和人员名单等信息。属地征收部门(机构)在备案结束后 将汇总的备案信息报市征收部门进行登记。第十条征收服务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5、申请备案, 经县(市、区)征收部门(机构)初审同意后,报市征收部门办 理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S)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或实现党建覆盖的相关文件;(四)从事征收工作人员花名册;(五)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六)年检报告书及年检合格证明材料;(七)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市征收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 单位,出具征收服务单位备案意见。征收服务单位备案有效 期为两年,征收服务单位应当于备案有效期届满15日前重新办 理备案。征收服务单位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 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备案申报资格。征收实施
6、单位选择的征收服务单位应当取得征收服务单位 备案意见。第十一条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办公场所、机构设置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 市、县(市、区)征收部门(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三章职责规范第十二条征收实施单位工作职责主要为:(一)依法接受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征收与补 偿具体工作;(二)负责被征收房屋、土地等调查登记相关工作;(三)协助征收部门做好被征收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 案拟定、征求意见、公示等相关工作;(四)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五)协助征收部门做好征收政策宣传、解释相关工作,负 责与被征收人商谈、签订征收
7、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工作;(六)负责做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名单审 核、公示和报政府确定等工作和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安置房交付、 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办理等相关工作;(七)负责做好征收信访稳定、信息公开、复议诉讼、举报 投诉办理等相关工作;(A)负责做好征收项目服务单位管理工作;(九)负责做好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征收服务单位工作职责主要为:(一)按照征收服务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应当由征收实施单 位履行的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或提供辅助服 务;(二)按照征收服务合同约定,具体承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 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征收项目现场看护、拆除施工垃圾清运等工 作;(S)做
8、好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按照 “指挥部+党支部”的组织模式做好征收项目临时党组织具体工作, 吸纳征收服务单位和评估机构党员及相关党员群众加入项目临 时党组织,发挥好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第十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程 序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和服务合同约定要求,协助做好公告、告 知、听证、征求意见、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群 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六条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要依法给予被征收 人公平补偿,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 法权益。不得违反征收政策
9、规定,擅自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不 得发生补偿标准不一致或违反公平补偿原则的现象。第十七条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工作人员要坚持文 明征收,统一着装,亮证上岗,举止文明,耐心细致,充分发挥 党员在联系群众和协议商谈等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征收政策宣传 解释,听取群众心声,回应群众关切,解决群众诉求。第十八条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 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廉洁征收等日常教育 管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九条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 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征收信访工作,落实专人负责, 加强对征收矛盾或风险问题的研判、分析
10、,切实加大矛盾调处力 度,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疏导、早化解。第二十条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做到安全生产防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征收服务单 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征收服务、房屋拆除施工(须取 得相应资质)、征收项目现场看护、拆除施工垃圾清运等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房屋 建筑拆除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等相关手续。第四章信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征收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信用监管的要 求,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实行信用监 管,建立全市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服务单位信用档案。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征收部门(机构)应当对
11、辖区内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内承担项目实施的事业性质征收服 务中心,以及征收服务单位的执业行为分别进行评价,形成评价 结果后及时报市征收部门备案,同时记入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服 务单位信用档案,并在单位备案、项目委托、业务承接时作为重 要依据。评价工作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各界意见反馈 情况等开展,一般每年进行1至2次。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征收部门(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 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细化量化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从高到 低分为A、B、C三个等级,原则上获得A级的单位不多于参加 评价单位总数的50%。对于执业行为评价结果为C级的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 单位,作出评价的征收
12、部门应当书面反馈意见,说明理由、指出 问题并督促整改。被评为C级的征收服务单位,不建议征收实施 单位在购买社会化服务时选择,如确需使用的应事前征求相关征 收部门意见。第二十四条市征收部门负责对备案的征收服务单位执业行 为进行年度评价,并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县(市、区)评价工 作开展情况,对全市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服务单位开展年度评价 工作。形成的征收实施单位评价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抄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征收服务单位评价结果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作
13、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入单位信 用档案:(一)因管理制度缺失或执行制度不严,造成工作失误,但 尚未形成严重后果的;(二)安全生产、信访、档案、统计等工作人员配备不齐的;(三)违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四)项目责任人制度落实不到位,征收现场管理较为混乱 的;(五)未按规定公布征收补偿信息或公布信息不完整、不及 时的。第二十六条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较重失信行为记入单位信 用档案:(一)超范围承接或转让、分割征收项目业务的;(二)以他人名义执业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 执业的;(三)经查实未按规定收取征收服务费,存在恶性竞争的;
14、(四)征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执业、流动的;(五)违规使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文本或者签订空白协议的;(六)征收工作人员擅自与被征收人“一对一”商谈,存在吃、 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二十七条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由征收部门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单位信用档案:(一)对征收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二)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提高或故意压低补偿标准,造成 不良影响的;(S)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串通等手段损害国家、集体或被 征收人合法利益的;(四)采取断电、断水、断煤气、阻碍交通等粗暴野蛮手段, 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五)雇佣与征收无关的其他人员,有胁迫、殴打
15、、侮辱被 征收人的事实情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因自身责任,造成重大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及其他影 响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七)征收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有超过2名 征收工作人员因征收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拘留、刑事 处罚的。(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第二十八条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和征收管理相关规定,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成立的征收服务单位符合第八 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第十条规定申 请备案。第三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事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参 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盐城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盐建征开(2014) 6号)同时废 止。国家、省对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我市已出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