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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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管 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 助资金管理,不断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是指 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或承担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简称“衔接项目”)建设的实施单 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实施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施工进 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申请、拨 付资金的管理制度。第三

2、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简称衔接资金),是指是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一 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第四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行县、乡(镇、 街道)两级报账制度。除到人到户补助项目或确需县统筹的 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外,其余衔接项目一律实行乡(镇、街道)级财政报账制。第五条在实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 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工作职责:项目主管部门: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 县民宗局、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等承接上级衔接资金 和县级衔接资金项目的部门是衔接项目的县级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主管部门”)

3、,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的统筹下负责 衔接项目的规划、评审、批复、项目计划的下达及本部门县 级报账的会计核算,同时负责对乡(镇、街道)衔接项目进 行指导、县级验收,对全县衔接项目开展追踪问效、监督检 查和绩效评价,对乡(镇、街道)实施衔接项目的执行进度 进行监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 兴补助资金;负责按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的衔接资金分 配方案,会同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文件;负责财政衔接推进乡 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专户管理、资金调拨、监督检查等,根据 需要负责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乡(镇)财政分局、街道财务服务中心:是乡(镇、街 道)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

4、管理的 职能部门,负责本乡(镇、街道)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 助资金的收支管理、资料审核、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 检查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衔接项目的计划申报、方案编制、 组织实施、日常管理、项目初验;负责项目及报账资料收集、 整理、归档,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负责对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县、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 相互协作,各司其职,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 规章制度。第六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管理以 项目为载体,以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并逐年提 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兼顾脱贫人口和非贫困人口、脱贫 村和非贫困村,

5、推动均衡发展为目的,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 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到项目。第二章专账设置及管理第七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封闭运行。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在国库设置“财政衔接推进乡 村振兴补助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核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 兴补助资金。县级主管部门、乡(镇)财政分局、街道财务 服务中心设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账”,实 行“专人、专账”管理。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脱 贫户的补助、贴息等资金根据当年度财政厅印发的财政惠农 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目录的文件规定进行县级集中 统发。第三章 报账程序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 金的

6、报账主体。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管理 基本操作程序:(一)对少数特殊性(贴息、培训、补助类)以及资金 量较小的项目,可采取先建后补,一次性拨款,一次性报账, 需一次性付款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二)实行县级报账的衔接项目,工程类项目,施工单 位可根据施工进度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并附 有效报销凭据,由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审核人、领导审查 签字同意后,送县财政局县级财政支付中心报账,县级主管 部门并进行会计核算。(三)实行乡(镇、街道)级财政报账的衔接项目,工 程类项目,由实施单位根据施工进度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 效报销凭据,由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站长、分管扶贫 领导、

7、分管财政分局的乡(镇、街道)政府领导签字,扶贫 站报账员将签字完整、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送至乡(镇)财 政分局、街道财务服务中心,由衔接资金会计人员进行初审, 确认报账资料真实完整符合报账要求再报请财政分局局长 复审签字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平台进行报账支付。(四)项目完工并通过县、乡两级验收公示期满后,实 施单位必须在7天内提供完整的、手续齐全的财务资料报账, 逾期不提供完整、合法资料报账的,由此造成的报账率低和 资金结转结余率大的问题,由项目实施部门和乡(镇、街道) 自行承担责任。第九条 衔接项目在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严格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县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目录 和限额的有

8、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同时,要建 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主管部门、乡(镇、 街道)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 兴补助资金项目。(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批复文件、财务资料的。(三)未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审核人、主要负责人三者 审批签字的。(四)未进行项目实施公告公示、未将补助到户名单进 行公示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第四章报账凭据及管理第十一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申请 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第十二条 报账凭据具体包括:(一)财政专项衔接项目资金指

9、标文件;(二)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三)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书;(四)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合同或协议(不涉及政府采 购的可不提供);(五)项目验收报告书,乡(镇、街道)级验收及县级 验收;(六)项目竣工验收公示公告通知书及公示公告图片;(七)需要审计的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竣(完)工审计 报告;(八)入股项目需提供入股协议、资产抵(质)押证明、 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贫困农户入股分红协议等资料;(九)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劳务费应附经办人、实 施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劳务名册);(十)利用衔接资金对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 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进行一次性交通补助 的,需提供其就业

10、单位加盖公章的工作证明和近三个月工资 发放清册;对聘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达到一定 数量的企业予以奖补的,奖补企业需提供聘用的脱贫劳动力 (含监测帮扶对象)名册、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 月对聘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工资发放清册等。(十一)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 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原件;(十二)培训项目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场 景照片、培训人员名册等。(十三)为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提供就业援 助设立的扶贫专岗项目需提供该年度扶贫专岗补助实施方 案、扶贫专岗发放名册等。(十四)其他特殊项目按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

11、十三条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 监督,随时掌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无条件接受各级各项检查。第十四条实行报账制是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 助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 部门和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第十五条对擅自以拨作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 虚报、冒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将移交纪委 监委或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不履行扶贫责任的,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管 理使用问责办法对参与衔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普通干部和 工作人员、村(居)“两委”班子及成员、其他参与衔接资 金管理和使用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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