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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机关组织性、纪律性,充分调动干部职 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 水平,制定本制度。一、工作考勤(一)考勤时间与管理1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夏季 作息时间上午为9: 0012: 00,下午为13: 3017: 30; 冬季作息时间上午为9: 0012: 00,下午为13: 0017: OOo时间调整以区政府通知为准。2 .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必须按时到岗(因公外 出的除外),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因公外出的,在 办结事情后应及时回到工作岗位。3 .普通干部职工、聘用人员和办(所、站、队、中心) 负责人由
2、分管领导负责日常考勤管理;党政班子成员日常考 勤报党政办备案管理。(指挥部工作人员可在指挥部进行考 勤,机关不再重复考勤)4 .党政办每月对各办(所)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二)督查通报1 .街道纪工委随机随时抽查工作人员到岗到位情况, 每月不少于2次进行查岗,并将情况进行通报。2 .对在督查中发现未在岗位的人员,且办(所、站、 队、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不能说明其去向的,一律按缺 岗处理。(S)执纪问责对在督查中被发现缺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工作 人员,第一次由分管领导对其提醒谈话;第二次由纪工委点 名道姓通报批评;第三次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三次以 上的由街道纪工委按相关纪律法规严肃
3、处理。二、请(休)假制度(一)年休假1 .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街道聘用人员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年休假 定为5天。原则上需一次性休完。2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 年休假的假期。3 .年休假按照上级有关通知要求,按相关程序报批休 假(年休假审批表附后)。街道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年休 假原则上集中安排在8月份一次性休完,一般不得分段安排 休假。工作人员有特殊情况在其他月份休年假的,须经街道 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安排休假。4 .因工作需要,要求正在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回到 工作岗位的
4、,应无条件服从单位安排中止休假,剩余假期另 作安排。(二)病假、事假1 .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要在工作日 处理私事的,须按请销假制度报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请事 假。2 .工作人员休病假的,应提供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 不能提供医院证明的,作事假处理。3 .病假、事假累计达到规定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条件的,当年不得再安排年休假。即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内又出现上
5、述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 年休假。(三)产假1 .女干部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上述规定的 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20天。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 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四)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 受3天婚假。(五)丧假职工的直系家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已故时,给予3 -5天丧假,其中本市(含四县)3天,市外5天,报街道 主要领导批准。三、请(休)假审
6、批办理(一)街道聘用人员请假1天以内,须经办(所、站、 队、中心)负责人批准;3天(含),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3-5天(含),须经人事主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须经街 道主要领导批准。普通干部职工请假半天以内,须经办(所、 站、队、中心)负责人批准;1天(含)以内,须经分管领 导批准;2天须经人事主管领导批准;3天(含)以上,须 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各办(所、站、队、中心)负责人请 假1天(含)以内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须报街道 主要负责人审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必须报请街道主 要领导批准,并按上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二)社区(村)工作人员请假的审批,参照执行。其 中主职参照办(所、站、队、中心)负责人请假程序办理, 其余“两委”成员的参照在编普通干部请假程序办理,社区 (村)聘用人员请假由社区(村)主职审批。(三)3天以下的请假,填写请(休)假审批表(附 后)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在本部门存档;3天(含)以 上的请(休)假必须本人提前一天填写请(休)假审批表, 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报街道党建办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