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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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行政处罚告知书XX (项目建设单位):X年X月X日,XX发展改革委(局)执法人员XX、 XX等依法在XX (地点)对XX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X X项目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即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 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相关规定。XX发展改革委(局)将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办法第十三条及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实施办法(修订版)(吉发改环资(2019 )677号)第十六 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XX项目停止建设, 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同时按照固定资产投

2、资项目节能审查 办法第十四条及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 办法(修订版)(吉发改环资(2019)677号)第十七条之 规定,将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 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如你单位对XX发展改革委(局)认定的上述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 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XX 发展改革委(局)进行口头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 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XX发展改革委(局) 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XX发展改革委(局)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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