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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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国办函2021) 47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 化营商环境,提高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拓宽危 险废物利用途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豁免内容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 利用,即:省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 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省内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 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 代原料进

2、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 利用单位免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二、豁免条件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应 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为辽宁省内符合建设项 目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近一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近一年 环境信用等级应为守信,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 行政或刑事责任;(二)利用单位环评审批文件明确可利用确定种类危 险废物替代原料,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S) “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应符合产生源单一 稳定、具备一定规模、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 性明确,并且有完整的有用

3、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 系,能被其他单位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能作为其他 单位的替代原料或降级梯度再使用;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 术、工艺、设施以及经营规模相适应;(四)利用危险废物生产的产品应与原工业原料生产 的产品相同,且产品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5.2 要求;(五)定向利用危险废物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 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排放达标。三、豁免实施程序(一)首次申请L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组织编制辽宁省危险废物 “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利用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1),填 写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见附件 2),向省生态环境厅

4、提出申请。2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利用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 可聘请专家并会同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开展现场技术核 查。3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并征求属地市级生态 环境局意见后做出是否同意豁免管理的决定,向社会公 不O(二)变更申请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发 生以下情形一项或多项变化的,应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重 新办理,办理程序参照首次办理程序执行。L所利用的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发生变 化,不符合相关利用标准的;4 .危险废物利用工艺、利用设施、利用产品发生变化 的;5 .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地址发生变化的;6 ,新增豁免危险废物类别或利用数量的。另产废单位

5、或利用单位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息发生变化的,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省生 态环境厅及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提交信息变更说明和新工 商营业执照备案。(三)取消豁免申请1 ,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因不再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 动而申请取消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应向省生态环 境厅提出取消豁免管理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在征求属地市 级生态环境局意见后做出决定,并向社会公示。2 .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因经营范围扩大或种类增加而不 适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的,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四、运行管理要求(一)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组织

6、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 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 任。按照危险废物利用豁免管理要求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 境管理要求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做好环境风险防 控,产废单位应落实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管 理台账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利用单位应参照危险 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做好危险废物入厂检测,确保接收的 危险废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利用危险废物为原料生产的 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有毒有害限制要求,使用应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用途,严禁进入食品、药品等食物链 环节。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危险 废物贮存及利用设施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确保污染防治 设

7、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上一季度的危险 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情况上报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局。(二)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强化对“点对点”定向利用产废单 位和利用单位的审核及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方案提 出初审意见,将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 点监管单位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 估。对未按本实施方案及利用方案进行危险废物定向利用 的,应立即要求其停止利用行为;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 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点对点” 定向利用工作总结报送

8、省生态环境厅。(三)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统一 监督管理,动态调整优化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要求。组织 对申请单位开展技术审查,并做出“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 理的决定。强化技术指导,适时组织专家开展监督检查及 技术帮扶。本方案自2022年11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辽 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附件: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2.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附件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年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强 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 (202

9、1) 47号)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公司(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公司(危险废物利用单位)经 协商,共同编制和实施*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 案。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分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 主要产品等情况,“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 生量、主要组分及含量、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 量、理化特性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相应的污染防治措 施。分析“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是否符合“产生源单 一稳定、具备一定数量、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清晰、 危险特性明确,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控制体 系”等要求

10、。二、危险废物利用情况分析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 主要产品、产品执行标准、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分析利用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工艺的可行性、可靠性、 科学性,能将“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作为环境治理或 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分析“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有用组 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理化特性等是否与利用单位的 危险废物利用工艺和设施相互匹配;利用单位是否具有相 应的产品质量控制标准、措施和能力,产品环境风险可 控,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禁止产品进入养殖行业或 食品、药品等供应链企业以及无实际产品使用能力的企业 和个人。分析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物源

11、强、排放情况,开 展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采取对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达到 整个利用过程污染物排放不新增,且稳定达标。三、环境管理要求(一)接收、贮存。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签订危险废 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协议,约定双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 务;通过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转移危险废 物;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准等要求,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经营情况。(二)日常环境监管和监测。结合危险废物点对点定 向利用具体情况,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分别针对性地制定 营运期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 计划,并且明确专职管理部门和人员。(S)应急预案。制订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所在地

12、生态环境局备案。四、结论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对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项 目是否可行、环境风险是否可控、污染物是否新增、以及 污染物排放能否稳定达标排放等提出结论。附件2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申请类型首次申请变更申请豁免取消申请产 生 单 位单位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废设施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利 用 单 位单位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利用设施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产废单位情况:(简述产废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主要产品等情况;“点对点” 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主要组分及含量等,附利用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利用单位情况:(

13、利用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主要产品、产品执行标准、污染 物达标排放等情况;被替代原料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危险废物利用工艺、污 染防治措施、产生的废物去向及利用处置措施;产品标准和质控措施、去向等,附利用方 案及相关佐证材料。)产废单位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门初审意见:(公章)(公章)年 月日年 月 0我特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承诺按照利用方案的 内容及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 营管理制度,并承担申报内容不实之后果。产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利用单位法定代表

14、人:(签章)年 月日年 月日提交材料清单(首次申请的提交材料1-6;变更申请的提交材料1-7,如果仅为营业执照 相关信息变更的提供材料1、9;取消豁免的提交材料8):1 .产废单位与利用利用单位营业执照;2 .产废单位与利用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利用合同(有效期内);3 .“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4 .与“点对点”定向利用有关的产废设施和利用设施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意见;5 .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有用组分与有毒有害成分含量要求及检测报告(CMA);6 .利用单位最终产品执行质量标准和有毒有害成分限值及检测报告(CMA);7 .已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自评估报告(包括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有用 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含量控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利用单位危险废物 的利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产品质量控制及去向等);8 .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因不再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而申请取消危险废物“点对点” 定向利用的,应提交遗留固体物(包括危险废物)、废水处理处置措施、设施所在地周边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其他厂址退役所需材料;9 .营业执照变更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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