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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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闽侯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 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生态公 益林条例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 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资金、 省级财政补偿资金和市级财政补偿资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 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天 然林停伐补助资金是指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安排

2、的管 护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 同财政部门按照权限根据国家、省有关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规定 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 公益林林地。第四条 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26元。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标准为每亩15元。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标准根据上 级有关部门调整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中,林权所 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

3、五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的支出分为两部分,其中:25. 75元用于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 出(包含每亩0.1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保费 支出),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公共管护支出按照省级统 筹安排使用支出。天然商品林停放补助标准按65%停伐补偿性支 出,20%直接管护支出,15%村管费支出的标准执行。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公共管护支出和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 标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调整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一)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 费、直接管护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对重点公益林无林地的补偿 性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根据重点公益林不

4、同权属, 补偿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1、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 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资本要求,建立主体落实、监管到位、 补偿合理的责权利相统一的补偿机制。补偿性支出经村民代表大 会通过后,可分为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 费。2、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纳入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 者的补偿。所有者补偿费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5%,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按照责任共 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3、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重点公益 林管护宣传、防火、防

5、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 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该项费用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原则 上不高于15%o4、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重点公益林(或天然商品 林停伐)管护工作的护林员(管护主体)管护费。该项费用占全部 补偿性支出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具体标准应视当地公益林 管护难易程度和农民平均收入情况而定,并在当年重点公益林 管护合同中给予明确。5、个人所有的公益林林权属于个人的重点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补偿性支出 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补植、 抚育和护林等责任。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由乡一级聘请护林员统 一管护的,应将不低于65%的补偿性支出用于林权所

6、有者补偿费, 护林员直接管护费不高于20%,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不高于15%o由于生态林、天然商品林分布情况复杂,管护难度大,在确 保护林员工资的前提下,以下情况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 管费和直接管护费之间的具体比例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 议决定。1、村集体重点公益林(或天然林)面积较小(3000亩 以下或者人均面积小于1亩)。2、重点公益林分布情况复杂或管 护难度较大的。(二)公共管护支出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安排的项目专项 支出。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江洋农场应于每年3月10日之 前,向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提交公益林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包括 补偿性支出计划和公共管护支出计划)、上年度工

7、作总结(包括 补偿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和补偿资金使用检查报 告)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第七条补偿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后,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 根据各乡镇、街道、江洋农场的重点公益林面积和补助标准,按 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下达。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江洋农场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监督和 管理。补偿性支出具体分配方案需在所在的村进行公示,确保补 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各使用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对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并相应设立“公 益林补偿资金”明细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反映补偿资金的收、支、 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第九条林权为集体的,其

8、所有者村(居)民委员会为生态 公益林的管护单位,应当履行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中 的管护单位的相关职责,应当划定管护责任区,确定专、兼职护 林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进行专业管护。第十条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 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资金。(一)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支付给村集 体和护林员。补偿性支出中的所有者补偿费和直接管护费,各村 要通过银行折卡将所有者补偿费和直接管护费直接发放到个人 手中,确保兑现。在支付补偿性支出时,需提供按照村民组织 法程序经村民代表通过的“补偿性支出使用方案”和当期的补 偿性支出公示情况。经乡(镇)场林业站和财

9、政所审核后支付。(二)个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支付给 个人或委托村集体支付。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江洋农场每年应对护林管护 情况进行考核,对符合管护责任书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 应及时兑现直接管护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而未按照管护责任书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直接管护 费并终止合同,所扣的资金用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先进单位 (村)或个人的奖励。第十二条村集体应将补偿费、直接管护费和村集体组织监 管费的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江洋农场应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资 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

10、、江洋农场按照福建省公益林管 理办法、本细则和国家、省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规定,建 立健全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上年度重点 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乱砍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 发生与控制和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江洋农场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 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按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第十六条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不 予安排有关当年的补偿资金公共管

11、护支出。(一)违反财政补偿资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 题严重的;1 .补偿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兑现的。2 .挤占、滞留补偿资金,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3 .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 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未按规定建立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 区,监管不力、建设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阶段性建设成效的。(二)上报征占用重点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未按规定期限上报资金申请、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报 告,或报送的资金申请、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内容不符合 规定的;(四)经上级财政部门或县财政局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第十七条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参照以上的森 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相关管理办法 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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