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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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食品规发(2022) 3号)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为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管理,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 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8月18日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身体健 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食品安全法黑龙江行食品安全条例餐具、饮 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 毒卫生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均应遵守 本办法。第三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办法从 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卫生安全,接受社会监 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 管理。第二章选址第五条选址的卫生要求(一)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

3、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m以上, 且不建于居民楼内;(二)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 设,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第三章生产场所卫生要求第六条 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第七条生产场所中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m2;生产车间净高不 低于3. 0m;厕所采用水冲式,不得在生产车间内设置;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按 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暂存间(区)、除渣间(区)、粗洗间(区)、清洗(区)、消毒间(区)、包装间、成品间、包材间、筷子消毒与包装间(区)以 及周转箱清洗、消毒、晾干间(区)。第八条生产区

4、设更衣室,并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包装间 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包装间配备有效的空气 消毒设施。第九条 各功能间(区)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各功 能(间)区布局合理,无逆行或者相互交叉。第十条 生产区车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等所用材质便于清洁、消毒, 防霉变、耐腐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第十一条 粗洗后配备足量的盛装食物残渣的容器,容器不渗漏,便于清 洗、消毒。第四章设备要求第十二条 生产设备应具备自动去渣设备,清洗-消毒-烘干-包装一体机以及 筷子消毒和专用包装设备。第十三条 自动清洗消毒机除符合GB 4706. 5

5、0要求外,其消毒工艺(温度、 时间)符合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消毒产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具有检验大肠菌群的相关仪器、设备及相应的检验人员。第五章物料、仓储和运输要求第十五条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应能保 证水压、水量符合生产需要。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第十六条用于消毒后餐具、饮具的包装膜等包装材料应为食品专用、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成品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 明显标志。第十八条 成品运输用专用密闭、易清洁的机动车辆,装运回收餐具、饮具 后应及时清洗车厢,定期消毒。第六章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第十九条

6、生产过程中应保持生产环境和设备整洁卫生。第二十条生产用水应流动冲洗,同一环节最终冲淋用水不得反复循环使 用。第二十一条洗涤剂浸泡液当天使用,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换。第二十二条 周转箱严格按程序进行清洗、化学浸泡消毒、消毒后清水冲洗 去除消毒剂残留,干燥备用。第二十三条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使用独立包装袋密封包装,包装上标注 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以及保质期等内容。第七章卫生质量、人员卫生和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 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生产过程记录制度,各项记录完整,保证溯源,不得 随意涂改。记录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产品有效期满后6个月。第二十六条

7、设立卫生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原始 记录齐全。第二十七条 应对每批次已消毒的餐具、饮具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并 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大肠菌群。第二十八条生产操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取得有 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每年组织从业 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 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以及明 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不得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活动。第二十九条 建立洗涤剂、消毒剂、包装膜的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建立进 货

8、索证和验收台账。第三十条 建立餐具、饮具出入库登记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第八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完善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 服务单位档案建设,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依据 本办法合理确定考核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加强对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 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应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 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日 常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 单位生产经营者自

9、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餐具、饮具集中消毒 服务单位的正常消毒服务活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配合依法进行的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通过登录“黑龙江 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协同监管系统” (https: /gz.hljcredit.gov. cn: 8866/)检索:餐饮器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范围), 查询本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相关市场主体信息,及时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依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执 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餐具、

10、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是指具有固定的餐具、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专 用场所,为餐饮单位或者公共场所提供餐具、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包括餐 具、饮具的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及配送)的单位或者个人。集中消毒餐具、饮具:是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用耐高温材质制成的,经 清洗消毒,可重复使用的碗、杯、盆、碟、勺、筷、刀、叉等。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是指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为社会各类餐 饮服务单位(含食堂)或者公共场所提供餐具、饮具回收、洗涤、消毒、包装、 分送等服务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发布的黑龙江省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黑 卫食品规发(2018) 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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