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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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辽宁省高等 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 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并 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

2、和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 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四条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其存续期内,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校长 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等财务工作,制 订校内的财务政策、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规章制度等。第七条学校设立财务处,财务处作

3、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财务活动,全面 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第八条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 学校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第九条学校的所有银行账户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学校财务实行审批 制度,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学校重大开支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 报董事会审批。日常一般开支,由校长或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第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相适应 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控 制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全面推进财务公开

4、,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岗位的设置,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提出 方案,报学校批准。财会人员必须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 培训。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 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 预算。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 则,根据学校的综合财力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 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优先保障、择优排序、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化等原

5、则。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领导集体决策”的办法。在董事会的领导下, 由校长主持预算的编制工作。学校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第十五条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上报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报告。财务处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为董事会和学校加 强财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第十六条学校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但在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国家 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可以按照程序调整预算,并报董事会审批。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七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 期会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

6、务潜力。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分为流动资 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第十八条学校的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学校发展基金、国家的直接或间接支 持以及社会捐赠等。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所有资产,并按规定分清界限,分别登记建账。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 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第二十条长期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以货

7、币资金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 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 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记入当期收入。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 本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收入。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将教育事业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等收入中的学费、 拨款等经费从事企业债券、证券等风险较大的投资。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 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

8、产管理。固定资产 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 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 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 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 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是

9、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 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 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固定资 产报废和转让,报送董事会批准后核销。第五章负债管理第二十五条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二十六条学校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 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代管款项等。第二十七条学校的事业发展必须与预算相适应,必须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合理控制学 校负债规模,改善学

10、校债务结构,充分考虑学校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第二十八条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 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据事业发展而确实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负债的,如是以学校名 义举债,举债形成的资产归学校所有,债务由学校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正常运转资金后的部分 偿还。如是以出资人名义举债,则作为学校出资人对学校的投入,形成的资产归学校所有。第六章收入管理第三十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三十一条学校收入包括:(一)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二)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

11、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H)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 助和项目支出补助。(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 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现金和存货盘盈收入、收回的己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 付即预收款项等。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予以确认。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 度完成进度予以合

12、理确认。学校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没有凭 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第三十四条学校取得的经营收入,要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第七章支出管理第三十五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三十六条学校支出包括:(一)教育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科研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完成 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H)行政管理支出,即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 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四)后勤支出,即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

13、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 和项目支出。(五)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 发生的支出。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 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六)其他支出,即学校在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 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第三十七条学校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 围及开支标准,各项开支应按实际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 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第八章学校结

14、余及其分配第三十八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单独反映。第三十九条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提取学校公益金和发展基金。第九章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四十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的财务情况 说明书等。学校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 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第四十一条学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董事 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及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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