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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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 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体 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激发全镇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 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镇人大代表在全镇经济社会 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促进镇人民政 府实施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 化,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 化,根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结合本镇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性投资 为主,并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类公共性项目。主要 包括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环境整治、 住房保障、交

2、通出行、养老服务、食品安全、社会治安、公 共安全、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等直接关系人民群 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是指镇人民政府征 集提出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以 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交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接受 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第三条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应坚持党委 对代表票决制工作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 依程序开展工作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第二章项目的征集论证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通过走访座谈、调查问卷、网络 征集等多种途径发布项目征集公告,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 进行广泛征集项目意见。此项工作一般

3、每年进行一次,通常 在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的一个月前完成。公开 征集项目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五条 镇人大主席团要在镇人民政府开展项目征集工 作的同时,依托代表之家(站)、网上代表之家、代表履职 服务平台等,以多种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深入了解民情民意,扩大项目来源的群众基础,积极提出项 目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将群众最期盼、最迫切的项目转交镇 人民政府统筹研究,形成初选项目清单。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排的必须实施且 明确了要求的项目,因政策、土地和资金保障等要素不能落 实的项目,不列入初选项目清单;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和包含 多个子项目的打包类项目,应尽量避免列入初

4、选项目清单。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对征集的初选项目,在充分论证其 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本着先急后缓、成熟优先、好中 选优的原则,按照等额或差额的方式提出候选项目建议方案, 并征求镇人大主席团意见后,在年初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 时间的半个月前提请镇党委研究形成提交年初镇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审议票决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候选项目清单。第三章项目的审议票决第八条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镇人大主席 团及时协调镇人民政府将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候选项目 清单及有关材料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送交镇人大代表,使代表 提前了解项目情况,为项目的审议和票决做好准备。对人民 群众关注度高、资金和资源要素投入较多、建设

5、过程较为复 杂或者影响面较大的候选项目,可结合代表会前活动安排, 开展有关项目的专题调研、视察等,使代表详细深入地了解 项目情况第九条镇人大主席团应将审议票决年度重大民生实事 项目列入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第十条在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就候选项目主要内容、形成过程、实施主体、投资额 度及资金来源、完成时限、受益群体等情况作报告和说明。第十一条在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正式表决前,各代表 团应组织与会代表对候选项目清单进行充分审议。政府及其 有关站所室应当派员到场听取意见、回答许多询问。主席团 会议应听取代表审议候选项目情况的汇报。候选项目的具体 内容需要修改的,可由政府

6、修改完善后经主席团通过,再提 请全体会议表决。第十二条在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与会镇人大 代表一人一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投赞成票、反 对票和弃权票。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可采取等额或差额两 种票决方式。第十三条在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票决的重大民 生实事项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镇人大代表参会方为有 效,需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并在大会上现场宣布 票决结果。未获通过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镇人民政府不得实施。 对票决通过的事项,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后的十日内 向社会公布。第四章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镇人民政 府应认真办理镇人民代表大会票决通过

7、的年度重大民生实 事项目,在一个月内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落实工 作责任和工作措施,明确项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任务分 解、资金安排和阶段性目标等,并书面报镇人大主席团备案。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在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 过程中,应加强动态分析,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实际 问题,推动项目如期完成。如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个别项目确需调整规划或终止实施的,政府应当及时向镇党 委和人大主席团报告,说明项目调整规划的内容及终止实施 的理由,并采取适当形式报请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向镇人大主席团或在年中 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向镇人大代表报告代表票决 通过的

8、项目办理进展情况,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 议意见。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在下一年年初召开的镇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上向镇人大代表报告代表票决通过的项目完成情 况,并接受镇人大代表测评。第五章项目的监督评估第十八条镇人大主席团应将镇人民代表大会票决通过 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监督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方案。第十九条 镇人大主席团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督方案, 按项目成立监督小组,对项目的实施进度、施工管理、项目 质量、资金使用等必要的日常跟踪监督。监督小组由镇人大代表、村干部、村民代表各2至3名 组成,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任监督小组组长,监督小组成员通 过自愿报名和镇人大主席团指

9、定两种方式确定。第二十条 镇人大主席团对项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 以采用现场交办、督办等形式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提出 建议意见,督促整改落实。第二十一条镇人大代表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广 泛宣传、发动并带领群众积极参与,支持镇人民政府及相关 单位对票决通过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办理。第二十二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在年中召开的镇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上安排有关议题,通过听取镇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 告,开展询问等,加大动态监督力度,推动项目如期实施, 取得实效。第二十三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在下一年年初召开的镇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安排有关议题,听取和审议镇人民政府对 代表票决通过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对 每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办理情况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 意”三个等次进行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票之和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测评结果确定为 “不满意”。第二十四条 对审议中代表提出的意见,特别是测评结 果为“不满意”的项目,由镇人大主席团交镇人民政府研究 办理,并跟踪督办落实。第二十五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将测评结果以适当方式依 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票决情况、满意度 测评情况及整改情况等资料,应归入镇人大档案,妥善保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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