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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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实施体违法情节处罚标准获许证自办线视,线视未整直接、送央视和 未得可私开有电站有电站完地接收传中电台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2号,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 销许可证,并可以

2、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 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 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 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 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 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 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 视台和地方

3、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巾 级级( 吊 销 IT 可 i的 处 罚 由 以 批 准一不予处罚情节.首次私自开办有线电视 站未投入使用,在限期 完成整改的。当事人有 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存在其他不予 处罚情节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情节私自开办有线电视站已 投入使用,覆盖范围在 一个乡镇以内且用户数 100户以内的,在限期 完成整改的;有线电视 站未完整地直接接收、 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 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 要节目;私自承揽有线 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 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 安装任务的违规行为尚 属首次,在限期内完成违反本条(一)规定的, 给予警告;违反本条(二)规定的,给予警 告,可

4、同时没收其播映设 备;违反本条(三)规定 的,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 活动外,可处以0.3万元 以下的罚款方视的闻其重节,自映制视目行的罚 地电台新和他要目私播自电节等为处一机关实施,整改的。存在其他轻微 违法情节的。较重违法情节私自开办有线电视站已 投入使用,覆盖范围跨 乡镇区域或服务用户 IOO户至500户以内 的,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的;有线电视站私自播 映自制电视节目的,限 期内整改完成的;或未 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 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 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 目;私自承揽有线电视 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 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 任务的180日内再次出 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存 在其他较重违法情节

5、的。违反本条(一)规定的,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 L 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 本条(二)规定的,给予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可同时没 收其播映设备;违反本条 (三)规定的,责令其停 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并处 0. 3万元以上0. 6万元以 下的罚款严重违法情节私自开办有线电视站, 拒不整改的;私自开办 有线电视站投入使用, 覆盖范围县(市、区) 及以上行政区域的或服 务用户500户以上的; 已受处罚,再次私自开 办有线电视站的;有线 电视站播映反动、淫秽 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 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 或者录像片的;私自承 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 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 设计、安装任务

6、,拒不 整改的。存在其他严重 违法情节的。违反本条(一)规定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可报请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本条(二)规定的,处1.5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反本条(三)规定的, 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 外,并处以0 6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自事播视目送务 擅从广电节传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3 号,2015年8月28日修订,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修改)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一万

7、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i 级 只 级不 予 处 罚 情 节首次擅自安装从事节目 传送相关设备设施,尚 未开展节目传送业务, 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 没有主观过错的。存在 其他不予处罚情节的。不予处罚的处 罚一轻微违法情节一擅自从事节目传送业 务,服务用户在同一乡 镇内且用户数IOO户以 内的,在限期内完成整 改的。存在其他轻微违 法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 上1.5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情节擅自从事广播电视传送 业务,服务用户100户 至500户以内或跨乡镇 行政区域传送节目的, 且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已受处罚,18

8、0日内再 次擅自从事传送业务 的;擅自播出自办节目 及广告的。存在其他较 重违法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L 5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情节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 传送业务,拒不整改 的;擅自从事广播电视 节目传送业务,服务用 户500户以上的;有线 电视站传送境外电视节 目或禁止传送的电视节 目的;擅自播出自办节 目或违法广播电视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的;擅自跨县(市、 区)行政区域传送广播 电视节目的。存在其他 严重违法情节的。卫地接设接外卫传的视目可证位规收 星面收施收国星送电节许证持单违接,J一

9、、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经 国务院批准,1990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2018 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 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直到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 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 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10、事责任。第八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外国卫 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位、接收方式和收 视对象的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因业务工作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许可 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应当及时 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由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六 条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市 级 U 级 ( 吊 销J ill-的 处 罚 Ih 原不 予 处 罚 情 节首次未按照许可证 载明事项接收和使用卫 星电视节目的,造成社 会影响较小,且限期完 成整改的。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 错的。存在其他不

11、予处 罚情节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情节再次未按照许可证 载明事项接收和使用卫 星电视节目的,未造成 较大社会影响的;擅自 涂改许可证的;许可证规定的内容 发生变化,未及时报请 审批机关换发的;存在 其他轻微违法情节的。时单位给予警告,可并处 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等行 为的 处罚第九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 允许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除本单位一批准机关实施,较重违法情节未按照许可证载明 事项接收和使用卫星电 视节目,或擅自将所接 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 视节目在规定场所外进 行传播,造成较大社会 影响的;擅自转让许 可证的;存在其他较 重违法情节的。对单位处1万元

12、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卫地接设接外卫传的视目可证位规收行的罚 星面收施收国星送电节许证持单违接等为处二,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得录制。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 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 传播。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必须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备案。录制的音像资料必须指定专人严格保管。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 电影电视部令第H号)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 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 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

13、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 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 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 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 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 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 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 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 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

14、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 处罚。市级县级1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由原批准机关实施,严重违法情节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 卫星电视节目的;在公 共场所播放或传播卫星 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已受处罚,再次违规 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 情节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可没收其使 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报请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 可证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令第61号,2011年11月25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 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15、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二万元以下罚款。广告播出时段、条次、 形式、冠名等首次违 规,且在限期完成整改 的;己履行广告审查职 责,因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导致播出违规广告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 没有主观过错的。存在 其他不予处罚情节的。 违反广告播出时段、条 次、形式、冠名等规 定,未建立广告经营审 查管理制度,且在限期 内未完成整改的;播出 未经审核的医疗药品、 农药、兽药、金融理财 等广告的,且在限期内 完成整改的。存在其他 轻微违法情节的。不予处

16、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 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较重违法情节播出未经审验的医疗药 品、农药、兽药、金融 理财等广告的,且在限 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播 出违法博彩性质广告 的。存在其他较重违法 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 处1万元以上L5万元以 下罚款。严重违法情节已受处罚,180天内再 次出现播出未经审验的 医疗药品、农药、兽 药、金融理财等广告、 违法博彩性质广告的。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情节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并处L 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广电节传业经许 证位规 播视目送务营可证持单违匚L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

17、家广播电影电视 总局令第33号,2015年8月28日修订,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 电视总局令修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 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 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 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 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

18、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小 级级( 情IJ 严 巾 的由不予处罚情节首次发生未完整传送总 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 电视节目或未向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 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 完整信号,或营业场 所、法定代表人事项发 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 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 在限期内改正的。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不予处罚行为 的处 UU iJ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

19、电视节目的;(二)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一原批准机关吊销主观过错的。存在其他 不予处罚情节的。许可证轻微违法情节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 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 节目,或新增传送合法 节目未向广电行政部门 监测机构提供完整信号 的,或营业场所、法定 代表人事项变更未在规 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 证机关的,且限期内未 完成整改的。存在其他 轻微违法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情节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 目,或擅自在所传送的 节目中插播节目的,或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 非法来源

20、的广播电视节 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或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 视节目,或干扰阻碍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 并处1万元至L5万元以 下罚款。测活动的,且限期未完 成整改的。股东及持股 比例事项发生重大变更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 知原发证机关的,且失 去国有控股权或新增外 资股东的。存在其他较 重违法情节的。- 严重违法情节.已受处罚,再次发生擅 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 目、传送非法广播电视 节目以及为非法来源的 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 传送服务的。存在其他 严重违法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L 5万元 至2万元以下罚款,报请 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经准自更 、

21、、目 未批擅变台名台标节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 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 三次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 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 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 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

22、时级级(IJ,1(不 予 处 罚 情 节首次发生擅自变更台 名、台标,或违反播放 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时 长条次要求,未造成危 害后果,在限期内完成 整改的。当事人有证据 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的。存在其他不予处罚 情节的。不予处罚设置 范围 或者 节目 套 数, 出 租、 转让 播出 时 段, 播放 广告 的时 间超 出规 定的 处罚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 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 的;(八)未经批准,

23、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的由 原 批 * 机 关 吊 销 izf T 证 )轻 微 违 法 情擅自变更节目设置范围 或者节目套数,出租、 转让播出时段的,限期 完成整改的;擅自变更 台名、台标,或违反播 放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时长条次要求,且在限 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存 在其他轻微违法情节 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变更节目设置范围 或者节目套数,出租、 转让播出时段,限期未 完成整改的;已受处 罚,180日内再次发生 擅自变更台名、台标, 或再次违反商业广告、 公益广告时长条次要求 的。存在其他较重违法 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 警告,没

24、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 批准 擅自 变更节目 设置 范围 或者 (节目转让播出已受处罚,再次发生擅 自变更节目设置范围或 者节目套数,出租、转 让播出时段的。存在其 他严重违法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报 请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国家广播电 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 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 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三、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1号,2011年11月25

25、日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 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五条播出机 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 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 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 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 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 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

26、,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 于4条(次)。定的 处罚播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1号,2011年11月25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 构许可证。一市级县级 自设 立广 播电 视发 射, 口 ;转播 口、 微波“口、 卫星 上行 站的 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 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

27、院令第 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二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 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 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Iif 级级不予处罚情节.擅自设立发射台、转播 台、微波站,未投入使 用,在限期完成整改 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 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存在其他不予处罚违法 情节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情节擅自设立卫星上行站, 未投入使用的;擅自设 立发射台、转播台,发 射总功率在

28、IkW以下 的;擅自设立微波站, 对合法微波传输链路未 造成干扰的,在限期内 完成整改。存在其他轻 微违法情节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 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 总额1倍罚款较重违法情节擅自设立卫星上行站, 投入使用的;擅自设立 发射台、转播台,发射 总功率在IkW以上的; 擅自设立微波站,对合 法微波传输链路造成干 扰的,在限期内完成整 改。存在其他较重违法 情节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 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 总额1倍以上L5倍以下 的罚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 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 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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