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柔性执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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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柔性执法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提升柔性执法效能,维护行政管理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发展改革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主要规范行政处罚幅度和柔性执法尺度。全 市各级发展改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 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合理 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 处罚与

2、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法行使的 合法、合理。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柔性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 重,分别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包 容审慎柔性执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经教育后不予 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 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以下,适用 更轻的处罚种类或更小的处罚幅度。第五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

3、政 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 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S)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的。第七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 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 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范围内依

4、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S)故意隐匿、转移、销毁违法证据的;(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五)作虚假陈述或以暴力等妨碍、阻止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六)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的;(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A)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根据当 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 素,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并作出 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九条连云港市发展改革

5、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裁量情形中规定了具体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可以结合 第六条规定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规定具体不予、从轻或 减轻情形的依据第六条的规定从轻处罚。第十条连云港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裁量情形中规定了具体从重情形的,可以结合第七条规定从重处 罚。没有规定具体从重情形的,依据第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 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 用新的规定。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

6、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在 作出决定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展改革部门法制机构审核 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 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 应当相同。第十五条本制度确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 机关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依据。但是,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作出行政处罚时,应援引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制度及连云港市发展改革系 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作为

7、处罚依据。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 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 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 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应当告知当事 人。执法主体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 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 本制度规定进行纠正。第十九条本制度与新颁布或修改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或与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实施综合执法改革,依法承担发展改革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可参照执行。第二H一条 本制度自2022年X月X日起试行,有效期2 年。附件:连云港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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