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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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市监办(2020) 74号)直属各单位、局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优化 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8月25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

2、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O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 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第四条 省局国有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晰,管用结合、规范程序”的原则,完善管理体制,落实 管理责任。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财务装备处职责:(一

3、)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制定省局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凭购货发票、资产验收书、入库单等资料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合 理设置固定资产价值总账、明细账,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资产 价值增减的账务处理。(三)负责各单位国有资产报表及相关数据汇总报送工作,及时反映资产动 态情况。(四)负责组织填报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产权年 检登记等工作。(五)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各单位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及报批手 续。第六条办公室职责:(-)办公室作为局机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 定局机关内部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制度。(二)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购置

4、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 置计划。(三)完善局机关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时做好实物 资产增减变化情况的登记。(四)负责固定资产日常采购、验收、领用、调拨、维护保管、处置等日常 管理及按照规定权限报批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及时与资 产使用部门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五)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产权登记年检和绩效考核评价等工 作。第七条直属单位职责:(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明确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 门、专业技术部门在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形成职责分明、齐抓共管、用者有责的 资

5、产管理联动机制。(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账卡管理、清查登记、 产权年检、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四)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本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及报批 手续。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八条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 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九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二)勤俭节约、讲究实用;(三)严格标准、合理配备、预算约束。第十条 各单位应将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列入部门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 时,对预算年度需要购置的资产,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资 金来源等情况,

6、填制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表,由省局汇总 后随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批。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 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严禁资产配置超标准、超计划,应采取调 剂、租赁、购置等方式合理配置。第十二条 各单位购置车辆时,应填制年度车辆购置计划表,由省局汇总后 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采购。第十三条 各单位购置资产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 购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采购。认真履行预算编制、计划审批、组织实施等相关程 序。第十四条各单位应认真按照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 业务规程要求,对年度预

7、算执行中不同情况的资产购置事项,实施采购时,在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提供相应的批复表为申报依据,具体按以 下要求办理:(一)对部门预算中已批复的资产购置事项,各单位应填制福建省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细化表为申报依据,自行申报执行采购事项。(二)申请追加经费预算时涉及追加资产购置预算事项的,以省财政厅批复 的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财政版)为申报依据进行 采购。(三)各单位需要从年初已批复预算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等单位经费中安排 追加资产购置的,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后进行采购。具体权限分级管理如下:1、省局机关单项资产购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直属单位单项

8、资产购 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报省财政厅审批,以省财政厅批复的福建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财政版)为申报依据进行采购。2、省局机关单项资产购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直属单位单项资产购置金额 在2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单位内部核批,以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 置计划批复表(主管部门或单位版)为申报依据自行申报执行采购事项。3、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50万以上(含),不在进口产品清单列表内的仪器 设备,相关进口论证材料报省局审批后执行采购事项。第十五条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一)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的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四)长期闲置

9、的资产;(五)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第十六条 资产调剂,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或批量价值50万 元以上(含)的其他资产调剂,经省局审核后,转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 的其他资产调剂,由省局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省机关管理局备案。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档案管理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国家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对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 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类 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资产分类管理水平。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

10、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对专用设备的使 用要按要求规范操作,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 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合格的上岗资质。通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资产使用人负责,专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应由 专业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九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缮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 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 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盘点制度,每年年终在编制单位决算 报表之前由资

11、产管理部门牵头,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配合,对本单位固定资 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全面反映资产在用、毁损、报 废、未使用、闲置等状况,始终保持卡片信息和实物资产的真实、统一。资产管理部门对盘点情况进行汇总,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 意见,形成盘点报告,涉及资产处置的须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转移在用资产,各单位工作人员 发生调动或退休,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以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移交人、资产管理部门经办人应在移交 清册上签名,移交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调配或统一管理。第

12、二十二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发生 变动时,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防止工作脱节。办理交接时,由移 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现场核对资产账目,在账实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监交人 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切实加强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防 止安装盗版、侵权软件。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具体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 局制定的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负 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档案的统一整理、装订工作,每年编造清册归档保管。固定资 产档案主要包括:涉及固定

13、资产购置、验收、领用、调拨、处置等审批手续及相 关单据;每年资产统计报告;每年盘点进行账账、账实核对的记录;收集的有 关制度、规定等。对重要设备应建立专项档案,详细记录其购入时间、原值、供 应商名称,质保期及使用维修情况等。第五章资产处置与审批程序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含无偿划转,下同)、出售(含 出让、转让,下同)、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等。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的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资产处置应当与 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第二十七条 通用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按照省财 政厅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

14、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执 行;未明确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等),可参照 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的政府固定资产折 旧年限执行。第二十八条 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 固定资产报废,均由使用单位内部核批。核批程序具体由各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制度中明确。第二十九条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按以下审批权限分级管理:(一)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或批量价值50万 元以上(含)的其他资产处置,经省局审核后,转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3万元以上(含)且批量价值30万

15、 元以上(含)的其他资产处置,由省局审批,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三)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3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下 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占有单位内部核批,核批程序具体由各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制度中明确。第三十条报批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报。经单位内部程序后,各单位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事项提 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制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审批表附件1(按处置方式和类别填报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 账面价值、购置日期等内容,一式四份)。(-)审核、审批。省局对各单位申请处置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 核,按照省局审批

16、权限内的事项予以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事项,由省局转报省 机关管理局审批。(三)处置。各单位收到批复文件后,按处置方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 移交、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统一回收、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四)账务处理。各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根据批复文件、审批表以及处 置资产的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和账务处理。(五)备案。各单位处置规定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参照上述程序办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各单位在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时,按规定登 录“福建省机关事务工作业务服务支撑系统”并按设定流程在线办理申报、审 核、审批、处置、账务处理和备案。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依审批权限核批资产处置的,应于每

17、年7月底和次年1 月底,按照要求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2)及资产处置内部核批等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盖章件,一式两份),经省局审核 汇总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应按照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电 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若干规定要求,由指定的回收处理单位回收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信息等带有电子存储介质的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应 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场交易或 自行处置。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和国 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

18、支两条 线”管理。第六章产权登记与资产年报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在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上,每两年向省机关 事务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 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 登记。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每年应定期编 制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并经资产

19、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 位公章后,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省局,由省局汇总审核后转报省机关事务管理 局。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内容及 评分标准对上一年度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自评,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表,撰写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材料报送省局汇总 审核后转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 省局适时组织对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第三十九条 资产检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资产管理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情况;(二)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情况;(三)资产配置标准和处置情况;(四

20、)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五)其他资产管理情况。第四十条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四)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五)擅自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六)不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七)报送虚假资产信息或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A)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占用、使用、处 置国有资产的,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 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局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局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附件:1.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2.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2: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单位名称(公章):金额单位:万元序批复文件资产价值处置方式处置收入是否进场交易备注时间文号资产名称原值净值评估值12345678910总计备注:处置方式按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含 对外投资损失核销)、货币性资产核销等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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