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八章权利和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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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Jurisprudence(第五版),法理学,第八章权利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德卡尔海因里希马克思 卡尔海因里希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18181883),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第二节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本章导言: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全部法律问题都可归结于权利和义务。在这个意义上,法学就是权利义务之学。本章概括介绍了中西方历史上出现的主要权利义务观念,对权利、义务概念进行了语义和意义分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权利和义务

2、进行分类研究,同时,探讨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本章导言:,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世纪临近结束之前的任何古代或中世纪语言中,都没有可以恰当地译作我们说的一种权利的表达”。17、18 世纪:“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天赋人权”(rights-in-born)19 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20 世纪初期的霍菲尔德: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并与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加以研究。,John Locke,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

3、,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续)法律义务成为独立概念并被学理分析始于近代。霍布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把义务作为限定自由之法律约束20 世纪50 年代以后,新分析法学派(即语义分析法学派)对义务概念进行了卓越的研究,强调义务概念中的“应当”而不是“制裁”要素。,Balliol College, Oxford,Thomas Hobbes,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二、 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春秋战国时期:“定分止争”“明分”“经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出现是19 世纪西学东渐之后

4、的事情。康有为;梁启超;严复;孙中山旧中国的法学研究并未把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法学的核心概念。,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二、 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二、 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续)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随着“阶级斗争为纲论”被否定,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的特殊对象”;20 世纪80 年代后期,一些学者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的观点,呼吁“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权利和义务概念的生成和演化经历了一个从朦胧到清晰、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认识过程。,1988年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第一节历史上的

5、权利和义务概念二、 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第二节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目 录序 言第一章 总 纲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目录第一章

6、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十一章附则,第二节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中华,第二节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意志论”,“利益说”:该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选择说”/“意志论”:该说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

7、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第二节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利益说”:该,第二节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续)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第二节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续),第二节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续)第一,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8、中推定出来的;法谚:“具体的权利不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耶林第二,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二节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续)民法总,第二节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续)第三,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9、法谚:“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第四,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法谚:“权利自身不外乎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耶林第五,和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第二节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续),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一、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的分类应有权利/应有义务习惯权利/习惯义务法定权利/法定义务现实权利/现实义务,在重视法治和人权的国家,法定权利和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存在形态。根据现代法治精神,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对法定义务进行随意推定和扩展。,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终点,又是新

10、权利运行的起点;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一、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的分,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分类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三、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的分类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特殊权利/特殊义务四、 根据权利之间、 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分类第一性权利/第一性义务第二性权利/第二性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一般权利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11、。国家的安全权、独立权以及公民的各项自由权、财产权等均属此类。,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合法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五、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的分类行动权利/接受权利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六、 根据权利主体的分类个体权利/个体义务集体权利/集体义务国家权利/国家义务人类权利/人类义务,行动权利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接受权利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一对典型

12、的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五、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与义务是互相关联、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权利与义务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二、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三、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第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

13、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第三,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三、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四、 价值上的主次关系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的,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拉德布鲁赫:“权利概念,而不是义务概念,是法律思想的起点。”德沃金指出:“不认真地对待权利”,就“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亨金:“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四、 价值上的主次关系,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

14、关系,四、 价值上的主次关系(续)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第二,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主体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第四,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德沃金:“政府必须不仅仅关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拉德布鲁赫:“在法律领域中,一个人的义务总是以他人的权利为原由。”,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四、 价值上的主次关系(续)德沃金,思考题,1. 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的概念?2. 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分类?3. 如何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4. 耶林说:“具体的权利不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请结合权利概念和法律概念的相关内容,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5. 美国学者亨金说:“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请结合当下中国的社会背景,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思考题1. 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的概念?,The end,法理,The end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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